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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搶劫行為的時候,要求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來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從而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其中對暴力和脅迫手段您都是比較清楚的,那這里的搶劫罪的其他方法又該如何界定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搶劫罪的其他方法怎么界定
這是屬于局部性兜底條款。任何法律都需要適當的彈性,以期適應社會生活的千變萬化。同時,在對某一用語作出解釋時,應當在問題的體系內解釋,同時使之與體系內的其他用語相協調。因此,此處的“其他方法”應與前兩種手段具有質的同一性,指與“暴力”、“脅迫”的危害性相當的、會導致被害人難以反抗的、通常會被行為人所采用的手段。筆者認為,“其他方法”是指對被害人故意施加某種力量或強制,使其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如:使用藥物麻醉、用酒將被害人灌醉、使用催眠術等。若被害人處于該種狀態與行為人無關,而行為人只是利用了這種狀態,乘機取走財物的,則不是搶劫罪。如:李某騎車過快,不慎將一名老者撞倒,老者受傷倒地動彈不得,其包裹甩在一旁。李某起身后,撿起包裹,迅速騎車離開。此例中,李某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而非故意制造這種狀態,因而李某的行為屬于搶奪罪(如果數額較大的話)。再如:王某流竄作案。一日來到了站臺上。此時,一列旅客列車緩緩進站,王某看見一名旅客將手搭在車窗外,其手腕上帶著一塊名貴手表。王某迅速沖上前去,一把將旅客的手表拽下,逃走。顯然,與行為人相比,旅客處于不利地位,處于不能立即反抗或難以立即反抗的狀態,王某利用了這種狀態,因此不構成搶劫罪,構成搶奪罪。常見的情況如行為人出于殺害、傷害或強奸等目的使被害人昏迷或死亡后,又見財起意,拿走被害人財物的,則屬于盜竊罪(如果數額較大的話)。實踐中,暴力手段、脅迫手段、其他方法經常會被行為人共同采用,如色情誘惑搶劫等。
二、搶劫罪如何處罰
可見,雖然搶劫罪的手段多種多樣,但只要把握住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的邏輯結構與制約關系,我們仍然可以透過表象,直擊事物之本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6、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我們就為您介紹到此。這可以算是搶劫犯罪暴力手段中兜底性的條款了,也就是說只要其他的行為暴力程度達到了規定的要求,那此時也是會認定構成搶劫罪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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