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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構成 過失爆炸罪,是指行為人出于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的行為。現實生活中,過失爆炸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其共同特點都是由于行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中亂扔煙頭,引起爆炸等。從行為方式看,過失爆炸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方式完成的,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義務。 要構成過失爆炸罪,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則不成立過失爆炸罪。(2)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3)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也就是說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構成過失爆炸罪。因此,后果嚴重是構成過失爆炸罪的重要標志。(4)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者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必須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爆炸行為引起的。這是行為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其引起爆炸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應當預見其爆炸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爆炸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嚴重后果,但行為人對該結果并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認定 (一)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的界限 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區別在于:(1)主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罪是出于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行為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實施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可定罪。(3)主體要件的責任年齡不同,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4周歲就可以負刑事責任,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4)犯罪形態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爆炸罪不可能出現未遂形態。 (二)過失爆炸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別在于:(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過失爆炸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人身。(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過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現為致人重傷或死亡,也可以表現為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雖然也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過失爆炸的行為只引起特定人的傷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應以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論處。
(三)處罰 依照本條規定,犯過失爆炸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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