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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律師專業受理南京市及鼓樓區遺產糾紛,涉及遺產繼承、遺囑繼承、房產繼承及遺產訴訟等法律事務,致力于解決當事人的繼承糾紛難題,為當事人提供遺產糾紛訴訟等專業的遺產繼承法律服務。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服務范圍:
· 提供遺產繼承法律咨詢服務,解答遺產繼承相關問題,如遺產分割方式等;
· 代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確定遺產及其繼承方式,代為提起訴訟,出席庭審;
· 代理養子女、繼子女繼承遺產糾紛;
· 處理遺產繼承順序問題;
· 制作各種遺產繼承法律文書,如遺囑設計、遺贈撫養協議等;
· 提供遺囑見證或公證服務,代為保管遺囑等服務
.。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遺產繼承
1、首先應該確定哪些是死者的遺產這在繼承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一樓的說法易給人誤解不是把遺產的一般先分給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與他人.同所有的財產時應該先將.同財產進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財產才屬于遺產按照法律的規定繼承
2、其次應該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3、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沒繼承遺產可以拒替死者還債嗎?
問:我父親去年去世,去世的時候他立了一份遺囑,沒分給我遺產,我有兩個哥哥,現在他們找到我,說讓我.同償還父親生前的債務,我能否拒絕?
答:可以
.。劉女士父親生前的債務應以其遺產為限,向債務人清償
.。如果債務人提出主張時遺產已分割完畢,分得遺產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的限額內承擔償還責任。劉女士沒有繼承到任何遺產,因此,其不應對該債務承擔償還的義務
.。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繼承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間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同.有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兒媳可作為..順序繼承人嗎?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順序繼承人。
在繼承糾紛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先前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反悔,.予以承認么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繼承權爭執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在原告主張其為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而被告否認其為法定繼承人時,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這類爭執通常發生在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時。如果原告為繼子女,雙方的爭執就集中在原告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扶養..。由于非婚生的事實,存在收養..、扶養..的事實是原告取得繼承權的法定條件,舉證責任自然應由原告負擔。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原告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無爭議,但對原告是否實施了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導致喪失繼承權的行為發生爭執時,應當由被告對其主張的原告實施了該行為負舉證責任。在原告有情節嚴重的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為得到證明后,如果原告主張他后來確有悔改表現,并得到被繼承人生前的寬恕,他就應當對上述事實負舉證責任。 在雙方因是否放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于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故應由被告對原告表示放殲繼承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放棄繼承權后,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只要有正當理由,法律允許繼承人反悔,但該繼承人應對其提出的正當理由負舉證責任。
如果雙方對是否放棄受遺贈發生爭執,由廠繼承法要求受遺贈人必須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與否的表示,到期長表示的,視為放棄,所以分擔舉證責任的情況與繼承權放棄與否沒生爭執時相反,應當由主張接受的一方對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 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主要贍養義務,是喪偶兒媳或女婿作為..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決條件。故發生爭執時,應由喪偶兒婿或女婿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代書遺囑生效
按照法律規定,繼承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但前提是遺囑的形式與內容必須合法有效
.。公民可以立遺囑處置個人財產,遺囑依其形式又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見證人少于兩人,則會因其形式不合法而歸于無效。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
.。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
.。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于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
.。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的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的人,由于利益..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為前提的
.。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同所有或部分.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于.同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本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后,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理該財產,如果再婚,有權帶走或處分其繼承的財產
.。對此《繼承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據該規定,寡婦因再婚離開原家庭時,有權將其繼承其亡夫的財產帶走。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存款怎樣繼承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 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的地方可向縣、市人民.)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如果對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應先由人民.判處。銀行憑人民.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2、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 原存款人死亡,如果其法定繼承人在國內,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以證明存款人確定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的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和支付手續
.。
3、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的銀行存款, 其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具體的協定辦理。
4、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所在國使領管認證的親屬證明, 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果是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并由我駐所在國使領管認證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證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同我國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住在國外的繼承人在我國銀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
5、存款人死亡后,無法確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證明, 暫按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全民所有制啟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歸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由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遺產問題
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一,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
.。
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即使其為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
