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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刑事律師代理刑事犯罪案件,提供看守所會見、申請取保候審、提供從輕、緩刑等辯護
.。
◆南京故意殺人罪律師談拘留后如何委托律師?
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就 應該為其聘請律師
.。原因如下:
..,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處于被動的地位
.。可以說是叫某某不應,叫地地不應
.。面對審訊人員嚴厲的目光 ,他便會不知所措,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早已忘記。對于一個從來沒有進過監獄的人來說,監獄是非常恐怖的,再加上別人的訛傳,監獄就變得更加的可怕
.。莫 說不懂法律的人將會無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時也會完全忘記。同時由于他所處的特殊的環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頭腦還是清醒的,他也很 難真正做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何況在目前的情況下,辦案人員未必都能夠真正的依法辦案,刑訊逼供的現象還仍然存在,如果他遇到這樣的情況,他的合法權 益將會更加難以保護。但他對此卻無能為力。
第二, 多數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屬不在場的情況下被抓的,直到辦案人員發來通知書時,家屬們還蒙在鼓里
.。甚至于根本不相信自己的親人會犯罪。至于案件的真實情況就更 是一無所知了。此時家屬們最想了解的就是他們的親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輕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時間才能讓他恢復人身自由等等。但他們只能是道聽途 說,如果您能夠及時的聘請律師,律師依據法律的規定,可以在..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這樣得到的案情才是最真實的,沒有任何水分。當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個具體 的計劃,從而開始為您的親人能夠早日恢復自由而奔忙
.。
第三, 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為他進行法律咨詢,有了律師的及時咨詢,犯罪嫌疑人就會心中有底。
第四, 按照規定,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代為提出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審訊人員為了迅速破獲案件,在審訊過程中未必都會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損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律師對此種行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進行申訴、控告。隨時監督辦案人員的審訊過程,從而真正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 按照規定,律師可以為犯罪嫌人申請取保侯審。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無論是他自己還是他的家屬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夠早日恢復人身自由
.。恢復人身自由的途 徑之一就是取保侯審。律師可以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后認真對案件進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取保的律師就會及時的提出申請,這樣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復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律師及時的介入可以從各方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及時的保護,如果您還是認為 等到了.審判的時候再聘請律師,那么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無疑是極為不利的
.。同時由于律師提前介入,律師從開始便對案件進行跟蹤,及時發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有充足的時間研究法律的規定,從而能夠在開庭審判時有足夠的準備。如果到了審判時再聘請律師,律師難免因為時間緊迫,從而可能會影響律師的作用
.。
◆南京故意殺人罪律師案例分析一:
方某某與劉某某有不正當兩性..,案發前曾與劉某某商議殺死被害人趙某甲。案發當天,方某某在趙某甲酒后對其辱罵并欲對其毆打時,乘劉某某抱住趙某甲之機,持板凳、磚塊多次砸擊趙某甲的頭部
.。方某某曾供稱其當時就想砸死趙某甲
.。法醫尸體檢驗鑒定意見亦證實其所實施的砸擊行為致趙某甲顱骨骨折,顱腦損傷而死亡。該鑒定意見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且與勘驗檢查筆錄、物證、尸檢照片等證據相互印證,應作為定案根據,方某某上訴所提該鑒定不嚴謹、不全面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
.。方某某在趙某甲受傷后未及時針對趙某甲頭部的嚴重傷情進行搶救,其雖聯系醫生對趙某甲進行治療,但未如實告知趙某甲的傷情,僅給趙某甲服用胃藥等其他藥品,并在家中等待直至趙某甲死亡
.。方某某明知其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趙某甲死亡,而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間接殺人故意,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劉某某在案發前曾與方某某商議殺死被害人趙某甲
.。劉某某在趙某甲與方某某廝打時,未進行正確的勸阻,而是抱住被害人,限制被害人的活動,致使被害人未能進行躲避和防衛,配合、幫助了方某某的砸擊行為
.。劉某某在被害人受傷后未及時針對被害人頭部的嚴重傷情進行搶救。被害人死亡后,劉某某又提出三人要口徑一致,對外說被害人是喝醉酒自己磕死的,意欲掩蓋罪行。劉某某明知其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而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
◆南京故意殺人罪律師成功代理詞:被告人的行為應當屬于間接故意殺人
.。
1、從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的原因來分析,被告人并沒有想殺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據1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和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釋其不再與3保持不正當的男女..。從3的詢問筆錄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處找過被告人,想說說此事,但是被告人沒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產生了主動找被害人解釋的想法,并把2騙至鄆城,讓其充當自己的男友
.。但因被告人與被害人在解釋的過程中發生爭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樓辱罵,隨后兩人發生廝打,2在阻止過程中被被害人抓傷
.。在2抓住被害人之際,被告人趁機作案。
2、從雙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過錯
.。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兩人素不相識,雖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間的不正當男女..嚴重傷害了被害人,威脅到其婚姻家庭
.。在某種程度上來講,被害人在見到被告人時與其爭吵對其辱罵也可以理解。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被害人的行為無疑也激化了兩人之間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從而導致悲劇的發生
.。也就是說,在本案中,被告人1與被害人之間以前是沒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殺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從犯罪動機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
