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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嘉善縣看守所地址在嘉興市嘉善縣魏塘街道南署村南側,路線導航:從市區乘坐公交K215、K216,到嘉善看守所有停靠站點。
友情提示:嘉善縣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去嘉善縣看守所探視會見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假釋、保外就醫,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其合法權益。
◆嘉善縣看守所相關機構:
嘉善縣...地址: 人民大道1118號
嘉善縣...交警大隊地址: 嘉善縣其他談公北路206號
嘉善縣...魏塘...地址:談公北路328-330
嘉善縣...交警大隊西塘中隊地址: 西塘風景區南苑路139
◆嘉善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犯罪
1.是從主觀方面看,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故意。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备鶕谭l文規定,本罪在主觀上應當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結合本案來看,被告人經被害人同意后同住賓館,表面是為了能夠隨時掌握被害人的行蹤,不致于使其離開被告人視線,實質上是為了讓被害人其尋找擔保人、制定還款計劃,最終為了達到討要債務的目的
.。
2.是從客觀方面看,被告人沒有實施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所謂“拘禁”,據詞典釋義指把被逮捕的人暫時關押起來;在這里則側重指對控制對象關押、扣押。“拘禁”概括起來為分兩類,一類是直接是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即將控制對象監禁于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非法拘禁罪應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客觀構成要件。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對債務人實施24小時跟蹤討債,并不構成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跟隨討債
.。其中,被害人張某絨最為典型
.。其與被告人在賓館同住期間,.去過烏魯木齊市三個區的三個不同的.,即紅廟子.、新民路.及迎賓路.,.計六次(見偵查卷第七卷P118-138張敏榮報案材料及陳述);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保護傘,換言之,各.均是在正常辦案,不存在包庇、縱容情形;各.之所以未對張敏榮的報案進行處理,就是因為發現被告人實際上是在進行跟隨討債,不構成犯罪。本案所涉及的各非法拘禁罪均有一個.同的之處,即被害人同意在賓館開房,且同意被告人與其同住
.。這也是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原因
.。但有一點提請合議庭注意,那就是即便在被告人與被害人同住期間,被害人的行動自由并未被剝奪——被害人在同住期間,有電話報警的、有自行去.報警的,說明有通信自由,吃飯上衛生間也都可以自由行使,雖然有被告人陪同,但只能是一種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剝奪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這也是各.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
◆嘉善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處罰
根據已查清認定的事實可知,本案系多人.同侵權導致付某受傷,付某當晚與某某發生兩次沖突并都有打斗行為,相互間也造成傷害
.。根據張某本人的供述與相關證據表明,張某確實用手打、腳踢了付某,用手打受害者兩三巴掌是不可能造成實質的傷害的
.。之后張某踢了付某幾腳,主要踢的身上,頭部也踢了兩腳,同時另兩名某某也往付某身上一陣亂踢。根據證人及被告人供述,當天晚上張某上身便穿、腳穿旅游鞋,另兩名某某穿制服、腳穿黑皮鞋。旅游鞋與皮鞋所造成的傷害后果是有本質差別的,旅游鞋頭大而圓、質地松軟、著力面積也大,踢的效果只能造成軟組織受傷或腦震蕩,不可能造成堅硬頭骨骨折;而皮鞋則頭尖而硬,鞋頭距腳趾有一定空間,著力面相當小,這就相當于腳外加了個傷害工具,踢的后果可以造成堅硬的頭骨骨折,傷情鑒定結論證明付某完全是被踢傷的,根據對張某和另兩名某某所穿鞋的到任后果不同的分析可推斷出,付某所受傷絕有可能不是張某所致。也就是說,被告人張某.同參與致傷付某的行為,其造成的致傷后果、程度相當有限,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當給予被告人張某減輕處罰。
◆嘉善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認為,由于被告人的跟隨,在客觀上確實使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限制”并不等同于“剝奪”
.。我國有關法律對“限制”和“剝奪”作了明確區分。《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薄缎谭ā凡⑽磳ⅰ稇椃ā匪沟姆欠ā跋拗乒竦娜松碜杂伞毙袨樽鳛榉欠ň薪锏淖餇畋硎?,而只表述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梢姡⒎ㄕ咴诹⒎〞r是將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排除在非法拘禁罪罪狀之外的。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痹摽钺槍μ囟▽ο竺鞔_將非法“限制”與“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并列起來,并規定了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所以,我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未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作為罪狀例示表述,這正說明了非法拘禁罪中的“剝奪”行為中不應包含“限制”行為,“剝奪”和“限制”是兩個不同程度的行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應構成非法拘禁罪
.。在1997年修訂《刑法》實施前,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依據1979年《刑法》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非法管制罪定罪處罰的,而1997年修訂《刑法》則取消了這一罪名,且修訂后的《刑法》并未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吸收到非法拘禁罪中。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不應定為非法拘禁罪。
