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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商事、行政、刑事上訴案件,聘請律師代理申訴、上訴、答辯,解答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流程、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答辯狀、二審上訴后多久立案、上訴案件審查方式、上訴案件審理范圍等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電話:025-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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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代理律師經驗談:
(1)上訴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因為二審法官變更一審判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因此只有有法律依據的上訴策 略才有說服力,天馬行空的上訴方案難以說服二審法官推翻一審判決;
(2)上訴必須有一套系統化的論證 體系支持,上訴狀必須明晰、準確和直截了當,越是極簡的理由說服力最強;最有說服力的理由,越早向 法官表達越好;在法庭上律師必須有能力迅速地以簡明而有條理的方式闡述自己的系統性觀點;上訴律師 只有具備辨別、分析及綜合能力,并對案件事實進行了適當整理,才能在法庭上應對自如;
(3)律師只有具備博學的品質,其口才才能發揮更大效能。沒有博學作為支撐的口才,只能讓法庭厭倦;
(4)律師在引用法律條文或案例之前,必須要對所引用的法律條文和案例進行完整地閱讀和理解;
(5)除非你自己的論 點能致對方以死地,否則,絕不能采取先發制人的策略;
(6)在訴訟中,絕不容許吹捧自己當事人的品行 而貶低對方當事人的品行;
(7)對法官提出的問題,立即作出回答并且回答得合理,要比向法庭要求時間 進行準備再回答,會取得更好的效果;
(8)上訴方在二輪辯論中的..策略是準確而簡練地提出被上訴方 律師的論點中在事實或法律方面的錯誤,不要長篇大論;有意隱瞞某些內容而計劃在二輪辯論中搞突襲的 做法幾乎沒有可能得逞。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律師解讀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審.未生效的..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的抗訴,就..審人民.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1]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代理律師解讀上訴方式
上訴可以上訴狀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提出
.。
抗訴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即地方各級人民.認為同級人民...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而決定抗訴時,必須制作抗訴書
.。抗訴書應通過原審人民.提交,同時還應抄送上一級人民.。原審.接到抗訴書后,應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并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由上級人民.認真審核后決定是否應當抗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上訴代理律師解讀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應當開庭審理
.。
全面審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應當就..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
.。第二審程序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代理律師解讀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對不服..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重新審判。4、發現一審.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重新審判:(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代理律師解讀上訴不加刑原則
