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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江山市看守所地址在江山市虎山街道金塢村烏金山,靠近虎山街道何家山敬老院,是江山市.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路線導航:坐公交106路直接到達
.。
律師提示:江山市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師去江山市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面談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無罪辯護、緩刑減輕處罰、維護合法權益。
●江山市看守所相關機構
江山市...地址: 市區(qū)環(huán)城西路147號
江山市...交通警察大隊地址: 江濱南路1號
江山市...城南...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振德路
江山市...城中...地址: 陳家安58號
●江山市看守所參觀記
普通群眾對江山市看守所這個地方不是很了解,把江山市看守所看得很神秘。
我們在江山市看守所領導的陪同下,來到了登記處。進門后,工作人員要求我們上交出手機等通訊工具,要求參觀者將隨行包裹放置在登記處
.。穿過了登記處,我們來到了一個環(huán)形建筑前,建筑的四周都是高墻和鐵絲網(wǎng)。一個3米多高的大鐵門緊閉著,隨著工作人員的努力,鐵門緩緩拉開
.。這是個兩樓高的大型回型建筑
.。前面帶路的江山市看守所女警官向我們介紹起了里面看押的分區(qū)情況
.。她說,江山市看守所里面關押的犯人大抵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已經(jīng)判決的罪犯,另一類是還沒經(jīng)過.判決的嫌疑人。她帶領我們首先參觀了江山市看守所嫌疑犯的生活空間。
走到江山市看守所二樓的
.。“這里是未判決犯人生活區(qū),他們只是嫌疑人,他們有自己的肖像權。我們不可以去侵犯他們的權益
.。因此,所有人都無權拍攝
.。”
.。我們透過觀察窗戶看到,江山市看守所每一間房子大都有40個平方左右,10米高
.。房間的左邊都是清一色的統(tǒng)鋪
.。通鋪的上面整齊的擺放著各色大小不一的被子
.。左右兩邊的墻上還懸掛著什么。由于距離遠,視力又不好,經(jīng)過仔細辨認,才看清楚上面的幾個大字
.。左邊的是“學.園地”,右邊的是“檢察制度”。”每個房間里還有一些犯人在進行手工勞動。
她帶著我們走進了江山市看守所監(jiān)控室。在監(jiān)控室里,我們看到了一個個閉路電視整齊的排列著。剛才看過的那些監(jiān)獄房間里的嫌疑犯在干什么都能看得清清楚楚的
.。女警官介紹道:“這里的視頻能看到監(jiān)獄里每個人在干什么
.。每個房間里還設置有緊急情況通話按鈕,只要嫌疑人或者罪犯有什么感覺不對勁的就可以按下門邊上的緊急情況按鈕。同樣的,江山市看守所負責監(jiān)控的警察假如一發(fā)現(xiàn)有不良苗頭,就會發(fā)出警報,獄警們就會緊急出動。而且警察們都是20分鐘一個班次進行輪流巡護。”
“怎么有的罪犯穿紅衣服,有的卻穿黃衣服?”女警官指著視頻說:“這個衣服我們叫識別服,黃色的表示未判決,紅色的則表示已判決。而且在江山市看守所,他們勞動場所也不同,嫌疑犯僅僅只在自己的房間里進行簡單的勞動,這些勞動沒有勞動數(shù)量上的要求。而勞改犯,則必須接受一定的勞動要求,要在勞動中改造思想,改變觀念,獲得新生!”
隨后,女警官帶我們參觀了江山市看守所一樓的勞改犯工作場所。這是兩個長方形的極大房間。空曠的房間下整齊地擺放著工作臺,臺邊圍滿了忙碌的人。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安全生產(chǎn)、生命..”這樣的許多標語被粘貼在四邊的柱子上。我看到房間的這頭墻壁上有塊極大的黑板,上面寫著“在押犯人的權利”幾個大字。然后就是密密麻麻的書寫著與監(jiān)獄生活有關的事項
.。
最后,女警官帶我們到了江山市看守所里犯人們學.的地方。向我們介紹江山市看守所規(guī)范建設和文明管理的一些情況。其中包括江山市看守所定期邀請律師為勞改犯講解法律知識,組織他們開展文體活動等等!