三是具體到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涉嫌的二起非法拘禁行為,我們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故意。王某某始終要求清欠人員不得非法拘禁他人,凡是需要在賓館居住,一定要先到轄區.備案,并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的承諾方可同住。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具體授意、指使某一個或某幾個被告人對某一個債務人實施非法拘禁、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事實。王某某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受到剝奪并不知情
.。(2)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實施了非法拘禁、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王某某從未出現在本案非法拘禁的任何場所即賓館房間
.。即使王某某事后知道某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構成犯罪,因犯罪行為已經完成,王某某與其他人不構成.同犯罪。
◆嘉善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處罰
首先,依據《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縱然不構成自首,但是被告人王某某在涉案以后,因為意識到自己行為違法,所以在公安機關抓捕的過程中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的行為;在抓捕歸案后,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坦白交代,如實陳述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張某某的全部罪行,通過查閱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次訊問筆錄,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對犯罪事實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機關..次訊問時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沒有任何掩飾、隱瞞情形,認罪態度十分端正。在公安機關的偵查、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和今天.的審判中,被告人王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都表現出了極大的悔恨,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已經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也希望法庭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給予其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以便盡早報效社會
.。據此,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次,最高人民.《關于審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歸案后,積極主動的交代了同案犯彭某某和張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實,依據前述規定,對被告人王某某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嘉善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處罰
1、上訴人具有自首情節。上訴人作案地點地處城市繁華地段,來往行人很多,上訴人砸車過程中,明知警察會及時感到,而一直沒有逃跑之意,直到被警察帶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行為構成自首,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2、上訴人系自愿認罪
.。本案中上訴人在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其在訊問筆錄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到.階段,從未出現過拒不認罪,翻供等情形
.。根據我國一貫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懇請法官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九條的規定,人民.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
3、上訴人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犯罪前表現一貫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上訴人主觀惡性不大。上訴人與被害人之前并不認識,更沒有什么矛盾
.。此次犯罪并沒有提前預謀
.。完全是因為上訴人工作壓力大,酒后失控一時沖動觸犯法律。
5、上訴人犯罪行為危害后果不大。上訴人法律意識不強,在犯罪后,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自己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深表悔恨
.。上訴人已經積極賠償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可見上訴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
◆嘉善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聾啞人從輕處罰
本案被告人趙某是天生又聾又啞的人,對于聾啞人犯罪,根據《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客觀地講聾啞人犯罪系多種因素.同作用的結果
.。既有家庭成員的放任、溺愛,也有自身文化程度低,沒有有效接受系統、先進的文化教育,致使聾啞人認知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缺乏辨別是非和自我約束的能力,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誘惑,就很容易誤入歧途;加之社會的歧視和自身存在的生理障礙,在就業方面困難重重,聾啞人無法通過自己就業維持生存。政府部門對聾啞人的重視和關愛力度尚顯不夠,沒有為聾啞人提供充分的社會保障機制,導致聾啞人的生活比正常人更為困難
.。收入比正常人低及物質生活質量差距的拉大是構成聾啞人圍繞財產犯罪的動因。聽不見、說不出的生理缺陷,導致他們的心理比正常人更為狹隘、偏頗。對聾啞人犯罪,懲罰只能做為一種手段,教育和預防才是最終目的。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做到懲處、教育、預防相結合,減少聾啞人犯罪及其危害。鑒于本案被告人趙某為聾啞人,請求法庭依法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體現我國刑法實事求是和人道主義的精神
.。
