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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廣東省看守所的地址為廣州市天河區龍洞柯木塱
.。
廣東省看守所主要關押..督辦案件、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辦理的案件,這里曾關押了張子強這樣的“世紀賊王”,也關押過“毒王”劉招華
.。目前,廣東省看守所主要關押省級機關經濟和職務犯罪在押人員,以及港澳臺和境外犯罪嫌疑人
.。
聘請律師去廣東省看守所會見了解案情、取保候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法律幫助,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
.。
●廣東省看守所簡介
廣東省看守所制定了在押人員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在押人員每天早晨6時起床后,整理內務、吃早餐、打掃衛生、讀書看報、做某某體操等,晚上10時統一就寢
.。被監管人從不從事任何形式的手工勞動。不少落馬高官到看守所后,由于生活規律,原來脂肪肝、“ 三高”問題都消失了,有些人甚至比進看守所前胖了10來斤。
在每個監室內都有安裝了受虐報警裝置和對講系統,確保被監管人員能及時反饋情況。看守所負責人介紹,這有助于杜絕牢頭獄霸的產生。
關押人員作息時間表
早上6時:起床(冬季順延1小時)
6:00-7:00 洗漱、整理內務
7:00-8:00 吃早餐
8:00-11:00 學.
11:00-12:00吃午飯
12:00-14:00午休
14:00-17:00
讀書學.
17:00-19:00 打掃衛生、吃晚飯
19:00-22:00 收看新聞和電視劇
22:00就寢
●廣東省看守所關押人員伙食
(每天一種或兩種 ):
早餐:煮蛋、雪菜蒸陳村粉、白粥、包點、香油蘿卜干、肉片湯河粉、雞蛋香菜炒面……
午餐:豆干洋蔥炒肉、蒜蓉香菜、蝦米蒸水蛋、紅燒豆腐、蒸魚、圓椒炒豆角、豆芽煮豬紅……
晚餐:梅菜煮冬瓜、梅菜燜紅燒肉、姜茸炒茄子、骨頭湯、什錦菜苦麥菜
●廣東省看守所以案說法:
關于盜竊數額部分
.。起訴書在陳述本案被告人的盜竊事實后,確認被告人“作案后由其銷贓百余次,合計銷贓數額378840元”的認定是錯誤的。首先,本案中的作案,指的應是盜竊的犯罪行為。盜竊罪以盜竊的價值或數額來衡量犯罪情節的輕重。本案中公訴方存在以銷贓數額代替盜竊數額,存在概念性錯誤。其次,本案同案犯、受害人較多,通過被告人的陳述與辯解、同案犯的訊問筆錄、受害人的詢問筆錄,均可計算出本案被告人的實際盜竊數額
.。辯護人通過詳細審查,可以認定本案被告人的實際盜竊數額為45100元(詳情附后)。公訴方應以被告人的實際盜竊數額提起公訴。再次,如果僅以楊月妹的帳本作為本案被告人的盜竊數額統計,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起訴書指控本案被告人“作案后由其銷贓百余次,合計銷贓數額378840元”,結合起訴書上下文,該話的含義為盜竊的數額達378840元。但本案中所有證據當中,除了楊月妹的帳本之外,并無其他證據證明本案被告人的盜竊數額高達378840元。而即使該數字屬實,也僅能證明被告人的銷贓數額,并不是盜竊數額。如果公訴方有證據表明被告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數罪提起公訴
.。
●廣東省看守所以案說法:
遠在東北的杜某家屬在得知杜某因涉嫌運輸毒品罪已被廣州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萬分焦急。由于信息不通,很快,杜某被一審.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德肖維茨曾經講過“不要以為勝訴——決戰都是在法庭之上,真正的勝敗取決于法庭之下,取決于圖書館,還有調查的現場
.?!遍喚怼⒄{查、會見是整個辯護的基礎,其中案卷材料對形成和確定辯護思路極為重要。當事人家屬委托智豪團隊二審辯護后,辯護律師了解了.指控杜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的犯罪事實和指控證據,并從中發現了案件存在的問題,找到了辯護突破點
.。但畢竟偵查案卷是公安機關從指控的角度制作的,被告人杜某究竟怎樣供述的,還需要律師在會見中核實有關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向杜某核實證據、聽取其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和案件事實的意見
.。
廣東省刑事辯護律師團對社會公開承諾每個刑事案件均由幾十名團隊律師集體討論,力爭讓每個當事人享受“團隊資源+集體智慧”的特色服務
.。本案杜某涉嫌毒品數量巨大,依照廣州死刑適用標準,極有可能判處極刑,因此必須十分謹慎。辯護律師期望通過與會 律師的討論,集思廣益,找出有利辯點爭取.從輕判處
.。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擬定了初步的辯護策略,庭審質證提綱,為正式出庭辯護做充分的準備
.。
●廣東省看守所以案說法: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刑法中“以剝奪他人的生命為目的”,是否存在該目的是該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此罪區別與強奸罪的最關鍵的因素
