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刑事訴訟條例》第90條規定,除本條及第9G條另有規定,法庭須命令被控人獲得保釋。通過本條立法規定可知在香港被控人獲得保釋為原則,而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不能保釋。
香港的保釋制度根據保釋提出的階段,可以將保釋分為被捕后保釋和法庭保釋。被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審訊前和審訊期間的各個階段都享有申請保釋的權利。 被捕后保釋是基于不同機關及不同法律有不同的機構作出,主要有警察局、海關等。法庭保釋主要由裁判官作出決定。
禁止保釋的情形
禁止保釋的條件是,根據香港刑事訴訟條例第90條的規定,法庭如果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有下列行為,則無須準許被控人保釋:不按照法庭的指定要求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司法公正。
觸犯“香港國安法”犯罪行為的保釋要求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同時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意圖非常明確地強調香港地區執法、司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時,不能因為羈押、審理期限等原因影響案件辦理效果。另外“國安法”還非常具體的對保釋提出完全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要求,即法官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情形下,才可以準予保釋[中法網網]。國安法實際上的立法態度是,在危害國安法犯罪行為中,以不準予保釋為原則,以準予保釋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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