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知識

生活中,一些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是無心之過,在其自首并如實供述罪行后,一般都能夠獲得寬大處理。不過,犯罪人怎樣才能算自首呢?既然犯罪人自首是可以減輕刑罰的,那么具體來說自首對量刑的影響是什么?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犯罪人怎樣才能算自首
犯罪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這一條件包括:(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實踐中,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僅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還有一種特別情況,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自首,但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這些罪行必須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司法機關正在審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補充自己已為司法機關所知之罪的犯罪細節。
二、自首對量刑的影響是什么
我國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68條規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薄翱梢詮妮p或者減輕處罰”是處罰自首犯罪的原則和基本的出發點。自首犯中犯罪較輕的,對犯罪人從寬的幅度是“可以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自首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處理犯罪后自首的一般規定,是處罰總原則。首先,對于犯罪后自首的犯罪分子,無論罪行輕重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自首從寬政策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擊犯罪活動,但是并非都要一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次對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從輕還是減輕要綜合案件的各方面,全面考慮。在下列情況下,對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應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1、犯罪不是特別嚴重或情節不是特別惡劣,從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節;2、犯罪人主觀惡性不深,比較容易改造;3、犯罪人自首比較主動、悔罪比較明顯,交待罪行屬實,反之,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民在犯罪后,如果能夠主動投案,并主動如實向公安機關交代犯罪事實,一般都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具體減多少,還是要看犯罪人的犯罪情節以及悔罪表現。關于自首對量刑的影響內容,我們就為您介紹到此,要是還有疑惑的,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
請點此舉報。
⊙相關內容
·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條有哪些內容
受賄是一種讓您十分痛恨的行為,尤其是很多官員利用自己的權職和影響力來進行收取一定的好處,在相關的法律當中對于受賄的處理也是很嚴重的。那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條有哪些?數額較大如何認定呢?下面,我們會為您帶來相關的知識的介紹,供您進行了解。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條......·
最新潮州市搶奪罪量刑標準
搶奪犯罪通常表現為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并達到了數額較多的標準。一般不會對受害人人身施以暴力。但由于各個地區關于搶奪罪數額的規定不太一樣,因此也就導致了各地對搶奪罪的量刑處罰不同。下面您就跟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潮州市搶奪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吧。1、構成搶奪......·
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機關是什么
犯罪分子要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是又不需要立即被判處死刑的,往往都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然后交由執行機關執行刑罰。那你知道死刑緩期執行在哪里執行,它的執行機關是哪個嗎?這個問題,我們在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閱讀了解。一、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機關是什么根據《刑事訴訟法......·
非法經營罪辯護詞怎么寫
非法經營罪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要是構成該罪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涉嫌非法經營罪時,往往都會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爭取減輕處罰。下面,我們為您帶來了一篇非法經營罪辯護詞,供您參考。非法經營罪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__律師事......
·
儀征市看守所
儀征市看守所位于江蘇省儀征市真州鎮新河路129號,是儀征市公安局......
·
【平涼胡森軒律師親辦案例】婚約財產糾紛(彩禮返還)原告訴訟后,雙方調解彩禮大額返還
案情簡介:原、被告雙方經他人介紹相識,于2020年2月9日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