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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地址在杭州市江干區筧橋鎮黃家村九黃路1號,是杭州市江干區...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
律師提示: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不準親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去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會見面談、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
.。
★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相關機構:
杭州市...江干區分局地址:杭州市景芳路63號
杭州市江干區拘留所地址:筧橋鎮同心路底
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江干區新塘路68號
★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組織“法治文明看監所”活動
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組織“法治文明看監所”集中對社會開放活動,邀請區駐地.政機關、社會團體、鄉(鎮)街道、醫院、社區代表及特邀監督員等10多名代表參加了活動。活動中,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向各位代表匯報了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所隊伍建設、“五化建設”建設及人性化管理教育新模式、目前監所面臨的風險和嚴峻形勢以及存在的困難等情況后
.。各位代表結合各自工作領域,對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今后在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隊伍管理、監所管理等方面暢談看法,出謀劃策,希望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在現有條件下,各項工作能夠得到進一步提升
.。特邀監督員還深入監區,實地視察了醫務室、視頻會見室、提審室、值班室、監控室、巡視道等
.。視察后,表示自己深受啟發,表示要把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人性化管理、對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保障、良好的生活衛生情況等向居民宣傳,讓百姓多了解公安監管場所,改變他們傳統的看法,維護公安機關良好的形象。
★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緩刑
被告人顧某某案發后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得到被告人的諒解,且其犯罪的主觀惡性較輕、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的表現,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量刑方面給予適用緩刑。
1、被告人顧某某在歸案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應對其從輕處罰。
2、被告人顧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的主觀惡性較輕,.在量刑是也應考慮有別于與那些劣跡斑斑的犯罪分子,對其給予從輕處罰。從本案的發生原因上看,被告人顧某某和被害人是因為生活瑣事的民間糾紛而引起的,是因被告人顧某某的弟弟武要認為顧某某將其常久的貨源搶走,而應被告人顧某某的要求一起去想和顧某某“理論”,幫弟弟的忙,后因爭執發生沖突的
.。這種因普通的民間糾紛而突發引起的違法行為與那些針對性強、目的明確、有預謀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是不同的,與那些一貫不走正道,無視法律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觀惡性上是也是有區別的。本案中,被告人顧某某的主觀惡性較輕,并且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如實交代了犯罪過程,所以.應給其一個從新改正的機會。
3、被告人顧某某親屬事后主動賠償被害人顧某某醫療費等損失人民幣20000元,同時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表示不追究被告人顧某某的相關責任。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可以作為量刑情節給予考慮”及最高人民.于2007年9月13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中強調的“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的相關規定及精神,本案在量刑時對被告人顧某某從輕處罰。