.。因此,考察和認定被告人犯罪時的主觀態度是決定其犯罪行為的關鍵所在
.。誠然,行為人的犯罪故意的內容、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相對于客觀犯罪行為、犯罪結果來說都是主觀因素,在行為人沒有明確的情況下,缺乏直接判斷的客觀依據。而除了行為人本人外,這些又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就需要我們全面的、系統的、綜合的分析案件的證據材料和客觀事實后,才可以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作出符合客觀真實的判斷和結論,進而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予正確的認定。在本案當中,我們就可以從案發前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到案件發生的起因、從案件發生的整個過程到被告人案發以后的表現、從受害人對被告人的態度到案發后被告人的心理反映等等這些客觀存在的事實來考察被告人的主觀態度
.。也正是依據這些客觀事實,我們得出得結論是:被告人主觀上并沒有剝奪受害人生命的故意
.。
1、被告人和受害人在案發前比較熟悉,案發時被告人哄騙受害人幫忙抬床誘騙到三樓,只是試圖與發生..,而受害人輕易相信他的話,遭到拒絕后,被告人遂使用暴力對其進行強奸,根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所謂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這正是典型的強奸行為,事件起因簡單偶然,不可能使被告人產生剝奪受害人生命的心理反映。
2、被告人對受害人死亡的結果沒有預料,直到他逃到豐寧縣從網才得知已經死亡,并且事后極度后悔。這些事實在被告人的供辯中體現的非常明確和具體,更有強奸客觀事實相互印證
.。我們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沒有故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沒有追求受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沒有剝奪受害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
3、通過上述對白某的死亡時間的推定,被告人當時并沒有殺死白某。
按照李某陳述的事實,本案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脅迫,只是采用了語言威脅的方式脅迫其處理債務糾紛,該事實即使認定是非法拘人,但是并沒有對被害人李某采取關押,即沒有禁,也就不能認定被告人對被害人有“拘”,還有禁
.。有拘無禁,當然不能認定為拘禁
.。既然沒有對被害人的拘禁行為,不構成拘禁。自然談不上非法拘禁
.。
●廣東省看守所以案說法:
根據對合法拘禁行為分析,本案被告人也不構成拘禁,非法拘禁更無從談起。根據上述分析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拘禁,其本身不是一個貶義詞,也不是違法行為,而是國家治理和統治必須的公權力行為;只有在非法拘禁的時候才是貶義詞,才是違法行為。本案被告人是否構成拘禁?刑法沒有界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標準。在此情況下,我們可以,也只可能將權力機關的合法拘禁行為作為標準。如果具備了合法拘禁行為的特征和內容,那么,本案被告人因無權拘禁他人,自然構成非法拘禁罪,反之,則不構成
.。
國家對合法拘禁的手段、內容、地點均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其目的就是剝奪其人身自由
.。那么,本案被告人是否實施了法律授權國家公權力機關實施的拘禁行為,是正確認識本案性質的關鍵和出發點。合法拘禁有逮捕、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監禁(囚禁)、羈押、留置等等。那么本案被告人是否有類同逮捕、拘留、監禁、羈押、留置的行為?很顯然,本案中被告人沒有實施上述行為,事實上,被告人也根本沒有實施上述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拘禁行為。
●廣東省看守所以案說法:
被告人將劉某押解至刑警隊辦公室做思想工作,并將劉某留在辦公室過夜,并不構成違法或違規
被告人原本是將劉某提出看守所指認現場,但由于劉某在途中不愿配合,經方衛提議、直屬領導王奇同意后,三人將劉某押至刑警隊辦公室做思想工作,以便在做通劉某的思想工作后,繼續開展指認工作
.。這是根據偵查工作實際情況作出的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安排,完全合法、正當。
至于被告人將劉某帶到刑警隊辦公室訊問,而未在專門的訊問室訊問,這是因為祁門縣.的訊問室剛建成不久,相關配套設備(燈光、審訊椅、電腦等)尚未完善,正在整改之中,并未實際地、正式地、全面地投入使用。對此,證人王奇、洪擁軍、吳麗國等人的證言均能予以證明
.。因此,被告人在取得直屬領導王奇同意后,將劉某帶到辦公室談話,完全合法、合規。