在參觀江山市看守所的整個過程中,我深深感受和了解江山市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依法保障在押人員權利所做的工作
.。江山市看守所將他們的監(jiān)管工作呈現(xiàn)在我們公眾面前,接受我們和社會的監(jiān)督。更重要的是,江山市看守所為一些曾經(jīng)犯過錯誤的人提供了改變自我的良好環(huán)境
.。
●江山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從刑法基本原理看,如果此未設置標記的沉船物有人占有、控制,則此類打撈行為的定性,要么是搶奪、要么是搶劫,但決不可能是盜竊;如果此沉船物無人看守、占有、控制,則屬于脫離控制物,不是盜竊的對象,也不可能構成盜竊。即不論該未設置標記的沉船物是否有人看守、占有、控制,都不可能定性為盜竊,檢察機關關于盜竊的指控,無論如何,都是不能成立的
提請法庭注意,本案中,被告人所用的打撈方式,是動用船只打撈,而不是以潛水作業(yè)的模式偷偷下潛取物
.。如果說此沉船物有人實際占有、控制,則此種明顯的“大型”打撈行為,就應定性為搶劫行為,最起碼是搶奪行為,檢察機關應以搶劫或搶奪罪起訴
.。但本案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用工程船打撈他人沉船物的行為,就是不以搶劫或搶奪罪起訴而以盜竊罪起訴,這說明了什么?其答案很明確,就是檢察機關實質上也認為,被告人所打撈的該沉船物,確實沒有人實際占有和控制。而檢察機關又被鋼材的巨大價值所誤導,不當?shù)卣J為打撈脫離控制物但價值巨大的行為構成盜竊
.。實際上,檢察機關在此犯了一個自相矛盾的錯誤,因為,不論脫離占有的沉沒物的價值是一千、一萬,還是價值十億、百億,都是不可能構成盜竊對象的
.。
根據(jù)刑法知識可以知道,對于海上打撈無標記沉沒物的行為,只有在有人以看守等方式占有、控制該沉沒物期間,在人力作用到達了這個空間之后,他人利用看守監(jiān)控的視線死角或瞌睡空檔等,以潛水等方式進行的打撈,才可能構成盜竊罪,除此情形之外,根本不可能構成盜竊。
●江山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
在本案中,吳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只是負責阿某格變應原細胞處理劑的研發(fā)工作,尤其是吳某只是以變應原細胞液基預處理為目的研發(fā)該產(chǎn)品,甚至連“研發(fā)藥品”都稱不上,更談不上生產(chǎn)、銷售藥品
.。
另外,吳某是某公司的研發(fā)部經(jīng)理,并不負責生產(chǎn)、銷售工作就連一審判決書第49頁也只是明確吳某是負責“研發(fā)和售后服務”,顯然吳某既不負責生產(chǎn),也不負責銷售,根本沒有實施一審判決認定的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行為。一審判決因為吳某研發(fā)了涉案產(chǎn)品而將其定罪,完全無視了罪刑法定原則下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有生產(chǎn)、銷售行為,將提供研發(fā)和售后服務理解為生產(chǎn)、銷售行為,明顯是為了入罪而作出的判決。
因此,吳某不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產(chǎn)品銷售,對某公司生產(chǎn)、銷售阿某格變應原細胞處理劑的活動不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的作用,也沒有具體實施生產(chǎn)、銷售阿某格變應原細胞處理劑的行為,僅是受公司指派負責阿某格變應原細胞處理劑的研發(fā)工作,根本談不上實施了犯罪,也談不上是某公司生產(chǎn)、銷售阿某格變應原細胞處理劑的直接責任人員,一審判決追究吳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刑事責任屬于法律適用嚴重錯誤
.。
●江山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事實不清
.。
.判決院判決書2頁僅提“被告人吳某借故王某某修建房屋強占他家10平米地未賠,與唐發(fā)生糾紛,后吳某用一把水果刀將王某某殺傷”中院的裁定書第2頁“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吳某持刀故意傷害被害人王某某身體致身體輕傷的事實清楚”兩審.關于糾紛發(fā)生的事實描述只此幾句。實際上,糾紛是如何發(fā)生?吳某是否蓄謀帶刀?是誰首先動手的?吳某如何持刀刺傷對方的?這些關鍵事實均未能予以明確。依據(jù)一審判決書第三頁第二段“、后吳某用一把水果刀殺傷王某某左肩部、左腋前線第6肋、左腋后線平乳下、腹中部臍上、左臀部、左大腿外側中段外側等部位。”我們可以看到王某某所受的傷害均是身體左側,那么在何種情況下行為人會只刺傷受害人的左側呢?如果在相互的搏擊過程中其傷害部位明顯應當各個部位均有可能的,不可能局限在身體的一側,這完全不符合常理,所以,查明當時發(fā)生的事實尤為關鍵
.。而據(jù)吳某個人曾經(jīng)對家人談過,其是被王某某毆打并擠壓在地上,此種情況下吳某才抽出刀刺向王某某。結合王某某所受傷害吳某所述是可信的,只有其在被擠壓在地又積極反抗的情況下,抽出所帶刀具刺向王某某。由于其被擠壓在地,其持刀只能刺最方便的部位,而且不容易換手,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可能出現(xiàn)刀上僅在一側的情況