本案被告人顧某某因民間瑣事糾紛一時失足犯罪,其主觀惡性較小,又是初犯、偶犯,事后又已給受害者賠償,并且得到受害人的諒解,犯罪后認罪悔罪態度好,對其適用緩刑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
.。
★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摘錄
公訴人表示的第二個觀點是,被告人沒有證據證明內心形成心理強制。辯護人認為,這個邏輯既有歧義,又不成立。公訴人所謂沒有心理強制的證據,是說沒有造成心理強制的原因行為的證據呢?還是說沒有心理受到強制這個結論本身的證據呢?不過,無論如何理解,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邏輯都是不成立的
.。首先,如果公訴人是指本案沒有造成心理強制的原因行為的證據,那么本案的偵查機關已經自認了對徐某某進行大量外提,而偵查機關對于外提的理由,即所謂的對案,既無合法程序,也無合法事由,又無經過說明,而且所謂的對案內容與徐某某絲毫無關,就是這毫無..的對案還與提訊證證明事實相矛盾,綜合上述證據,足以證明本案存在對徐某某進行刑訊的高度可能性。其次,如果公訴人的意思是說沒有心理受到強制這個結論本身的證據,那么辯護人想問,難道一個婦女受到了非法威脅,被迫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之后她去報案強奸時還要提交自己的精神鑒定,以證明自己的內心狀態嗎?這顯然是荒謬的。與之同理,當徐某某基于被偵查機關非法威脅,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陳述,這就是心理強制的客觀表現,本案有對徐某某非法外提的證據,那么徐某某受到心理強制就是不言自明的題中應有之意。公安機關對徐某某進行了刑訊,造成了徐某某的恐懼,徐某某基于恐懼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供述,這是具有牽連性的整體事實
.。公訴人人為將一個整體事實分解,這是錯誤的。
★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處罰
楊某某參與本案聚眾斗毆犯罪時年齡未滿十八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這是屬于法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楊某某參與犯罪的動機是對袁濤的非法欺凌行為進行報復;楊某某并未用刀傷害袁濤,其犯罪手段一般;楊某某歸案后坦白認罪態度較好,能夠提供同案犯線索,揭發同案犯的.同犯罪事實,并有一定悔罪表現;楊某某以前未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一貫表現較好;作為未成年人,楊某某在父母離婚缺乏管教的客觀情況下,為了泄私憤而參與毆打袁濤,屬于初次偶然犯罪
.。這些均為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說明楊某某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易于改過自新。.在量刑時應給予楊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
本案中楊某某是..個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當時公安機關并未掌握其他同案犯情況,楊某某就如實供述了伙同他人將袁濤打傷的全部犯罪事實并向公安人員提供了與同案犯聯系的方式
.。正是根據楊某某QQ號上保存信息所提供的線索,公安人員才能夠確定其他同案犯正在上網的場所、地點,并順藤摸瓜地到網吧將這些同案犯一一抓獲歸案
.。楊某某提供的重要線索,客觀上協助了公安機關,從而得以順利捕獲同案犯。根據最高.《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楊某某以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那種認為只有直接帶領公安人員前往抓獲同案犯的行為才能認定為協助的觀點是狹隘的
.。協助不僅包括直接協力抓獲行為,也包括為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提供重要線索行為。對于提供同案犯藏匿地點等抓捕線索的,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均需要帶路前去抓捕;但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無須帶路即可根據線索抓獲同案犯的,亦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
.。提供線索能否認定為協助,關鍵在于公安機關能否據此抓獲同案犯,這與直接帶路也必須以實際抓獲作為立功成立條件是一致的
.。只要提供線索行為與警方抓捕結果之間具有因果..,就應當認為確實起到了協助作用。這種協助作用應該包括:帶領公安人員前往抓獲,經當場指認、辨認同案犯而抓獲,以及提供不為公安機關掌握或公安機關按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地點等重要線索而抓獲各種表現形式。
★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宋某某不構成放火罪
.。
要弄清宋某某是不是構成放火罪,首先必須弄清刑法上“放火”的概念
