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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訴狀
上訴人:南京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南京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福建省長樂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電話:
上訴人不服南京市建鄴區人民(2018)蘇0105民初196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2018)蘇0105民初1968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
3、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簽訂了《南京升龍公園道項目D標段壓型鋼板隔層制作安裝合同》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
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南京升龍公園道項目D標段壓型鋼板隔層制作安裝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系上訴人和一審被告所簽訂,被上訴人和上訴人之間只是掛靠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非法所得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款沒有法律依據。
二、一審法院認為工程實際價款為173639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
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仲裁調解協議和調解筆錄,能夠證明合同工程款暫定1824500元,經上訴人和一審被告對工程量核對后,一致確認工程量的最終結算價為1433790元,而非1736390元。一審法院只調取了上訴人的仲裁申請書,沒有調取仲裁的其他證據,其他證據包括報警記錄都能夠證明,工程量價款實際為1433790元
.。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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