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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東海縣看守所新址在連云港市東海縣東海農場,從東海縣房山曹林收費站高速路口下車后往西走大概1公里左右,按照看到的東海農場方向路牌周即到。
律師提示:東海縣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去東海縣看守所會見面談、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
★東海縣看守所相關機構:
東海縣...地址:和平東路24號
東海縣...開發(fā)區(qū)...地址:富宸路
東海縣...牛山...地址:牛山鎮(zhèn)鋼鐵路180號
★東海縣法律援助中心駐東海縣看守所工作站正式掛牌成立
東海縣法律援助中心駐看守所工作站正式掛牌成立。該站的掛牌成立,將為刑事訴訟中沒有聘請律師的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員等在押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該工作站辦公機構設在東海縣看守所,站長1人、副站長1人,全縣9家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任小組成員,工作站實行輪流值班制度。坐班律師協助東海縣看守所做好在押人員的法制宣傳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不定期開展法律講座、法律咨詢,提高特殊人群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免費為在押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務。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將從社會穩(wěn)定和公.利益出發(fā),開通綠色通道,快速受理,及時介入。與此同時,該法律援助中心將進一步擴大對在押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放寬對在押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濟審查標準,在同等條件下將優(yōu)先受理和審查在押人員法律援助案件,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江蘇東海縣.組織未成年人參觀東海縣看守所開展警示教育
東海縣.未檢科組織5名附條件不起訴的和1名相對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到東海縣看守所開展幫教期間的警示教育活動
.。高墻內外的鮮明對比,讓到場的未成年人親眼看到了犯罪的成本,感受到了自由的可貴,懂得了檢察機關給予機會的難得,更加珍惜現有的工作和生活狀態(tài)。首次組織的警示教育活動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教育、感化效果
.。
在駐東海縣看守所檢察官的帶領下,未檢科3名檢察官和6名未成年人依次參觀了東海縣看守所的監(jiān)區(qū)、監(jiān)控室、活動區(qū)
.。檢察官向他們介紹了各個布局的功能及被關押人員的日常生活情況,讓這些未成年人近距離感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犯罪人的真實生活狀態(tài)
.。參觀結束后,未檢科檢察官在未檢工作室與6名未成年人舉行了幫教座談會,檢察官分析了此次警示教育的初衷和意義,并指出了個別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在前段考察期間存在匯報內容簡單、與家長溝通困難等問題,表揚了考察期間表現積極的未成年人,并對下一步如何更好地開展考察工作與未成年人進行了很好的交流
.。在座的未成年人均深有感觸地談了對今天參觀東海縣看守所的感受,表示此次活動對自己觸動很大,深刻體會到了現在自身自由的可貴。一位與父親存在溝通困難的未成年人表示將會主動與父親和好,知道父親的嚴格管教都是為了他好
.。一定在接下來的日子里好好表現,不辜負大家的期望。一位被拘留過的未成年人說,自己再也不想要這樣(被拘留)的生活經歷了,一定好好努力,給自己一個機會,好好回報父母。在座的未成年人均感激檢察官為他們所做的工作,并表示在下一階段的工作和生活中,認真遵守法律規(guī)定,按時匯報,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不給家庭和社會添亂,平穩(wěn)度過考驗期。
★東海縣.聯合東海縣看守所、駐所武警開展清監(jiān)檢查
為進一步防止違禁品、危險品流入監(jiān)區(qū),對在押人員的身體、衣服、被褥、個人物品等進行全面、細致、徹底的地毯式檢查
.。尤其是對重點人員、重點部位進行重點檢查。針對清監(jiān)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檢察人員及時向東海縣看守所提出建議,一是建議對監(jiān)室內的生活垃圾要及時清理;二是建議加強勞動工具的管理,確保每日對勞動工具的統(tǒng)一發(fā)放和清點回收;三是建議干警進一步加強對違禁品、危險品的檢查,如有發(fā)現及時沒收并查清來源。
★東海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張某某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
.。
縱觀本案,張某某并不具有這樣的犯罪動機,客觀上也并非是在公.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故意破壞公.秩序的行為
.。其之所以實施該行為,乃是因為醉酒后精神不受控制所致。故而,雖然其行為有可能造成公私財產損失達二千元或以上,但結合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定罪原則,張某某的行為顯然并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條件。
刑罰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所以刑罰之謙抑性是其基本屬性。任何一種行為只有在所造成的后果極其嚴重,并且通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的調整尚不足以防止再次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時方可用之
.。飲酒,在中國已有幾千年的歷史了,從古至今,亦有不少名人異士常有醉酒后作出一些出格的行為。如果不論后果是否嚴重,動則以刑罰加之,未免過于嚴苛!縱觀本案,張某某主觀上并無犯罪故意,客觀上亦未造成嚴重后果,并且已取得受害人諒解,完全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同時為了避免將來律師為本案作無罪辯護,導致造成騎虎難下之勢,故而申請取保候審,望貴局批準為盼!
此致
東海縣.
