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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國內,大部分銀行都能夠發行信用卡,信用卡能夠先透支在還款,給使用者帶來極大的便利。但是,涉及到信用卡的詐騙行為也隨之產生。那么,信用卡詐騙15000元是否會被判刑呢?什么樣的情況會被認定是信用卡詐騙罪?法律都有相關的規定。
一、信用卡欠款15000元是否會被判刑?
信用卡欠款15000元,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是達到刑事立案條件的,有可能會判刑的。
二、什么是信用卡詐騙?
信用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如果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三、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價
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
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準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九、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十、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十一、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十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十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十四、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經過梳理發現,如題所說信用卡詐騙15000元,如果是惡意透支,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是適用于心懷不軌的犯罪分子,普通用戶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如果不注意的話,也有可能涉嫌到信用卡詐騙,所以需要萬分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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