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周歲為止,年滿18周歲的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⒉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⒊ 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周歲,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⒋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⒌ 尚在校就讀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為“尚在校就讀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見》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之間存在著沖突,《意見》認為只要是在校學生,父母就有撫養義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認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因都屬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是04年頒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見》,根據新法優于舊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即對于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父母沒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⒍ 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鎮的子女無就業機會尚處于待業狀態的。
⒎ 父母自身喪失撫養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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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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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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