★東海檢察官通過手語交流為東海縣看守所在押人員維權
在押人員王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東海縣.刑事拘留,現羈押于東海縣看守所
.。在駐所檢察官對新入所人員開展入所談話時發(fā)現王某為聾啞人員,交流存在障礙,而在文字交流中得知其文化水平有限,致使駐所檢察人員無法全面了解其入所后的生活狀況,在押人員王某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為打破交流壁障,切實維護在押人員權益,駐所檢察官通過與本院偵監(jiān)部門溝通協調,在提審工作中實現辦案資源.享,為駐所約見談話爭取到了翻譯人員的協助。在翻譯人員的幫助下,駐所檢察官對在押人員王某近期的生活狀況進行了了解,并向其詳細介紹了在押人員申訴、約見檢察官等維權渠道,為其維權工作鋪平道路
.。
駐東海縣看守所檢察官通過手語溝通不僅斬斷了聾啞人員的維權枷鎖,也使其能夠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社會的關心和溫暖。
★東海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販賣毒品
根據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在其住處扣押的245.9克冰毒和被抓捕時從其攜帶物品中扣押的46.3克冰毒實施了販賣行為。被告人許某對該.計292.2克的毒品沒有販賣的故意,也沒有實施販賣行為
.。購買該毒品是用于個人吸食和朋友一起吸食,而不是販賣。對被告人許某持有的該292.2克冰毒不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根據最高人民.司法解釋: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販賣毒品罪的犯罪構成中,首先必須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其次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
.。被告人許某客觀上沒有實施出賣毒品的行為,從查獲的毒品來看,全部是藏匿于被告人許某住處的,該毒品沒有流入社會,沒有產生販賣毒品所達到的社會危害程度,販賣毒品罪屬結果犯,必須有一定完成的交易行為,對于案發(fā)當天從被告人許某攜帶物品扣押的46.3克冰毒和在其住處扣押的245.9克冰毒,被告人許某沒有販賣的目的,也沒有實施販賣行為
.。故被告人許某對該292.2克冰毒不構成販賣毒品,不應認定為販賣毒品,而是被告人非法持有該毒品
.。
在沒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其是為了販賣而購買的情況下,不應當對其作出不利的推理,而應當以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結合犯罪構成對其確定罪名。如若作出不利推理即販賣毒品,那么在該持有的292.2克冰毒中,被告人許某吸多少賣多少?此外,被告人許某與被告人嚴某、被告人孫紹軍、欒紹然、張某等人經常一起吸食毒品,毒品均由被告人許某提供,并且被告人許某并未收取毒資。被告人許某本人的毒癮也極大,少量的毒品根本滿足不了自己吸食的需要,其持有大量毒品也符合其實際情況
.。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許某的行為滿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不滿足販賣毒品罪的構成。本案現有的證據都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證明被告實施了販賣的行為,只能夠證明其購買且持有292.2克毒品,所以辯護人認為對該292.2克冰毒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而不是販賣毒品。
★東海縣看守所律師成功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龔某某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依法拘留,現關押于東海縣看守所。
..、龔某某的涉嫌犯罪行為屬于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
龔某某涉嫌的罪名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本案是由于經濟糾紛所引起,并非故意擾亂社會秩序。
本案是由于公司拖欠龔某某巨額運輸費和股金分紅所引起,龔某某的行為是一種不不理性自救行為,沒有危害擾亂公.秩序的主管惡意
.。
第三、 本案情節(jié)輕微,沒有嚴重后果
.。
龔某某并沒有圍堵公司的大門,龔某某的車輛和聽聞前來幫忙的車輛僅僅是停靠在路邊,沒有長時間造成企業(yè)車輛無法進出入,也沒有造成交通的堵塞。
第四、龔某某沒有前科
.。龔某某一項遵紀守法,沒有任何犯罪記錄甚至違法記錄。
第五、本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暴力犯罪,取保候審之后不會發(fā)生危險。
龔某某被取保候審之后不會發(fā)生社會危險,也沒有證據證明文小臣取保候審之后龔某某仍然會有危害社會的行為
.。
綜上,東海縣看守所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龔某某完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并且龔某某的家人愿意提供擔保
.。
東海縣看守所律師認為,新刑訴法對取保候審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 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降低審判前的關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污染,從而更好地達到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
.。
依照上述規(guī)定,本辯護人特向貴局提出申請,請求變更龔某某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東海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犯罪
本案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認定,案件與吳某無關
.。
首先,涉案麻醉藥劑屬他人所賣、他人所買的違禁藥劑,與吳某無關
.。
本案案發(fā)后,根據吳某所述,涉案麻醉藥劑應是緬甸籍犯罪嫌疑人所有的違禁藥劑,但緬甸籍犯罪嫌疑人于何時何地從何人手中購買涉案麻醉藥劑,吳某則是完全不知情的。
其次,涉案麻醉藥劑是經他人“包裝”密封后,夾藏在衣物、鞋子、腰帶等貨物中一起被“運輸”到由吳某所租的涉案倉庫里,然后由緬甸籍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其公司的工作人員,將上述貨物搬到涉案運輸貨車車廂里
.。整個過程中,沒有一個任何環(huán)節(jié)是與吳某有關。
吳某從未吸毒,從未接觸過涉案的麻醉藥劑,更沒有參與涉案麻醉藥劑的“包裝”密封過程,既不知悉涉案麻醉藥劑是如何夾藏在在涉案貨物里,也不知悉具體是哪些涉案箱子、貨物里面夾藏有涉案麻醉藥劑,這完全是他人所為,與其無關。而吳某自己經手的貨物,均明確標明貨主是何人,且沒有任何一箱物品里面發(fā)現涉案的麻醉藥劑。
