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涉及到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訴訟時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歸誰撫養就歸誰撫養 ,一般不能改變。但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山東 范志強律師 |
執業20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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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呂超律師 |
執業11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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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朱效武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8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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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趙洋洋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2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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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魏向陽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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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趙海晨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3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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