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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從字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實際上確實兩個完全不同的犯罪,其中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法律中要求僅僅是一般主體,而要是職務侵占罪的話,那就是特殊主體,必須要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面也不同,那到底侵占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侵占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1、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侵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構成侵占罪。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予明確。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普遍比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對盜竊罪的“數額較”、“數額巨大”規定了一個浮動的數額,授權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浮動數額范圍內制定具體數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盜竊罪數額較大規定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2、侵占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侵占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刑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學者們的觀點也不相一致。3、“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僅是決定侵占罪處罰輕重的主要依據,而不是唯一標準。因此在處罰侵占罪時,既要堅持以侵占罪數額為主要依據,又不忽視其他情節因素,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貫徹好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二、構成侵占罪的條件有哪些
1、以合法的方式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即財產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將財物的占有權轉移給行為人,行為人“代為保管”財物亦即“占有”財物,其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原因和根據是多種多樣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購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財物,因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財產,這里的委托關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據日常生活規則事實上存在委托關系即可。2、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將合法持有的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已有屬于侵占罪的另一種類型。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時疏忽,偶然將財物失落在某處,并且很難回憶起遺失在何處、很難找回,即對財物的失控程度較高。但是,遺忘物與遺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質--都是財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從另一方面來說,根據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對失控之物的主觀心態來界定遺忘物與遺失物,對于司法實務而言意義不大。3、持有他人財物狀態的法律評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論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還是“持有他人遺忘物、埋藏物”均屬于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狀態,則不存在侵占罪的前提。在被認定構成此罪的情況下,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才能確定最終的處罰。而此時,如果滿足條件的話,那也是可以爭取一下緩刑。建議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委托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這樣爭取獲得緩刑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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