根據吳某所述,委托其采購服裝、衣帽、手套等外貿商品的客戶,大都認識涉案緬甸籍犯罪嫌疑人,知悉其在中國有正規(guī)的外貿公司,知悉其在墨西哥國內也有外貿經營資格,可以提供海關貨物通關等相關服務。
最后,本案案發(fā)后,涉案緬甸籍犯罪嫌疑人馬上畏罪潛逃國外的客觀事實,足以證明其應是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與此同時,吳某沒有潛逃,其自始至終都認為:自己并非涉案貨物的貨主,對此也不知情,即便存在違法行為,因不是其本人經辦的貨物存在問題,本案應與其本人無關。
★東海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受賄罪
東海縣.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楊某某在擔任公司副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個人的25000元加油發(fā)票報銷;收受施工單位賄賂的3萬元農行卡一張;于2008年1月,收受設計單位賄賂的26000元加油卡,還在該公司報銷5000元個人汽油發(fā)票一張。
該院認為:楊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代理)要點:
該公司是集體企業(yè)。公司成立時既不是國有公司也不是國有控股的公司。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楊某某不是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指控楊某某犯受賄罪,罪名不準確,應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2、對于26000元加油卡和5000元加油費發(fā)票這兩筆,公訴人所舉證據明顯不足。
3、由于被告人楊某某當庭供認了犯罪事實,且是初犯,楊某某也當庭表示愿意退贓,所以應對楊某某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
二審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東海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毒品走私
于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的是次要與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在已經查明的涉案五個犯罪嫌疑人當中,通過庭審調查可以確定的是:宋某某與孫某某在犯罪活動中是組織與策劃者的身份,兩人通過不同的方式能夠控制本案的其它三名被告人,因此宋某某與孫某某在本次毒品走私過程中是主要的與決定性的作用,是本案的主犯
.。而于某某所起的只是次要與輔助作用,是本案的從犯。
首先,從本案的證據可以看到,于某某的地位比較地下,影響力較小,于某某與宋某某自始都不認識,沒有任何聯系。且李某能夠獨立完成通關事宜,此環(huán)節(jié)無需于某某的參與,在于某某與孫某某的..中,孫某某起主要作用,于某某在孫某某介入后的一系列活動均是受孫某某脅迫與指使,為其在本次走私毒品案件中跑腿、傳遞信息。
其次,從本次走私毒品的幾個環(huán)節(jié)來看,辯護人認為最重要的是三個環(huán)節(jié),即組織貨源、提供資金、辦理通關
.。在這三個環(huán)節(jié)中,于某某一不了解貨源從何而來,也沒有能力組織貨源;二也沒有為走私毒品提供資金,其既沒有出資購買毒品,也沒有為走私活動提供經費。于某某轉交給李某的錢均是孫某某的錢,于某某本身沒有錢,這也可從其沒有錢還孫某某而被孫某某毒打的事實予以證實
.。最后,于某某從不負責具體的通關工作,其對如何逃避海關監(jiān)管并不了解。
那么,于某某在本案中到底從事了何種行為,起了什么作用呢?通過庭審調查中查明事實可以證明:于某某主要參與了介紹楊某與李某和孫某某的認識,并為孫某某在楊某與李某之間傳遞信息、轉交資料等
.。在此走私活動中,于某某只是一個跑腿的,重要的事是不會找他的,也不須讓他參與,他更沒有決定權
.。因此也可以看出于某某的作用是極小的。
鑒于目前的實際情況,辯護人的意見是:合議庭在合議時可酌情考慮這一情況,予以從輕處罰,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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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注意哪些問題(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
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guī)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
協議,在
離婚后正式.
共同行賄如何界定主從犯 一、共同行賄如何界定主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犯了行賄罪主犯,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因為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了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造成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有主動交待其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
關于信用卡盜刷賠付有哪些規(guī)定 關于信用卡盜刷賠付有哪些規(guī)定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還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二、誰來承擔信用卡被盜刷的責任信用卡被盜刷涉及的主體無非就是盜刷人,銀行、刷卡商戶或是持卡人。
法院根據存在的過錯及過錯的程度來判定他們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及賠償比例。所以我國信用卡盜刷責任承擔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來判定責任歸屬。是誰的過錯,誰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相對比較公平的。下面我們給您詳細說說這四個主體分別承擔著什么樣的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承擔的責任有哪些1、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guī)定是對
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
交通事故后果大小。2、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
一、根據刑法規(guī)定重婚罪罰多久? 一、根據刑法規(guī)定重婚罪罰多久?根據刑法規(guī)定重婚罪罰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二、重婚罪相關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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