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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勞動者在正式進入勞動單位之前有個一試用的過程,主要就是看勞動者是否適合該工作,以及是否滿足用人單位的要求,試用期一過就可以成為用人單位式員工了,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只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試用期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下面由 我們來告訴您勞動合同試用期中止是怎么回事。
勞動合同試用期中止是怎么回事?
1、合同未到期,不存在終止合同的說法,如果用人單位中止合同的話,都是屬于解除合同的行為的。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因其它原因解除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
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br>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br>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從理論上講,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僅約定試用期不是完整的合同。
但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該使用期合同應視為為期六個月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由于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不成立,那么六個月應支付轉正工資而不是減半工資。
3、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
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公司不給上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4、合同到期后你有權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拒簽,則需要向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以上是我們為您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中止是怎么回事,如果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之前,發現用人單位僅僅只是跟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的話是可以向勞動部門檢舉的,具體流程如果您有疑問的話,可以在線咨詢我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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