我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
.?!缎淌略V訟法》第190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律師解讀上訴案件情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人民.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律師談如何將辯論論點系統化?
為自己的每一個論點找到所依據的在案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在證明一個論點的時候,律師一定要仔細小心不能夸大案子,就是說不要對在案事實作夸大的描 述,不要自認為這些事實都完全有利于他自己的論點,也不要對法律進行過分熱情的解釋,就好像這些法律都是支付他的論點似的。
與某項特殊要求相關的全部法律,在適用以前都要經過反復的核對。同樣,如果律師對證據和訴狀沒有進行仔細地審閱,那他很可能會對其當事人的案子形成某種錯誤的觀念。通常只要認真地考慮過口頭或文字的證據、細讀過訴訟請求并發現了其中的缺陷之后,在法庭辯論中就很少會出現錯誤。無論是法庭向辯護律師 指出的缺陷還是由對方律師指出的缺陷,結果都一樣糟糕。因此對辯護律師來說,掌握每一個與辯護論點有關的證據和訴訟請求都是很有必要的,并且對證據和訴訟請求的陳述應當建立在事實與細節的基礎之上
.。不少律師在法學方面造詣頗深,但在把這種學識運用于具體案子時,卻沒能注意發揮辨別、分析及綜合能力, 因而只給人留下了很一般的印象。 律師除了要具有敏銳的分辨能力以外,也要注意對案件的事實加以適當的整理。以排列有序、單刀直入的方式來陳述案子的事實,這是一個律師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
律師在陳述事實時要謹慎從事,特別要記住在記錄中的那些可能對已方當事人不利的細節, 并且應該毫不隱瞞地提示這些細節,不應當故意以各種方式表明那些事實或細節都是些無關痛癢、毫不相 干的不很重要的東西。完全不談這類事實及細節,這不是一個 律師所應做的事情
.。因為這種做法很可 能會給人留下這樣一種印象——即他想要隱瞞事實或他沒有對案子進行過認真的準備。在排列及陳述事實 時也必須考慮到法官的態度
.。如果律師所面對的法官在考慮案子的事實方面以公正著稱,那么律師就應該 在陳述案情時表明他的當事人由于對方的原故而受了極大的冤枉,而他本人則無任何過錯
.。在這方面,律師要從卷宗記錄中找出能表明對手在過去曾有過不誠實而且蠻橫無理的事實及細節來,但是一定要謹慎, 不要過分地強調這一點。但如果你面對的法官考慮法律多于考慮事實,那么,你在陳述案子事實時,強調的重點就應放在那些能夠適用于法律的事實和細節上面
.。即使在介紹案子的事實和條件的時候也應當知道 有關雙方當事人權利性質和法律知識,這樣做才能更合理地支配案中的事實
.。一個 律師能夠預見到對方的可能論證,他介紹案情的方式能夠解除對方律師的防備,轉移對方律師的注意力,同時卻又能夠給法庭留下對方的理由并不充分的印象。不過,在法庭辯論中,并不是誰都能做到這一點的,要想做到這一點, 必須具有恰到好處的功夫
.。這種性質的論證若不能恰到好處,結果將會弊大于利,因為這種做法除了會給 對方律師提供啟示以外,也會使法官警覺到已方論點的弱點所在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律師談如何正確運用判例
現在也許該提到關于原告人或判例法在辯論中的作用問題。在這方面首先要注意的是,判例本身并不是爭 論的對象,判例不過是說服法官接受某個論點的輔助手段。因此,無論一個判例本身如何合理,但如果它 不能直接適用于本案,如果它不能支持你的觀點,那么,這個判例對于本案、對你的論點就沒有什么用處
.。 因此,在選擇適用的判例時是要十分仔細的
.。律師在引用判例時,決不能僅僅憑印象而從判例摘要或某些 判決批注中隨手拈來。在引用一個判例之前,律師一定要完整地閱讀和理解這個判例。如果律師發現法官 已打算接受自己一方的某一論點,而且基本上同意證明該論點的推理,那 就不要再引證任何判例了, 除非某一判例的判決能夠原封不動地直接適用于該論點的推理。律師有時也許會碰到這樣一種情況:由于 律師的論點涉及到了關于法律問題的新態度或涉及到了對某些法律條款的新解釋,所以除非律師能夠援引 出支持這一論點的權威性判例,否則,該案法官將不接受他的論點;這時,即使所援引的判例并不與本案完全相符,只要其中某些法官的意見對自己所提的論點有利,就應當援引
.。另一方面,如果面對的法官沒 有上述的傾向,而是刻板地死扣判例,那么除非援引的判例與手頭案子的情況完全相符,否則在這種法官 面前,援引任何判例都將會使他產生疑慮,而且反倒為對手提供了進攻自己一方的有力武器。不過,就被 上訴一方的辯護律師而言,適用判例的范圍可以放寬些或者更有伸縮性
.。被上訴一方的律師旨在駁倒上訴 一方律師所提出的論點。無論被上訴一方的律師援引什么樣的判例,只要這種援引能使法官注意到上訴一 方的推理有矛盾于以前判例的地方,從而使法官對上訴一方律師的推理產生一些懷疑,那么,他就在摧毀 對方論點方面前進了一大步
.。 4.被上訴方律師的答辯策略 作為被上訴一方的辯護律師必須注意到這一點,認為他的角色要比上訴人的律師的角色容易些,這是十分 錯誤的