.。如果不查明當時的事實就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應當查明此關鍵事實方可明正視聽。辯護人認為兩級.的判決和裁定缺乏合理與充分的理由,并沒有排除合理懷疑。由此導致了吳某入獄且服刑時較長,致使本來就內向封閉的被告人走向了偏執(zhí)的上訪申訴之路,并在無果后釀出慘案
.。
●江山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X的行為符合自首的相關規(guī)定。首先,被告人劉X系主動投案。被告人劉X在沒有司法機關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時主動到公安機關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于主動投案的規(guī)定
.。其次,被告人劉X如實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劉X未接受過系統(tǒng)的法律教育,其不懂得如何能構成自首
.。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X在主動投案后,在舉報他人的同時,必然講到了自己在整個傳銷活動中所處的層級以及參與轉款、返款的事實
.。從客觀上來講,這種行為符合如實供述的本質要求
.。其一,被告人劉X是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且公安機關尚未掌握本案任何犯罪事實之前主動到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其二,被告人劉X在舉報中連他人帶自己的如實交代了主要的犯罪行為。依照最高人民.《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
作為老百姓,被告人劉X在自首時要做的就是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到底這種如實交代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應當由司法機關來定奪
.。本案被告人劉X主動到公安機關并全面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
.。
●江山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1、沒有詐騙犯罪事實
.。
詐騙罪的成立,以滿足詐騙犯罪構成要件為基本要求,在宋曉光詐騙一罪中,犯罪主體錯誤,宋是單位行為;國家至今仍拖欠其工程款1000多萬元;國家已經(jīng)撥付的工程款是按標段撥付而非按地塊撥付;之所以出具工程資料,是當時的地方政府急于出售土地指標,是政府一手操縱的“完善”工程資料的整個過程,宋曉光本人主觀上沒有詐騙國家工程款的動機。
2、國家沒有損失
.。國家已經(jīng)撥付部分只占國家應當支付部分的50%左右
.。由于至今沒有撥付,本案受損失的不是國家,而是施工單位。
3、沒有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撥付的211.94萬元工程款就是虛構部分工程的工程款
.。公訴機關主觀臆斷,將已經(jīng)支付的工程款認定為就是未施工部分,完全沒有根據(jù)
.。既然是按標段撥付,有什么理由不可以說211.94萬元是支付已經(jīng)完工應付而未付部分的工程款?
4、涉嫌偽造部分本身事實不成立,工程已經(jīng)替代填土,相關證據(jù)資料已經(jīng)提交法庭。
涉案三個鄉(xiāng)鎮(zhèn)三塊地沒有施工部分的土地,經(jīng)辯護律師到兩個現(xiàn)場實地調查,絕大部分已經(jīng)另選地塊替代填土,有的是水塘,有的在今年政府已經(jīng)全部改造成了水稻田。庭審前,辯護人已經(jīng)提交了實地調查筆錄和照片多份。
●江山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以刑事司法否定行政專門程序
比如東風井承包經(jīng)營權的拍賣,是一個特別法規(guī)定的特殊法律程序,其拍賣結果合法有效,至今縣政府未按公安機關的建議認定拍賣無效。比如煤礦安全責任事故,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行業(yè)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并作出結論,而贛東北煤監(jiān)分局在對本案事故責任人的認定中,在“101”專案組建議的情況下,仍然不認為蘭林炎、陳德云是責任人。然而,遺憾的是,這些都不能阻止控方指控犯罪的步伐
.。
辯護人認為,刑事司法程序不是“萬金油”,不能哪兒都抹。根據(jù)我國立法法相關規(guī)定,不同領域,不同法律..,適用不同的法律來進行約束和調整。辯護人認為,尤其在特定領域和特別法律程序中,尊重行政主管部門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是我們在刑事司法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公訴人還割裂了刑法與行政法的聯(lián)系。公訴人認為,行政法規(guī)不追究法律責任不等于刑法不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認為這種觀點不成立
.。刑法是行政法規(guī)的保障,首先要違反行政法規(guī),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政責任都沒有,怎么會有刑事責任?
