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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市勞動保障律師
如何維護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呢?委員們支了4招。
“勞務派遣工維權難,說明法律有缺陷,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張鳴起委員建議,盡快完善勞動合同法中勞務派遣相關內容,對勞務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問題的銜接做出明確規(guī)定;明確勞務派遣企業(yè)和用人單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項權益中各自的職責以及發(fā)生勞動爭議后的處理程序;制定適合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文本,包括在繳納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與企業(yè)正式員工相同對待的條款等。
張世平委員則出了第二招:對勞務派遣企業(yè)實行歸口管理,嚴格準入審核,建立制度,嚴格派遣單位的申請、許可及審查,培養(yǎng)具備社會責任的勞務派遣企業(yè)履職能力,“沒資質的派遣企業(yè)要一律清退”。
第三招則是對勞動部門提出的。委員們希望有關部門加強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執(zhí)法力度,重點檢查派遣協議簽訂及履行、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辦理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情況,嚴肅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同工同酬’的含義太模糊,希望 人大常委會和有關主管部門能夠給個明確的說法
.。”李濱生委員表示,第四招就是明確保證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減少有關勞動爭議和糾紛
.。
“我們更希望,國有企業(yè)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yè)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帶頭穩(wěn)定就業(yè)崗位,提高就業(yè)質量,減少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張世平委員呼吁。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原則
2009-06-22作者: 未知來源: 法律快車http://www.lawtime.cn分享到: 0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
.。只有查清事實、 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
.。事實不清,不能調解
.。
(2)自愿原則。所謂自愿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
.。當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 合法原則
.。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guī)定
.。就是說,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
(1)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并自愿選擇調解的,應及時申請。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范圍
.。經審查決定受理的,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愿意調解的,應將調解的地點、要求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2)調查核實。調解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3)調解。較復雜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發(fā)生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4)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
■延伸閱讀
侵害勞務派遣工權益“花樣翻新”
據了解,由于相關法律中沒有對勞務派遣工社會保障、工作崗位、勞動條件、勞動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給出明確、詳細的范圍,對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企業(yè)缺乏具體而有效的約束措施,使勞務派遣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現象頻繁出現。
【侵權現象一】同工不同酬
.。一些單位部分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混崗上班,派遣工的工資明顯低于正式員工。據了解,勞務派遣工與同工種、同崗位的正式員工相比,收入水平差距一般在1倍以上,有的甚至有幾倍的差距。
【侵權現象二】保險福利待遇低。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費是從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費中提取的,并由派遣公司負責繳納
.。勞務派遣公司一般按非正規(guī)就業(yè)的比例就低不就高繳納。
【侵權現象三】“假派遣”
.。一些企業(yè)和單位為了避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本企業(yè)的職工轉簽到勞務派遣公司,實現員工與勞務派遣工的“置換”,以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侵權現象四】整體外包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三性”規(guī)定。為達到在主業(yè)崗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目的,一些用人單位將某項工作及人員整體外包
.。這種發(fā)包方式表面不屬勞務派遣,實質具有勞務派遣內涵和目的,在實踐中更易引發(fā)糾紛。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工的保護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動合同法還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此外,勞動合同法要求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應承擔的義務:“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的..如何?
