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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的基本的一個性質就是滯后性,但是法律仍然盡力地跟隨時代的進步,不斷地進行更新,以適應現代日新月異的時間,尤其是刑法,這部“大法”是具有威懾性和懲罰性的法律,當然要不斷更新,今天,我們給您整理了新刑事訴訟法的一點知識,即新刑事訴訟法
拘留的程序有哪些?
新刑事訴訟法
拘留的程序
1、公安機關執行
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
拘留證(持證);2、執行
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3、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
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
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5、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
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檢察院
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新刑事訴訟法
拘留的條件
刑事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
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
拘留和執行
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由以上可得,新刑事訴訟法
拘留的程序一共有六道,循序漸進,充分保障和尊重了當事人的權益,
拘留的決定一般由公安局做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由檢察院的檢查長做出,一般的檢察官沒有做出
拘留決定的權力。新刑事訴訟法
拘留的程序靈活而有秩序,符合現在的司法實踐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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