◆嘉善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屬于一般非法拘禁行為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則應理解為該《刑法》238條第2款所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也就是說符合刑法238條第2款情形的,必須是非法拘禁與被拘禁人死亡之間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非法拘禁行為本身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危險性,且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對死亡的結果具有過失。
《刑法》條文在這里規定的“致”是直接行為而致。也就是說:非法拘禁行為和過程直接導致死亡的發生。然而,從本案查明的拘禁行為和拘禁過程,從本案查明的拘禁性質、手段和強度,是不可能直接導致其死亡的
.。
如被告人所言,如果我們知道任某的反應會這么激烈,我們死也不會讓他在這里待下去。如果感覺到他會從窗戶下樓,我們說什么也會制止。這充分說明:主觀上,被告人完全沒有料到任某會有如此舉動
.。
客觀上,本案查明的拘禁行為本身不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拘禁行為不會致任某處于窗戶之上,更不會致其從窗戶墜地。
本案中,任某不是自殺,也不是自殘,其從窗戶逃離這一場所,是希望達到比受此禁錮更小的傷害。而拘禁本身不可能致傷,傷更不可能致死
.。
不可否認張某某等的拘禁行為是死亡事件發生的誘因,死亡的發生屬于多因一果,但拘禁行為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懇請法庭在量刑時給予充分考慮
.。
◆嘉善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處罰
1.被告人甲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可酌定從輕處罰
.。
在本案中,被告人對于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偶然性。被告人甲某某在此次案件發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不曾做過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法律意識淡薄,對什么是犯罪認識不清,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夠,又一時沖動為逞兄弟義氣無知的加入到本案當中,結果卻觸犯刑律鑄成大錯
.。因此,被告人屬于初犯、偶犯,可酌定從輕處罰。
2.被告人甲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被告人甲某某主動到.投案自首,并如實交待了其參與非法拘禁易某的主要犯罪事實。
◆嘉善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證據不足
其一,關于存單及身份證。如前所述,被害人鄭某日常對存單及身份證件保管謹慎,寸不離身,他人要從鄭某處拿走存單及身份證件難之亦難,可能看到的??梢?,從嚴某..次取錢到4月29日最后一次取錢,假設存單系嚴某盜走的,在長達20天左右的時間里,鄭某隨時都有發現存單異動的可能,難道嚴某會一往如常的呆在鄭某身邊而不怕被發現?第二,嚴某在離開鄭某后,并沒有像犯罪的人一樣更換手機、逃之夭夭,多次主動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詳見卷一第24頁到案經過中載明:“…以打電話的方式傳喚犯罪嫌疑人嚴某………嚴某到刑偵大隊”)
.。第三,嚴某在離開鄭某時,留下一封涉案假存單無實物證據(詳見補偵卷第8頁情況說明),不排除假存單上確有能夠反應本案客觀事實的內容,在此情形下,若主觀臆測涉案假存單的制作目的,難免有失偏頗,亦有違法律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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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臨安區看守所在哪里?怎么走?
逮捕沒判刑的規定是什么
一、
逮捕沒判刑的規定是什么沒有被判刑的人關在
看守所,有兩個階段:
拘留和
逮捕。
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
逮捕的最長期限是七個月。但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
逮捕前的刑事
拘留期間與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
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認為需要
逮捕的,最遲應在30天內(普通情況下為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準
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因此,
逮捕前.
公開宣判和不公開宣判區別是什么? 一、公開宣判和不公開宣判區別是什么?1、公開審理是為了增加
法院審理案件的透明度,在民眾監督下保證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
執行;不公開審理是為了保護國家或當事人的隱私,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權利益。2、公開審理,意味著
法院的訴訟活動要公開,允許公眾進入法庭旁聽。也就是說,即使與案件沒有關系的人,也可以進入到法庭內旁聽案件的審理。3、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了審判員、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其他人不能進入法庭旁聽。二、不公開審理案件一般來說,
法院一審的案件大多數是公開審理的,但是.
公司破產欠供應商貨款怎么辦
公司破產欠供應商
貨款怎么辦公司破產欠供應商
貨款怎么辦和債權人協商,說明情況,爭取債權人諒解、推延
還款時間,以便你們處理庫存、分期償還債務。公司注冊成立之前的
合同,應當受
合同法的約束,簽訂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對
合同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不認可由之后的公司承擔責任,則只能由之前的當事人承擔責任。如果是有限公司破產,以注冊資金為債務賠償底線,即注冊資金額是多少,按照注冊資金額賠付債務。若是其他性質的公司,在向
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根據法律法規進行相應賠償。詳見《破產法》:第四十五.
監護權的變更條件是什么 監護權的變更條件是什么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
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人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
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
經濟補償金個稅如何計算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 經濟補償金個稅如何計算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
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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