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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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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寧債權債務律師談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
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系指連帶債權人之間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連帶債務中,即各債務人之間的求償..
.。
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所負擔的給付義務,就債權人方面觀察,其份額在全部義務的范圍內是不確定的。因為債權人可請求任何一個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也可不向其請求給付
.。但自債務人方面觀察,各債務人所應承擔的債務通常是有確定份額的,且這種份額一般在連帶債務成立時就已確定
.。當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時,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也隨之消滅
.。因此該債務人可就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的給付,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
債務人間的求償權性質如何,學說頗多,主要如下:
1、當然存在說。認為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或其他行為而使其他債務人免除責任,就其超過自己應分擔部分的給付,系履行屬于他債務人的債務,因此發生求償權,此乃連帶債務性質上的當然結果。
2、不當得利說
.。認為其他債務人因債務人中的一人為清償或其他行為而免除責任,實質上屬于不當得利,法律于是規定求償權
.。
3、主觀.同..說
.。認為連帶債務的本質是由多數債務人.同分擔連帶債務
.。此種.同的..為連帶債務的基礎,求償權也由此基礎發生
.。
4、相互保證
.。認為連帶債務人所負全部給付義務系擔保義務
.。債務人之間相互為保證,因而發生求償權
.。筆者主張當然存在說,認為債務人間的求償權是法定權利,連帶之債設立的目的是為實現債權人的利益,但連帶之債又為一較重的責任,對債務人較不利,出于公平,賦予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江寧債權債務律師談如何確認存在爭議的破產債權
有爭議破產債權是經過破產程序中債權申報和確認環節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和債權人之間對其債權是否存在以及債權數額的多少存在爭議,或者其他債權人對債權的存在或數額提出異議的破產債權
.。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法律..提出一些完善建議。
一、訴訟管轄方面
新《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提起訴訟。但這一規定存在以下不清晰之處:首先,法律未能明確這一訴訟與普通的民事訴訟是否存在區別;其次,對于所有的債權爭議,《企業破產法》一律規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管轄,這在操作上有可能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存在沖突;再次,對于已經開始,被破產程序啟動而中止的債權爭議訴訟的處理方式,是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審理,抑或自行審理,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建議可參考德國破產法的規定,即確認債權的訴訟應當以普通程序提起,由破產所在地.管轄;對于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已經開始訴訟的有爭議債權,則訴訟繼續在原審.完成。
二、債權臨時確認方面
《企業破產法》第59條規定:“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認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這一規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根據這一規定,.并不是對于所有有爭議破產債權都予以臨時確認,另外一方面也不排除債務人或者其他債權人濫用異議權利,排除其他債權人表決權的情況出現;其次,法律沒有對臨時確認的有爭議債權數額和最終判決確認的債權數額之間存在差異的情況作出規定。因此,建議法律對于債權的臨時確認程序以及當臨時確認的債權和最終確認的債權之間存在差異時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規定。
三、訴訟效率方面
采用普通訴訟方式對異議債權進行確認的做法盡管有利于保護在破產程序內外的債權人在訴權上的公平,但當破產程序中存在大量的爭議債權等待裁決時,會造成破產程序一定程度的拖延,增加破產程序的費用,這無論對于需要通過破產程序解決債務問題的債務人,還是需要在破產程序中獲得保護的債權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法律應在確保債權人權利的前提下,設計提高訴訟效率的訴訟規則,主要有:對于破產程序參與人提出異議的時效期間作出規定,以敦促當事人盡快行使其異議權;對于一定數額以下的債權異議,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作出終審裁定;對破產債權異議訴訟的審限作出特別規定等。
★江寧債權債務律師談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確認數額應負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這就規定了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但這并不等同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具備必然的財產清償能力和現實實現條件。在這里,到期債權和該債權的實現能力完全是兩回事。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都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
.。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范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到期債務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情形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理論上乃至實質上得以補救。
《最高人民.關于適用< 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即予消滅。這一規定表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作的代位權訴訟一經人民.確認成立,就所確認的債款數額,次債務人向債權人負有直接清償的義務和責任。就該確認數額,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相應的債權債務..即予消滅,而在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形成了一種新的且為生效判決所確認的債權債務..
