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公安廳《拘留所工作規范》制定本規定:
(一)送物(錢)受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為9:00—11:00/下午為13:30(夏季14:00、14:30)—16:00
雙休日:全天為10:30——14:00
(二)送物(錢)受理范圍:物品僅限于生活必須品:如換洗衣服、內衣,冬天必要的御寒衣物及適量的人民幣等。謝絕受理食品、化妝品和其它非生活必須品。
(三)送物(錢)的手續辦理:送物(錢)家屬一律請在本所接待受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登記時應將物品的名稱、數量、送物人姓名、與收物人的關系等應登記清楚,本所應開具三聯單收據,分別由送物人、收物人和本所收執。
(四)所送物品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后送達收物人,禁止在物品中夾帶現金和規定以外的物品,否則發生缺失,本所概不負責。
送錢存款須知:
1.在押人員親友到查詢窗口查詢在押人員的賬號和在押監號,填寫存款憑單[m.hbhongyijixie.com]。
2.持存款憑單到存款窗口辦理存款手續。
3.看守所收取存款后,開據兩聯收據,存款人簽字后一聯交存款人,一聯交在押人員本人通知存款情況[m.hbhongyijixie.com]。
4.在押人員存款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2000元,賬戶余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不予存款。看守所只接收在押人員親友現金存款,不接受任何方式匯款。
○報警求助:110
○咨詢律師:18868876507
寄送財物須知:
1.監管場所接待室負責辦理接受寄、送被監管人員財物工作[中法網網]。
2.被監管人員親屬、同事等可以為被監管人員郵寄或者持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到監管場所送交財物。
3.送財物人應當遵守監管場所接收財物規定,接受對所送物品安全檢查。
4.寄、送被監管人員財物包括現金、衣服、鞋(布)襪等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寄、送現金每次不得超過人民幣2000元,賬戶余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不予存款。
5.下列寄、送的物品不予接收:
(一)藥品、食品、飲料、洗漱用品、書籍;
(二)信用卡、手表、電信器材、指甲刀、剃須刀、香煙、打火機、易燃易爆物品;
(三)其他妨害監所安全物品。
6.接收財物時,民警與送物人應當面清點、登記、經核對無誤后雙方應在收據上簽字,交送物人收執。
7.郵寄的財物,被監管人員已交付監獄、勞動教養等場所執行的,轉交執行機關;其他情況出所的,按郵政地址退回。
8.寄、送財物人可憑郵寄單或者送物憑據,到監管場所查詢被監管人員收物情況。[m.hbhongyijixie.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