.。本案是由家庭糾紛、婚姻糾紛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說和、解釋其與3的..,沒有傷害被害人的動機。從整個案卷所顯示的內容中可以看到,無論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屬陳述,還是證人證言中,都沒有顯示出案發前被告人有殺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從被告人使用的工具來看本案。根據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從買到斧頭之后,一直沒有回家,所以一直攜帶著。從被告人把2騙至鄆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為,不難看出,被告人是害怕與被害人或其家人發生矛盾
.。辯護人認為,這把斧頭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為給自己壯膽用的,是為了預備防衛,而不是為了預備傷人,更不用說是預備殺人了
.。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發生爭吵、廝打,場面迅速惡化,這一點是被告人沒有預想到的。在慌亂和酒精的刺激的情況下,被告人臨時起意的犯罪行為應屬于激情犯罪。
◆南京故意殺人罪律師案例分析二:
劉某某因懷疑吳某某等對其說謊等原因產生殺人之念,持刀行兇,致趙桂梅三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殘忍,造成的后果及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懲處。上訴人劉某某提出”案發后,曾向方某某說過殺人的事,并要方某某代其向公安機關報案,具有自首情節”的上訴理由,經查,方某某的兩次詢問筆錄只證實劉某某拽其寢室的門,其沒給劉某某開門,也只聽到劉某某在走廊打電話,并沒有提及劉某某委托其報警內容,因此劉某某的該上訴理由無證據佐證,不能認定。上訴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劉某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赤峰市安定醫院司法精神病鑒定證實,劉某某系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法律能力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根據現行刑事政策,參照最高人民.下發的相關案例,及考慮上訴人劉某某能認罪、悔罪,被害方能予諒解等本案具體情況,對上訴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故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
◆南京故意殺人罪律師成功代理:
從被告人邊某某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心態來看,其沒有殺人的故意。首先,根據被告人供述,其與被害人系朋友..,由于被害人年長且有“幫人辦事的硬..”,被告人一直對被害人尊敬有加
.。案發前,被害人收受被告人轉交的“辦事”費.計58000元,然而臨近開學事情卻一直沒有結果
.。案發當日,被害人許某某謊稱要來談“辦上學”的事情,后又稱等“退檔通知書回來再說”,此時賈某某從上午到晚上一直等在被告人家中“要個結果”,迫于壓力,被告人邊某某想讓被害人許某某與賈某某會面解釋一下
.。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只是想讓被害人和賈某某當面溝通一下,自己對親家賈某某也算有個交代,其與被害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沖突,也沒有殺害許某某的動機
.。被告人認為如果讓被害人許某某離開,其無法向賈某某交代,因此在被害人突然準備離開時,被告人情急之下實施犯罪行為,主觀上只是為了阻攔被害人,并無殺人的故意;其次,從被告人行兇的地點來看,本案并不具備故意殺人的客觀環境。判斷故意的內容,不能單憑犯罪分子的口供或犯罪行為與結果等某一方面的情況來認定,還需考慮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綜合進行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時間為某年某月某日,正逢國慶前夕,各機關、工廠、學校都在搞慶祝活動,市區行人較往常更多,被告人選擇在某某市某某路某學校對面非機動車道行兇,且當時正值放學、下班高峰,車流、人流密集,在如此場合公開殺人,不合乎情理
.。而且根據被害人許某某的侄子許某某在某年某月某日的詢問筆錄中所陳述的“我在車上所處的環境也算是較為安靜
.。我當時沒有聽見叔叔說話的聲音,他所處的環境給我的感覺是比較亂,像是在大街上
.。”如果邊某某意欲殺害許某某,在開車的便利條件下,會將許某某帶到比較偏僻的地方,而不是在大街上人來人往的情況下實施殺人;再次,不能因為傷害行為在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殺人罪,這有違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結合案件發生的事實,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邊某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剝奪被害人許某某生命的故意,只能成立傷害的故意
.。
◆南京故意殺人罪律師案例分析三:
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案發后等待抓捕未進行反抗,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2、被害人在喝酒期間多次提到被告人岳父綽號,并持酒瓶擊傷被告人頭部,對引發本案負有過錯責任。3、案發后被告人近親屬積極賠償喪葬費,庭審中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并履行,具有實際悔罪表現,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
證人沈某甲證言,.“接警記錄”、“到案經過”及被告人方某某供述證實被告人方某某醉酒戳傷被害人盛某乙后駕車逃離途中發生翻車,其為逃避追究要求前來施救的侄子沈某甲承擔醉駕的責任被拒絕,后被接報趕到現場的民警抓獲。據上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方某某既未主動或委托他人投案,也未得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其不具有自首的法定和準自首的條件。故,指定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南京故意殺人罪律師精彩辯護:
死刑是一種剝奪生命的極刑,具有不可逆轉性,因此對死刑適用必須嚴格按照嚴格控制死刑、堅持少殺慎殺的方針,對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目前,減少死刑適用,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標準,不僅是世界刑法發展的趨勢和潮流,也是我國死刑制度發展的方向,最高人民.將收回死刑核準權就是這一精神的具體體現。死刑立即執行必須針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通過對犯罪分子的主觀動機、犯罪行為以及犯罪結果的考察之后作出的判斷,通常理解為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三者的統一
.。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才能適用死刑。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朱某某殺死方某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直接的物證,只有被害人一方的證人證言,且這些證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與實際不符,無法形成證據鎖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殺死方某某可能另有其人,本案另一被告人朱拾根具有重大殺人嫌疑。此外,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對方有明顯過錯的致人死亡案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明顯違背法律的適用標準和最高人民.《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請二審.本著對生命負責、對法律負責、對歷史負責、對.和人民負責的態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撤銷原審判決,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真正做到不錯殺無辜、不讓真正的殺人者逃避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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