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鐘裁在性質上是相同的,都屬于行政仲裁的范疇,但兩者又有區(qū)別: (1)管理對象不同,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在受案范圍上有所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主要處理工人與企業(yè)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主要處理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發(fā)生的人事爭議;(2)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不同,在仲裁過程中,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分別適用不同的程序法和實體法規(guī)范。勞動爭議仲裁主要適用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人事爭議仲裁則主要適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3)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的機構及人員構成也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員是按照《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和組成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和人員的配置是按照《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運作的。
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情況
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三種情況:..種情況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第二種情況是,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結案的。《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guī)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根據《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guī)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在規(guī)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
當前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方面出現的問題,是與我國經濟社會結構存在的深層次矛盾緊密相關聯的,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居民事實上形成了兩個落差很大的社會群體
.。由于勞動力市場的供過于求,使得他們在就業(yè)市場上處于先天的弱勢地位,其勞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解決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的問題,應從近期和長遠兩個方面采取措施。近期:應加大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力度、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繼續(xù)推進預防拖欠工資問題的制度建設、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和農民工依法維權的意識;長遠:加快健全和完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水平的宏觀指導和調控、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根本扭轉歧視農民工的錯誤觀念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農民工越來越成為所在地區(qū)經濟建設和社會繁榮不可或缺的重要群體和建設力量。但由于我國經濟的二元結構以及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弱勢地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突出表現在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方面,亟須從根本上得到更好地解決。
一、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度十分尖銳的農民工工資和勞動權益保護問題開始得到緩解,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些行業(yè)仍存在比較嚴重的克扣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少數企業(yè)欠薪逃匿的現象還比較突出
農民工工資方面 的問題,是農民工在辛勤工作之后,不能保證按時、足額地拿到自己應得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2004年所做的一項調查顯示,解決工資拖欠問題仍是進城就業(yè)農民工最迫切的要求。在被調查的4473名農民工中,有10%的農民工反映上一年以來工資被以各種理由拖欠,人均被拖欠工資7個月、金額l754元。
除了拖欠工資報酬以外,部分用人單位還存在著克扣或變相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現象
.。據國家統計局2004年所做調查,一些企業(yè)每月扣留員工20%~30%的工資作為“風險抵押金”,要求工作滿三年且不能出現任何差錯,否則全部扣除。實際上多數農民工都拿不到“抵押金”,企業(yè)主會想一切辦法迫使他們“主動” 提前離廠
.。
(二)多數農民工經常加班加點工作,其工資卻不能正常足額領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組織的調查表明,農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為46小時。國家統計局2004年所做的調查顯示,有些地方農民工每天工作11個小時左右,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
.。珠江三角洲的農民工每天工作12至14小時者占46%,沒有休息日者竟占47%
.。
(三)農民工的勞動環(huán)境和工作條件比較惡劣,在頻繁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中是主要受害者
一些企業(yè)經營者為了減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崗位上大量使用農民工,不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不配備必需的安全防護設施和用品,造成農民工普遍處于勞動強度大、勞保條件差的工作環(huán)境中,致使其發(fā)生職業(yè)病和工傷事故的比例高
.。廣東省總工會調查表明,非公有制企業(yè)發(fā)生工傷事故,農民工占傷亡總數的80%以上
.。 2004年上半年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的人數平均每天350人,90%以上是農民工。
年底勞動爭議多律師給您四個“維權錦囊”
作者:朱軍 時間:2014-01-20 瀏覽量 5 評論 0 0 0
歲末年初往往是勞動爭議高發(fā)時期,那么普通勞動者應該如何運用好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在此,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朱軍律師總結了四個“維權錦囊”
.。
錦囊一:工資欠條成為白條 可直接到.起訴
老李是一名外來打工者,2013年年初到蘇州市一建筑工地打工一直到8月份
.。工作過程中老板陸續(xù)給老李發(fā)了一部分工資,剩下的6000多元工資打了一張欠條,上面寫明未付的6000多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
.。眼看到了年底,老板還是沒有付錢的意思,老李著急了
.。一位老鄉(xiāng)告訴老李,勞動爭議案件要先去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可以到.起訴。聽到此,老李打起了退堂鼓,為6000多元折騰一番復雜的法律程序對于文化程度不高的老李來說著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
律師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有關司法解釋,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其他爭議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按照這一規(guī)定,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不涉及
其他爭議,可以憑借工資欠條直接起訴要求給付工資,而不必先通過勞動仲裁程序。
錦囊二:未經工傷鑒定與單位私了 勞動者可反悔
