| 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 它有兩個特征: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 上海 羅東升律師 |
主任律師 |
185165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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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張逸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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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呂超律師 |
執業11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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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李乾溶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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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王慶磊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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