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提起訴訟
.。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后2年內起訴的,人民.應予受理。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口頭遺囑的認定與效力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遺囑。由于口頭遺囑是以口述形式來確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書面形式,且具有緊急性,在司法實踐中較易產生糾紛,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所以有必要對口頭遺囑的效力及認定進行探討。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要從口頭遺囑的四個要件上進行分析認定。
首先,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由于遺囑繼承是公民依法處理其私有財產的一種重要方式,是一種要式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其次,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據此可知,法律要求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在實踐中,應當審查遺囑人口述遺囑時是否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語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實意思
.。如遺囑人當時不具有行為能力、已喪失行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語言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無效。
再次,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的人。對于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特指實際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呢?還是泛指有資格成為繼承人的所有順序法定繼承人呢?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作者認為,對于見證人的限制應當包括所有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原則,遺囑繼承本身就排除了法定繼承,剝奪了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說其他法定繼承人與遺囑內容有直接的利害..。所以,沒有實際繼承遺產的具有法定繼承人資格的人不宜作為遺囑見證人。這里所謂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的人,既應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也應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同經營合伙人
.。除上述幾種人外,其他人都有資格擔當遺囑見證人。
最后,遺囑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即要用語言向見證人口授遺囑?一般要用當地通用的見證人能夠聽懂的語言進行陳述,語言要準確明了,不能含糊不清
.。如果遺囑人采用了書面或錄音形式所立的遺囑則不是口頭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針對旁人的提問遺囑人所作的搖頭或者點頭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勢的形式來表某某思的情況。這種表示是否應認定為口頭遺囑存有爭議
.。如將點頭搖頭和手勢這種表示認定為口頭遺囑,此觀點顯然不符合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原意。因為遺囑人用點頭或者搖頭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時,是必須借助他人的提問行為才能完成,這并不完全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極易曲解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使用手勢的方式表某某思時,由于不同的人對同一手勢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產生歧義。同時,點頭、搖頭和手勢均沒有以語言表達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口述的形式。所以,對點頭、搖頭或手勢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對此種情況不能按遺囑繼承,應當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
.。但是對于聾啞人以手勢方式來表示其意思的,而且是對在場的懂曉啞語的見證人所作的表示,應當認定為口頭遺囑。遺囑人的口頭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見證人必須全面真實地將遺囑人口頭所述的處理其遺產的意思如實地轉達給繼承人或相關的部門和機關,并盡量將遺囑人的原話表述出來
.。由于我國繼承法沒有對口頭遺囑進行書面記錄和錄音的要求,極易造成見證人偽造、篡改口頭遺囑的情況發生
.。所以,見證人偽造遺囑人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被見證人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執行遺囑
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采取的必要行為。
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2.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
3.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
.。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
.。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什么《繼承法》要規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這是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
.。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
.。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親友擔任為宜
.。
★南京市鼓樓區遺產繼承律師談祖孫間是否有繼承權
在法定繼承中,祖父母
.。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或者..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喪夫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繼承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遺產。
在法定繼承中,孫子女在父親先于祖父、祖母死亡,外孫子女在母親先于外祖父、外祖母死亡的情況下,為代位繼承人,有權代父親、母親之位繼承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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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職未簽定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賠償規定?
1、離職未簽定勞動
合同賠償金的賠償規定有哪些根據法律規定,雇傭雙方必須簽訂書面
合同,雙方不可以約定排除法律強制性規定。雖然是因為員工不愿簽署,而導致雙方沒有書面勞動
合同,但只要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員工仍然可以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享受諸如經濟補償金、社會福利
保險等權利。即便如此,員工在不同意勞動
合同上的條款時,應積極協商,使勞動權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2、用人單位未簽勞動
合同,有可能獲得經濟補償金(1)因為用人單位過錯,沒有訂立書面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涉嫌尋釁滋事能調解嗎? 涉嫌尋釁滋事能調解嗎?一、涉嫌尋釁滋事能調解嗎?涉嫌尋釁滋事造成他人輕微傷的,不適用調解程序。尋釁滋事,是較嚴重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對社會和公民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公安機關原則上是不會給予調解。如果構成犯罪,則取得受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宣告緩刑。法律鏈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一)雇兇傷害他人的;(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四)當事人明確表示.
苗木花卉征地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苗木花卉征地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一、苗木價格主要組成內容有:1、圃存價2、挖掘費3、包扎費4、苗木經營利潤5、圃內運輸6、裝車人力費等。二、具體應用:1、苗木移植具有季節性和專業化,征地以移裁為主的根據不同季節按標準”的20%—40%予以補償,征收按標準”補償。2、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樹名木等)補償,應由專業部門評估,評估不成,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3、載花木補償標準不計算存活率,只補償搬運及搬損費,一般按總出圃價的5%補償。4、在鮮花收購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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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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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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