.。“放火”是指故意使對象物燃燒,引起火災的行為;而火災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從本案來講,放火罪的成立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對象物已經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燒。
2、放火行為給公.安全帶來了現實的威脅。
本案中,宋某某點燃窗簾會不會給教育局大樓帶來火災威脅,也就是說會不會給公.安全造成威脅,是罪與非罪的另一個焦點
.。一般情況來講,在室內點燃窗簾的行為是可能造成這樣的威脅的,但是,在本案中,這樣的威脅恰恰不存在
.。有一個細節特別需要提請法庭注意,那就是,宋某某清楚地知道,當她把自己反鎖在辦公室的時候,辦公室外有很多人。這樣,她即使在室內點燃窗簾,也不可能導致教育局出現火災的危險,因為她知道,從常理上來看,只要辦公室冒出煙霧,肯定會有人施救,再說,辦公室不像居家房屋那樣有很多易燃物品,僅僅是點燃窗簾不會導致火勢一發而不可收的程度
.。宋某某正是深知這一點,所以,才想借此手段威脅教育局從而達到她面見..解決矛盾的目的,其主觀意圖就是點燃窗簾,甚至故意說要燒死自己,試圖造成要出大亂子的假象
.。從引起這一事件的來龍去脈來看,宋某某都遠不可能達到放火輕生的程度,所以,不論是從該罪的客觀方面還是主觀方面上看,都不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據此,宋某某的行為不成立放火罪
.。
我們說宋某某不構成放火罪,并不等于說宋某某的行為是對的。很明顯,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款..項的規定。該項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燒毀一幅窗簾和一個字紙簍,顯然屬于“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評價范圍。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宋某某犯放火罪屬事實認定錯誤。宋某某不構成放火罪。
★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岳某某庭審中說自己的行為可以說是“撿”也可以說是“偷”。“撿”和“偷”在法律上的性質是有天壤之別的
.。“撿”為合法,“偷”為違法甚至是犯罪
.。那么包到底是撿的還是偷的呢?據他庭審中所言,他是中途下車方便時發現了包,到站下車時看見此包沒有被下車的其他旅客帶走,于是自己就拿了。公訴人提交的案卷材料中沒有能夠推翻他這種說法的材料,我們姑且就當是事實吧。如果這是事實,那只能認為他的行為是撿拾無主物或者他人遺失物。撿拾他人遺失物或者無主物應當交公,他沒有交公,只是民事上的不當得利,并不構成盜竊罪。
即使包就是他偷的,那他的行為有沒有構成盜竊罪呢?盜竊毒品觸犯盜竊罪無疑,可是前提也照樣要求其明知是毒品而去盜竊,否則所獲毒品不能算入其盜竊的對象。如果岳某某偷包時不知道內有毒品,但是在被抓獲前已查看過物品,知道內有毒品并繼續持有,那構成的將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可是根據檢驗報告,毒品上并無被告人指紋,那說明被告人在被抓獲前并未查看過包內之物。
盜竊罪的數量起點是500元,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其明知的“盜竊”對象是這個黑色的手提袋,這個手提袋的價值是多少呢?有沒有500元?沒有看到相應的價值鑒定結論。但是一般來說,一個手提袋的價值是不會有500元的
.。所以只能認為岳某某也不構成盜竊罪。
★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警方立案、搜查程序均違法
辯護人向.提交的自檢察機關所獲得的第三組證據顯示:趙某某等人被抓獲,后續幾人詢問筆錄中顯示趙某某和張某某均是7月7日晚上22點被抓獲;同日,某某分局刑偵支隊針對趙某某住處及張某某住處的呈請搜查報告書中均稱7月7日20時許接到舉報,稱有人正在販賣毒品,因而前往兩地分別將趙某某及張某某抓獲;針對1612房和張某某住處的搜查證上簽署的出示時間為7月7日22:15,相應的搜查筆錄也記載的搜查時間為22:15;現場勘查筆錄中稱,22時許,接到舉報將趙某某抓獲,這表明抓獲趙某某及李某的時間為22點,而筆錄中還稱,搜查同時進行的勘查;7月21日某某刑偵支隊出具的《辦案說明》,9月9日某某刑偵支隊出具的《結案說明》又改稱是上午接到報警,晚上19:50抓獲趙某某
.。
上述時間點的矛盾與沖突就凸顯出了幾個疑點,..,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一般群眾報警都是撥打110,而110接警中心均是將報警轉到事發地.,由事發地公安人員出警;那么群眾舉報普陀區的犯罪,怎么會舉報到某某公安分局?又為什么會正好是刑偵支隊?第二,從呈請搜查報告書中可以看到,兩份搜查證的申請中均稱是接到關于酒店1612房正在販賣毒品的舉報,為什么會同時分兵兩路同時抓捕身處某某區的張某某?第三,晚上20點接到舉報,如何能夠在22點將嫌疑人抓獲后提出搜查申請,并且在22:15分拿到搜查證并進行搜查?15分鐘時間需要什么樣的速度才可以將抓獲的嫌疑人從長壽路帶回距離17公里外的某某公安分局,然后提出搜查申請,并在深夜22點多得到某某公安分局相關領導書面審批同意,而后又驅車17公里趕回到1612進行搜查?第四,為什么某某公安分局所制作并出具的《呈請搜查報告書》、《搜查證》、《搜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辦案說明》、《結案說明》以及趙某某張某某筆錄中,對于抓捕時間、搜查時間、申請搜查時間等存在著矛盾和沖突?
