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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親友被刑事拘留后應對的十大法則
一、刑事拘留要滿足什么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法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拘留證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
.。緊急情況下,對于符合上述七種緊急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后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
    
    三、刑事拘留后的訊問和通知
    
    1、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刑訴法第83條)
    
    無法通知的情形包括:
    
    (1)被拘留人無家屬的;
    (2)與其家屬無法取得聯系的;
    (3)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阻礙的。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訴法第83條、84條)
    
    四、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刑訴法第89條)
    
    3天+7天;
    7天+7天:特殊情況的,延長1~4天;
    30天+7天:多次、結伙、流竄;(7天是.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法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計算方法:7天+7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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