●江山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明顯不足,且相互脫節(jié),同時缺乏證據(jù)的客觀性。
法庭調查時,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交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只有兩類:一是被告人的供述,一是銀行對帳單,然以此證明被告人有罪顯然空洞無力:首先,香煙的出售方無任何證據(jù)及相關材料,故此該案屬無源之水,偵查材料不完整,相互脫節(jié);其次,被告人××第五次訊問筆錄不僅交待了九次運輸香煙的時間及款額,而且長達19位數(shù)字的銀行卡帳號也清晰記憶,此顯不符合客觀事實,九次款額都不相同,同時也清晰記憶,公訴人言稱與銀行卡帳單相吻合,吻合恰恰相反地證明了被告人供述的不客觀性,充分說明了被告人供述的形成過程;偵查機關獲取銀行卡帳單后根據(jù)銀行帳卡帳單而制作了被告人供述。故此,公訴人提交法庭的雖是兩類證據(jù),但究其根源實施只是一個證據(jù);最后,被告人××第五次訊問筆錄已十分肯定:被告人××陪同只有一次,公訴機關稱被告人××陪同三次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僅僅是其及被告人××后來的供述,無論是被告人××的供述,還是被告人××的供述,都是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作為證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
●江山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涉案土地項目屬于未批先建,胡某主觀上并不存在過失。
對于胡某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要從實際工作狀況出發(fā)并結合法律的規(guī)定來認定。本案中,胡某在對保全莊農(nóng)貿市場項目前期投入費用進行審核時,已盡到了審慎的注意義務
.。而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沒有審核出就構成玩忽職守罪,顯然屬于強行斷定,不符合客觀規(guī)律。首先,收儲中心沒有對轄區(qū)政府上報的土地前期成本資料沒有再行審查的職責。退一萬步而言,即使認定收儲中心有對轄區(qū)政府上報的土地前期成本資料進行沒有再行審查的職責,但本案中,報來土地前期成本資料,由于涉案土地屬于未批先建,涉案項目早已動工建設。胡某此時已無再行審查的可能性
.。被告胡某人只是收儲中心成本審核科普通的工作人員,單位的組織領導誤差不應當由被告人個人承擔,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責任不符合法治社會應有的的責權利相一致的基本原則。因此,胡某的行為,不符合玩忽職守犯罪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存在過失的構成要件
.。
●江山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被告人張某某之運輸行為非經(jīng)營行為。
依照《刑法》第225條之規(guī)定,非法經(jīng)營罪之非法經(jīng)營要求行為人出于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實施未經(jīng)許可經(jīng)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即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客觀上有非法經(jīng)營行為。然綜合分析本案證據(jù)材料,被告人張某某雖有無證運輸之違法行為,但其并非運輸為業(yè),亦無通過此次運輸牟利的目的,其運輸行為是為其“買”“賣”煙草行為服務,非法經(jīng)營罪立案標準。故單就其運輸行為而言,顯然不能視為非法經(jīng)營行為
.。那么就應分析其運輸行為所服務的“買賣”行為是否具有非法經(jīng)營之性質。
證人林某、繆某、夏某1、夏某2、史某、戴某六個人的證人證言均是道聽途說的。林某作為被害人的房東,在其筆錄第130頁:“我聽他們廠里的人說,陸某是和他們廠里的人一起走出去的,大概是同廠里的兩、三個人一起出走的......”在戴某某的筆錄中第145頁:“但我不敢去,沒有答應,之后就去找戴某了,但他們具體怎么商量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他們說是用啤酒瓶作案的”對于一個不在案發(fā)現(xiàn)場的人的口供,也是聽聞而來,至于有沒有加入戴某個人的主觀意思,我們無法得出結論。因此這六個人均沒有在案發(fā)現(xiàn)場,所有的證人證言均只是在事后聽聞的,不能直接作為認定被告人夏某某犯搶劫罪的證據(jù)。
●江山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緩刑
被告人吳某某兩次參與搶劫他人錢財?shù)男袨殡m然構成了犯罪,但搶劫數(shù)額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與社會上那些危害較大的搶劫犯罪有較大區(qū)別,社會危害性顯然相對較小,而且吳某某的悔罪態(tài)度很好,不予關押也能達到改造目的,不至于再危害社會
.。依據(jù)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貫徹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及該解釋第11條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guī)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
.。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
因此,對像吳某某這樣不滿十六周歲,因頭腦簡單而犯罪的青少年適用緩刑甚至于免除處罰,可以使吳某某感受到政府的寬大,消除對抗情緒,避免監(jiān)管場所的交叉感染和對青少年的負面影響,促使其自覺接受監(jiān)督,加快悔過自新的步伐,達到刑罰的“教育為主” 目的
.。辯護人認為吳某某已同時具備了該解釋第16條關于適用緩刑三個條件,即①是初次犯罪;②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③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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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筆錄會還要做什么?
一、
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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