.。這顯然是一種債的轉移,即由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款數額轉嫁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該債款數額。這就是說,在債權人進行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在取得了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清償權利的同時,卻喪失了原本既有的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主張和清償權利。這樣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最終后果,不僅沒有使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基礎上拓展到次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內,反而使債權人的債權權利的實現又處于一種新的風險境地,甚或增添、擴大了債權人的債權風險
.。由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進行代位權訴訟,并不是一經判決確認即可得到債權必然實現的效果,即次債務人并不一定現實具備用于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和能力。
所以,為了充分地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權利,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確認次債務人就債款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款數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債權人在取得次債務人向其清償債務的權利的同時,債務人對其原本所負有的清償責任并不喪失,這才符合代位權制度的立法本意。
★江寧債權債務律師談經銷商發生欠款的危險信號:
在日常經營、管理中,經銷商出現的一些信息,對廠家貨款的安全性是有警示作用的
.。如:
1. 辦公地點由高檔向低檔搬遷;
2. 頻繁轉換管理層、業務人員,公司離職人員增加;
3. 受到其他公司的法律訴訟;
4. 公司財務人員經常性的回避;
5. 付款比過去延遲;經常超出最后期限;
6. 多次破壞付款承諾;
7. 經常找不到公司負責人;
8. 公司負責人發生意外;
9. 公司決策層存在較嚴重的內部矛盾,未來發展方向不明確
.。
10. 公司有其他的不明確贏利的投資(投機)如:股票、期貨等;
11. 不正常的不回復電話;
12. 開出大量的期票;
13. 銀行退票(理由:余款不足);
14. 應收帳款過多,資金回籠困難;
15. 轉換銀行過于頻繁;
16. 以低價拋售商品(低于供貨商底價)
17. 突然下過大的定單(遠遠超出所在區域的銷售能力);
18. 發展過快(管理、經營不能同步發展);
當經銷商出現以上危險信息時,廠家采取果斷、迅速的應變措施,可以降低應收帳款的回收風險。
★江寧債權債務律師談債權免除的法律效果
..、免除使消滅、人免除部分以債務的,債務部分消滅,免除全部債務的,債務全部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比如,債務人乙欠債權人甲100萬元貸款,甲通知乙只要償還80萬元,免除了20萬元債務
.。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
.。債權人免除全部債務比如,服裝加工部向服裝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裝加工費、免除全部債務的,全部債務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終止。在債務被全部免除的情況下,有債權證書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
.。
第二、免除消滅債權和債權的從權利,免除了對方債務,也等于放棄了自己的債權,債權消滅,從屬于債權的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等也隨之消滅
.。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債務,為乙提供履行擔保的丙的責任沒有了存在基礎,必然一同消滅。但是,免除擔保債務的,不影響被擔保的債務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擔保義務,不等于免除了乙的債務,乙仍然要履行債務
.。
債務的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債權人甲將其對于債務人乙的債權給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債務,丙對甲享有的質權也不復存在了,這有損丙的利益。因此,對于已就債權設定擔保權益的債權人,不得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以此對抗擔保權人。執行和解爭議指在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后、履行過程中,協議的各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協議項下義務而產生的法律沖突。
.。
(一)當前立法中的救濟手段:當事人向.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依據我國《民訴法》第211條、《若干意見》第26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和申
請人均可對和解協議可以反悔,并可重新引起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這種立法的理由在于,和解協議不是法律文書,不具有
法律文書的效力。原生效的法律文書也不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失去法律效力,執行和解協議只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
.。因
此,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應依據《民訴法》第211條的規定向人民.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
以上立法帶來了實踐中的諸多弊端:
?。?)和解協議的履行依靠當事人之間的自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保障,縱容當事人的擅自悔約與《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有自相矛盾之嫌;
?。?)實踐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執行人時反悔的情況較多時,這為其拖延時間、轉移資產提供了合法外衣;同時,申請執行人
一旦疏于行使權利而使申請執行期限逾期的,將無法再次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又為債務人規避執行提供了便利。
★江寧債權債務律師談債權憑證的變更登記
在以下情況下發生債權憑證變更登記:
一是債權人根據債權憑證啟動執行程序后,債權憑證記載的債權得以部分實現,這時債務人尚無足夠的財產履行全部債務,此
時,人民.應當在債權憑證上記載已部分執行的數額和未實現債權的數額
.。
二是債權憑證的債權人因法定原因需要變更。作為公民的債權人死亡后,其依法取得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以作為新的債權人到法
院辦理債權憑證的變更登記。作為債權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繼受人可作為新的債權人到.辦理債權憑證的變更登記
.。
人民.經審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確認新的債權人,并在原有的債權憑證上進行相關事項的變更登記。
★江寧債權債務律師談債權人免除債務具有以下特征:
1、免除是無因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么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2、免除為無償行為。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對免除為相應的對價
.。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
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產生債務免除的效果
。
免除是處分債權的行為,作為免除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免除行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
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后,如果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
人下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
.。
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銘除債務的全部。比如,債務人乙應當償還債權人甲二萬元人民幣,甲表示乙可以少還或
者不還,就是債權人免除債務
.。甲表示只需要償還一萬元,是債務的部分免除;表示二萬元都不必償還,是債務的全部免除
.。
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
.。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
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
.。
★江寧債權債務律師談關于債務糾紛訴訟時效規定
訴訟時效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完成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發生的法律后果。在我國民商事立法及學說均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權利人喪失向人民.請求保護起民事權利的權利,即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關于時效的效力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仍享有起訴權 .權利人因此喪失請求人民.以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以實現自
己的實體權利的權利,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并不因此喪失依法向人民.提起訴訟的權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訴訟時
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向人民.提起訴訟的,人民.應當予以受理,經審查確認權利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才判決
駁回其訴訟請求。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不因此喪失實體請求權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人民.對權利人的權
利不再予以保護,但權利人實體權利仍然存在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愿意履行的,權利人有權受
領 .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為理由而反悔,或主張權利人受領履行屬于不當得利
.。人民.不予支持,權利人
也可以予以拒絕。
3、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請求人民.予以保護的權利時,人民.對于權利人因主債權而取得的各種從權利,也
不予以保護
.。
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履行達成新的協議或具體還款協議的,重新確認原債權債務..的,應當認為原
債權債務..因得到重新確認而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例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的通知,債
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應受到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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