另外,《提出所外申請表》批準的將劉某提出所外的期限為一天,即24小時,被告人將劉某留在辦公室過夜,以待第二天繼續指認現場,并未超出批準的期限。檢察機關調取的相關證人證言也能證明,公安機關并無當天必須還押的要求或者禁止在看守所外過夜的規定
.。因此,被告人將劉某留在辦公室過夜,并不構成違法或違規。
●廣東省看守所以案說法:
劉某在犯罪過程中,僅參與工廠日常生產方面工作,對走私偷稅關聯不大、作用小,且其沒有參與犯罪其它方面環節,在犯罪中處輔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劉某是經過程某焱招工方式進入深圳天某公司工作,任職廠長至2011年底;2012年后劉某被程某焱指派到江西金某公司任廠長,主要職責按程敦某指示、安排,負責工廠設備日常維護、組織工人進行生產、不定時安排工人搬貨。程某焱是其上司,必須服從程敦焱工作安排
.。
雖名為廠長,但聘書,沒有實權,對公司經營、財產等方面沒有決策權、處分權,實際上是一個每月領2500元固定工資的工作人員,卷宗中有《工資表》證明,待遇與普通工人沒有太大差別。其直接負責人是程某焱,必須服從程某焱的指示、安排工作,劉某在犯罪過程中,處輔助地位、起次要作用。
劉某自始至終,均沒有參與原材料進、出口業務,沒有參與原料倉管、記帳、銷售環節,沒有參與報關等業務,沒有管理、處分公司款項;劉某參與生產環節,對單位走私偷逃稅款,起到的作用極小,并不是直接走私偷逃稅者,僅為協助角色,危害性小,法庭量刑應充分考慮到這方面因素。
綜上,劉某整個犯罪過程處輔助地位、次要作用,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理;但《起訴書》沒有認定劉某為從犯,存在錯誤,建議法庭糾正,認定劉某為從犯,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
●廣東省看守所以案說法:
公訴方的證據不能證明是被告人打傷了被害人頭部,被害人頭枕部的傷勢形成并不具有唯一性
.。從外在表現來看,被害人頭枕部的傷勢為鈍器傷,常識告訴我們,鈍器傷既可能由打擊形成,也可能由撞擊形成,而公訴方的證據既不能證實被告人打擊致傷的必然性,也沒能排除被害人自己跌倒致傷的可能性;
1、被害人在事發當天曾先后兩次倒地,其中一次在公路外側,另一次在公路內側,地上均有血跡
.。根據證據顯示,被害人..次倒地是在外側,第二次倒地是在內側。結合被害人面部兩處傷口出血、頭枕部傷處未出血的傷情來看,..次倒地應為面部著地,地上的血跡即由此而來;據..個到現場的向宗卯陳述,被害人當時躺在公路內側,為仰臥狀,結合傷情來分析,第二次倒地應為向后仰倒無疑
.。在向后仰倒的過程中,是完全有可能頭部著地的,因此被害人自行跌倒致頭枕部受傷的可能性無法排除;
2、關于被告人用石頭砸被害人,只有被害人一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不能成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并且其陳述明顯與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相違背,缺乏真實性。其一,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表現前后不一致
.。在此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只是相互拉扯衣服、抓頭發等,按被害人自己所說,連互相拳打腳踢都沒有,并且雙方還是同時停止了拉扯行為。既然如此,那被告人在雙方的互相攻擊已經終止之后,再用石頭連續三次向她進行猛烈攻擊,豈不是太突兀了嗎?!其二,按被害人陳述,她自己的表現同樣前后不一致。她們在發生沖突時誰先動手姑且不論,即使是被告人先動手,在被告人僅僅是用女人最常用的方式扯其衣服、抓其頭發的情形下,被害人是針鋒相對地采取了以牙還牙的對策,你抓我的頭發,我就抓你的頭發,你抓我的臉,我就抓你的臉,沒有任何的寬容和退縮。即使停戰,也是雙方同步才得以實現
.。
●廣東省看守所以案說法:
被告人與受害人系長久同居..,因此本案本質上屬于因婚姻、家庭等原因引發的犯罪案件
被告人和被害人于9月開始談戀愛,10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生活,雖然沒有結婚證,但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婚姻。對于這類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下發的《 .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規定:“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另外,《最高人民.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也有規定:“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币驗檫@類案件的被告人的動機的卑鄙程度及主觀惡性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大小不完全一樣,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完全相同,在量刑上應該有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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