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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合同抗辯權與
違約責任的適用規定有哪些?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無時無刻不涉及到合同一詞,但是很多人對于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規定還不是特別得清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簽訂的時候,我們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不過在現實生活中您經常會將先履行合同抗辯權與
違約責任混淆,那么這里我們就先履行合同抗辯權與
違約責任的適用規定做一個相關介紹。
一、先履行抗辯權與
違約責任適用的法定條件和立法目的相同嗎?
先履行抗辯權與
違約責任的規定,分別規定在《
合同法》的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
違約責任”中,應當說它們適用的法定條件和立法目的均不相同,在適用時不應當被混為一談,以先履行抗辯權代替
違約責任的適用。如何正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和
違約責任,需要在法理上加以澄清,運用民法解釋學的法律解釋方法作出正確的解釋。法理上的混亂必將導致適用中的盲目和錯誤。
二、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與
違約責任?先履行抗辯權規定在《
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而
違約責任規定在第七章。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違約責任包括實際
違約責任和預期
違約責任兩種情形。實際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107條);預期
違約責任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4條(二))。
三、如何將二者的適用條件區別開來?
當我們在適用先履行抗辯權和
違約責任的時候,首先要對它們的法律條文的意義、內容、適用范圍、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進行文義解釋。解釋的結果發現,先履行抗辯權與
違約責任有相同之處,都以當事人一方存在違約為適用的前提,適用時容易發生混淆,甚至以先履行抗辯權代替
違約責任的適用。所以采用文義解釋方法還不能將二者的適用條件區別開來,這時就要考慮二者在
合同法上的位置以及它的前后的邏輯關系,采取體系解釋方法進行解釋。
四、先履行抗辯權與
違約責任的適用規定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根據先履行抗辯權和
違約責任在
合同法的位置,采用體系解釋發現它們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抗辯權和
違約責任的適用階段不同。先履行抗辯權僅適用于合同履行過程中,而
違約責任則適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預期
違約責任除外)。當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先履行抗辯權的功能喪失取而代之的是
違約責任。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違約責任是違約救濟權。先履行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暫時拒絕而不根本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行使的結果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履行債務,并不消滅合同債的履行效力。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原因消滅后,債務人仍應履行其債務,所以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其目的是促使對方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實現合同目的。而
違約責任,除預期違約的情形外,則是當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追究對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責任,目的在于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的經濟秩序。這才是先履行抗辯權和
違約責任的立法本意。要明確二者的適用范圍,要對先履行合同抗辯權與
違約責任進行認真的辨別,不要將二者混淆,明白二者的聯系和區別,明確案件適用于先履行合同抗辯權還是
違約責任,這樣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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