2013年2月,黃女士在上班時發(fā)生意外,右腿被機器壓斷
.。工傷鑒定之前,工廠負責人找到黃女士,要求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12萬元私了
.。黃女士看到工廠態(tài)度這么好,就同意了。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黃女士殘疾等級為八級。黃女士查閱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認為工廠對自己的賠償金太低,遂起訴至.要求工廠支付賠償金.計22萬余元。工廠則認為雙方已經簽訂了一次性了結的賠償協議,并且自己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因而不愿再次賠償。.經審理后認為,由于黃女士在進行協商時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其作出的決定可能導致本身的權利受到損害,故判處被告工廠再次支付黃女士10萬余元。
律師說法:在現實中有的單位沒有按照要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利用勞動者希望盡快能夠得到救助和補償的心態(tài)積極與職工私了
.。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且私了賠償金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勞動者可以向.申請撤銷或變更有關賠償數額的條款。
錦囊三:為防被炒魷魚 勞動合同中有“特殊條款”
黃先生本是一家大公司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在化學材料方面有著較深的造詣。2007年,某中小型化工企業(yè)向黃先生拋出“橄欖枝”,開出了“技術副總”的職位,并許以“2萬元”以上的月薪。為防止過河拆橋,黃先生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賠償金額不得低于三個月全額薪資加上服務自然年相同月數的全額薪資”。三年半后,公司將黃先生以莫須有的理由辭退了
.。黃先生將公司告上.,.認定黃先生月工資為2.7萬余元,判決公司按照“特殊條款”約定的經濟賠償金賠償給黃先生6.5個月的全額薪資.計17萬余元。
律師說法:如果未作約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黃先生可以獲得7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但同時該法還規(guī)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
.。而按照蘇州市的工資水平,黃先生只能獲得10萬元左右的經濟賠償金。所以對具有專業(yè)技術知識的勞動者來說,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前約定好經濟賠償金是對自身權益的有效保護。
錦囊四:未簽勞動合同 保存證據很重要
2010年,胡某經人介紹到蘇州一家具廠從事家具運送工作,口頭與老板約定工資每日8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2年12月,小胡在運送家具的過程中從貨車上墜落受傷。為避免賠償責任,家具廠翻臉不認人,提出小胡是廠里臨時請來幫忙的。在訴訟期間,.多次讓小胡補充證據,幾經周折,小胡找到事故發(fā)生時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在這個筆錄中老板明確承認小胡是自己的員工。結合其他證據,.最終認定,該家具廠與胡某存在事實勞動..
.。
律師說法:雖然國家已經三令五申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現實中鑒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仍時有發(fā)生。為保障發(fā)生糾紛后能順利維權,勞動者在平時應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單、工作服等以后都可能在法庭上發(fā)揮重要的作用
.。
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經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的才能向人民.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由人民.立案、審理。且當事人申請仲裁時的勞動..主體、勞動爭議事項在起訴時應當保持一致。如果仲裁時與起訴時的主體不一致,則不符合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條件,人民.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如果起訴后增加了新的勞動爭議事項,則人民.對該事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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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善意取得
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理論上有五要件和六要件說。但是,六要件說已經取得了通說的地位。現詳述如下: (一)、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必須符合
票據法規(guī)定的轉讓方式。 在各國的立法實踐中,
票據法規(guī)定的轉達讓方式一般有兩種,即背書轉讓方式及交付轉讓方式。 1、背書轉讓的方式。根據我國《
票據法》的規(guī)定,背書是以轉讓
票據權利或將一定的
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的附屬
票據行為。背書必須按照法定的要式在
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記載簽名。背書轉讓方式適用于記名式
票據。記名
票據的轉讓須由受款人(第.
持票人票據權利的特征
(一)持票人
票據權利是完全的金錢性雙重請求權 完全的金錢性是指
票據權利只能是金錢權利。它不同于普通債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 其特殊性表現在:(1)普通債權的標的既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還可發(fā)生標的轉換現象 2;
票據權利的標的只能是金錢,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額之給付為標的,不能有任何變通。 (2)
票據權利為無因金錢債權, 權利人享有
票據權利只以持有
票據為必要,至于取得
票據的原因,
票據權利人既無說明的義務,
票據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而必須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
票據權利的
保全方式
票據權利的
保全方式包括
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 (1)按期提示
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
票據行使
票據權利,就是
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
票據法明確規(guī)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
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 (2)作成拒絕證書。我國
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 (3)中斷時效。一般說來,與普.
不經背書取得票據不必然享有
票據權利
1、貼現銀行未獲得背書,未依法取得
票據權利,根據
票據法規(guī)定,它不是
票據權利人,也不是“實際權利人”,法律上也根本沒有“實際權利人”這個稱謂和概念。又因為其他人已經合法地得到了
票據及其所記載的
票據權利,使得客觀上申請人無法再返還給貼現銀行。所以,
票據及其所記載的
票據權利已經無法再讓其擁有和行使。相反,貼現銀行如果當初是通過背書得到
票據,申請人也許不會在索回該
票據,更不會故意騙取,因為對他和其他人而言已經沒有任何實際價值,除非申請人偽造貼現銀行的印章而背書給自己。但受讓人可以向貼現銀行去核實,最.
票據權利的時效
我國《
票據法》中第17條規(guī)定:“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
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
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
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
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根據此法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明確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有2年、6個月或3個月等三種不同的情況。而由于利益償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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