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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婚姻自由已經成為主流,男女雙方如果因為某種原因結束婚姻關系的話,則需要面臨雙方孩子的撫養問題,如果一方撫養孩子,則另一方須付給其相應的撫養費,以保障孩子在雙方
離婚后的生活和成長,那么賠償撫養費的最新標準是什么呢?請聽我們為您介紹
一、 賠償撫養費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 撫養費的內容及給付的方式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
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范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根據以上規定,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同時《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從上述資料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父母在子女十八周歲前對其有撫養義務,超過十八周歲之后便不需繼續對子女履行撫養義務,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聽從法院決定,同時撫養費的標準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和具體情況而定,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收集的有關賠償撫養費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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