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
2、律師事務所會見證明、專用介紹信
3、刑事辯護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
4、委托人(近親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持有以上手續文件,律師可以隨時申請會見當事人,看守所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
○報警求助:110
○咨詢律師:18951945636
泰興市看守所會見規定
1、為切實保障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監管場所為符合會見條件的人員提供會見被監管人員網上預約。申請人按規定方式和程序提出申請,經被監管人員關押監所審核批準后,在約定的時間到指定場所與被監管人員會見。
2、會見時間的約定:會見批準后,會見時間以監管場所通知的為準,約定會見時間內如申請人失約的,必須重新申請。
3、會見次數:被監管人員一般為每月會見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人)。被監管人員當月已經會見過的,或當月已列入現場會見計劃的,一般不再安排會見。
4、會見的時間:會見時間為:—:時、::時。每次會見的時間不超過一小時。
5、會見的受理時間:在工作日內,均受理網上申請。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