.。被上訴人的辯護律師也和上訴人的律師一樣,要在案子的準備過程中付出大量的勞動和精力,無 論作為哪一方的律師,辯論的基本性質都是一樣的,只是在某些問題上的處理方法有所不同。被上訴一方 律師工作的特點之一就是他在上訴中的主要工作是反擊而不是防御
.。在不同的案子中,何時進攻、何時防 御,要由律師自己隨機應變。最常見的一種反擊形式就是對上訴提出先發制人的反對意見。只有那種在開 始甚至在上訴一方的律師還沒有開始辯論的時候,就肯定和確定地能基于實體法或程序法而挫敗上訴的反 對意見,才稱得上是先發制人。因此,除非被上訴一方的律師確認自己的論點能致對方以死命,否則,他 決不應該首先發難。經驗表明,那些未經謹慎思考而盲目提出的先發制人的反對意見,到頭來只會是自食 其果、反遭其害,給被上訴人的訴訟帶來損害。
因此,即使一個論點非常合理并且能站得住腳,但如果在此階段不能致對方的論點以死命,那么 先加以保留。很顯然,任何欲先發制人而又未成功的反對意見, 將很難再有機會的在答辯階段作為補充理由而再獲得成功了
.。另一種進攻性的辯論方式是闡述那些在一審 .的審理中未曾考慮過,至少沒有充分地討論過的問題。在辯論一開始,在上訴一方的律師還未曾提出 這些問題之前,被上訴一方的律師先把這些問題攤開,這對被上訴一方的律師來說是一個很不錯的辯論方 法,被上訴一方的律師必須充分和精確地了解他的案子,以便決定他在反駁時采用什么方式。如果就事實 而辯論可能使被上訴一方獲得有利地位,就不一定非要就法律而辯論。只有基于案子的事實和細節之上, 如何適用法律才會變得清晰起來。作為攻擊與挑剔的一方,上訴一方的律師即使過分熱心或過分賣力,也不會損害其當事人的利益,而被上訴一方的律師若是持有這種過于熱情的態度,那可就危險了
.。被上訴一 方的律師應當嚴格地把自己行動的范圍局限于回擊上訴一方所提的問題,不要隨便涉及無關的領域,除非 案子的發展為他提供了上述那種先發制人的機會。由此,謹慎與小心對被上訴一方的律師來說永遠是一種 美德。另外,除非案子的是非曲直要求被上訴一方的律師證明其當事人的品行,否則,絕對不容許吹捧其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品行而貶低對方當事人的品行
.。在這種事情上,被上訴一方的律師也應當比上訴一方的 律師更為注意。 然而,不應忘記,有時法官自己對被上訴一方的律師提出上訴一方未提出的詰難,如果用“這不是上訴一 方提出的問題”這樣的托詞來逃避對這類問題的回答,那么這種辯護未免太拙劣了,一個 辯護律師就 應當能夠回答這類問題。如果法官提出的問題與案件事實有關,被上訴一方的律師一般有權要求時間以準 備對這一問題的回答
.。不過,若是法官提出問題時,你能立即就回答并且回答得合理,那么,比起要求時 間進行準備再回答,這種做法會產生更好的效果。因為,如果被上訴一方的律師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迅速 地回答了法官的提問,法官一般也就不再糾纏這一問題。拖延本身會加重提問的份量,所以,若是你能立即回答而且有幾分把握使回答站得住腳,那 還是不要向法官要求時間作準備,而即席回答法官的提問。 指出上訴一方的律師在事實方面的錯誤與對法律的誤用和遺漏,這是被上訴一方律師的責任
.。在指出這些 錯誤時,不要怕打斷對方的發言,也不要怕法官對你的介入而表示不滿,因為這種當即指出對方錯誤的做 法比過后再提要更為有效。當然,除了這種情況以外,打斷對方發言是不值得推薦的
.。
當被上訴人一方的律師提一個新論點時,上訴一方的律師需要對 此專門對待,他應當針對對方的這個新論點花些功夫,進行一個深入的反駁
.。但是,如果上訴一方的律師僅僅長篇大論地以更大的篇幅把上訴書中的主要論點再重復一遍,那么,這種辯論可謂是糟糕透了
.。在進 行二輪辯論時,決不應當做冗長的發言
.。二輪辯論中的..辯護是準確而簡練地提出被上訴一方律師的 論點中有哪些事實方面或法律方面的錯誤。在二輪辯論中,不要長篇地引證關于事實的記錄、某某法規則和判例
.。二輪辯論并不是闡述和推理上訴一方論點的場合。不止一次,律師只是因為在二輪辯論中作 了冗長的發言,就使法官感到不耐煩,甚至惹惱了法官,要盡力避免這種情況。有時,本應由上訴一方獲得的案子,僅僅因為過長的二輪辯論而敗訴了。上訴一方的律師若在二輪辯論中表現出過度的熱情,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
.。在二輪辯論中,準確、簡練和機智最能發揮它們自己的作用。對上訴一方的律 師來說,那種隱藏起某種東西,而在二輪辯論時再將它拋出來的做法,是一種不良手段,也是一種不明 智的策略
.。這是一種不公正的辯護方法,公正的律師不應當訴諸這種手段
.。如果上訴一方的律師以為他能 通過這種策略而取得勝利,那他不大錯特錯了,因為嚴肅的法官幾乎必定會讓被上訴一方就上訴一方提出 的問題再發一次言,如此,被上訴一方就因為上訴一方的緣故而多獲得一次發言的機會,因此,被上訴一 方的律師就不僅對這一新問題作答,而且會乘機彌補他以前發言的其他漏洞,切記,有意隱瞞某些內容而 在二輪辯論中搞突然襲擊的做法幾乎沒有可能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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