唯一可能的結論只能是:警方是在沒有經過合法的搜查申請,沒有取得合法搜查證的前提下,對趙某某及張某某住所進行了搜查,即非法搜查!而這一點,庭審當中趙某某的當庭陳述也對此有所映證
.。
★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認定為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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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犯意的提出
犯意的提出,其本身就確定了在犯罪過程中.同犯罪人責任誰重誰輕,也概蓋地揭示了.同犯罪人罪過的大與小,并能從側面反映出.同犯罪人的主與次。
根據被告薛某某的交代及證人林樂的證言,早在案發前,薛某某就說自己有抵債的毒品,要上主人聯系買家
.。后林樂也向上訴人作出了同樣的表示,表示出要購買毒品
.。這一事實,在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卷宗內已有清晰地表示
.。即,本案中,犯罪故意的產生,完全是由被告人薛某某及“證人”林樂所提及,上訴人危永東只是依他人意思而產生居間介紹之故意
.。其罪過遠遠小于被告人薛某某及“證人”林樂。
2、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
販毒犯罪的實行行為,是指賣、買毒品的行為,此為販賣毒品罪中的主行為,而其他的為他人穿針引線從而使得交易得以實現的行為則是販賣毒品罪的從屬行為,或者是輔助行為
.。
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辯護人發現,買與賣毒品的信息是由被告人薛某某及“證人”林樂提出的,上訴人只是在其二人間提供了介紹行為;第二,販賣毒品的資金完全是薛某某及林樂提供,上訴人并沒有參加其中;第三,毒品是薛某某從深圳購買并運輸回廈門的,在交易當時,也是由薛某某與林樂交易的,上訴人并沒有實施其他行為;第四、交易所提贓款,也并沒有提及上訴人分贓的問題
.。
因此,上訴人在整個的販賣毒品的過程中,并沒有直接實施任何的販毒實行行為,只是為販毒的實行行為的實施提供了一個幫助、輔助的行為。
3、具體犯罪結果的確定
對于犯罪結果可能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對于以數量確定具體刑罰的輕重的追求,是確定其責任大小的因素
.。
在本案中,交易數量的確定,交易價格的確定,都是薛某某與林樂所商談,上訴人沒有,也不可能去確定販賣的多少及價錢
.。他只是從屬于交易雙方,并不能決定犯罪的輕與重。上訴人在販賣過程中他既不能決定是否販賣,也不能決定販賣給其他人等,更不能決定販賣的數量、地點,只是介紹、促成交易,甚至連是否有好處都是未確定的,對販毒過程無任何的決定權。
綜合以上三點,辯護人認為:在一個被動而非積極主動追求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一個輔助的、為他人犯罪實行行為得以實施的居間介紹行為,造成了并非自己能控制與決定或者追求的危害結果,上訴人危永東理當得到從犯地位的認定,并得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其責任而獲減輕甚至于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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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是不能結婚的 結婚是指在符合條件的男女之間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狀態,但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那具體來說,到底哪些人是不能結婚的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哪些人是不能結婚的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五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哪些人不可以成為監護人 提到監護人,可能您都有所了解,這一般是針對未成年和精神病人而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監督行為,避免對他人造成侵權,同時也需要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過您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為監護人的。那到底哪些人不可以成為監護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一、哪些人不可以成為監護人監護人既為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系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各國法律均對此做出了規定,對于不能勝任監護工作者,法律規定不許其擔任監.
交通事故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隨著私家車數量的不斷增加,馬路上發生車禍的幾率也遠大于從前,車禍發生后就需要由交警部門認定到底是誰的責任,可是這
交通事故認定的期限是多久呢?現在,我們收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
交通事故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
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1、輕微事故5日內;2、一般事故15日內;3、特大、重大事故20日內。因
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二、
交通事故認定的事項有哪些.
哪些醉酒駕車將被處罰? 哪些醉酒駕車將被處罰?一、哪些醉酒駕車將被處罰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車。如果發現駕駛員有飲酒嫌疑,交警可使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現場檢驗,由檢測儀打印出結果,被檢人當場簽字。如被檢人拒絕簽字,只要有兩名交警在場,檢驗結果便可生效。以下所喝的酒的份量為醉酒狀態:20mg100ml大.
交通事故違章被行政
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駕駛機動車上路的,此時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的道路法規,要是有違章行為的話,一旦被發現,就需要對駕駛者作出具體的處罰,其中就包括進行行政
拘留。但也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違章情形才可能被行政
拘留。那究竟
交通事故違章被行政
拘留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
交通事故違章被行政
拘留的情形有哪些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拘留。給與行政
拘留的,由縣、市公安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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