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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實踐中,有一類合同是可撤銷合同,但是這樣的合同在撤銷之前,是有效的。通常可撤銷合同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的。那么您知道我國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包括哪些嗎?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 欺詐合同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以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為標準劃分為兩類:無效和可撤銷。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合同無效;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二)脅迫合同
除損害國家利益的脅迫行為規定為合同無效的原因外,損害其他當事人利益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其理由如同欺詐。
(三) 乘人之危合同
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對方訂立對其極為不利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特點在于:一方利用他方的危難處境,而非主動實施脅迫行為;對方的危難處境并非乘人之危者造成的,其社會危害性要小于脅迫。
因一方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須具備如下要件:
1、對方當事人處于危難或急迫需要的境地,包括經濟上的窘迫和生命健康方面的需要或危難,但危難和急迫并非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行為人行為以外的原因所致。
2、乘人之危者主觀上是故意的。
也就是說,行為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迫使對方接受不公平的條件訂立合同。如果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并不知道對方處于危難或急迫的境地,即使出苛刻的條件并為對方所接受,也不能認為是乘人之危。
3、對方迫于自己的危難或急迫處境訂立了合同。
亦即相對人明知對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難或急迫而獲得利益,但陷于危難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訂立了合同。
4、行為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并嚴重損害了對方利益。
乘人之危者利用他人的危難或急迫處境,使相對方被迫接受使其不利的條件,導致訂立的 合 同 權利義務明顯不均等,行為人因此取得了不正當的利益,相對人的利益遭受了嚴重損害,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
(四) 重大誤解合同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的內容產生了錯誤認識,并作出了與其真實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這種誤解可以是單方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誤解導致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違背其內心的真正的效果意思,與合同的目的相悖,也會使誤解方遭受較大的損失,因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予以變更或撤銷。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須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重大誤解的構成必須以意思表示為前提。只有表意人先將其意思表達出來,才能判斷其是否存在誤解,而且其意思表示是基于誤解而作出的,即當事人的重大誤解與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正是由于當事人的錯誤認識,才使其作出了與其真實意思不符的意思表示。
2、當事人須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而非一般誤解。
重大誤解應當是對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項發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誤解人受到重大損失。僅僅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而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就不構成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包括對合同的性質,對對方當事人,對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價款、數量的誤解。對于訂立合同動機的誤解,一般不能成為撤銷的理由。因為一般而言,動機存在于當事人的內心,不為外人所知,法律也無法評價,如允許當事人以動機錯誤撤銷合同,勢必影響交易安全,因此,動機誤解不能作為撤銷合同的理由。但是,如果當事人把動機作為合同條件,動機即成為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在此種情況之下,對動機的誤解可以看作對合同內容的誤解,發生重大誤解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合同。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在重大誤解中,造成誤解的原因在于誤解方自己的過失,如不注意、不謹慎等。如果是受到他人的欺騙,則構成欺詐。
誤解系當事人自己的誤解,與第三人的誤傳不同。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于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錯誤導致的意思和表示不符。
重大誤解的后果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的履行會給當事人帶來嚴重損害。法律從尊重意思自治和保護誤解方利益出發,賦予當事人雙方以撤銷權,允許當事人變更和撤銷合同。
(五)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處于重大不利的境地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上述五種類型的合同就屬于可撤銷合同,包括顯示公平的合同、欺詐合同、重大誤解的合同、趁人之危的合同以及脅迫合同。對于可撤銷合同,可以追認也可以撤銷,具體要看當事人的選擇。我們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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