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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周某某,女,漢族
被申請人: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仲裁請求:
1、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共計142184.4元
.。
事實與理由:
2013年8月1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于2013年8月1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2014年2月28日止,2016年8月2日合同終止,勞動關系于2013年8月1號建立。2016年8月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又簽訂了勞動合同續訂書,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2016年8月3日,2019年8月2日終止
.。
2019年4月30日,被申請人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向申請人發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據申請人了解,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系申請人的保險從業資格證書從2017年起所屬其他保險公司(即xx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這一情況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但是,申請人的從業資格證從開始職業一直所屬于被申請人公司名下,如果要變更所屬單位必須經過被申請人同意并取消所屬關系,才能改變所屬單位,申請人本人是無法自行變更
.。申請人的從業資格證突然變更所屬單位,系由于被申請人內部管理的失誤,不能歸責于申請人,因此勞動合同尚未到期,被申請人以此為依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南京市鼓樓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日期:
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江蘇DD律師事務所受申請人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師仔細詢問了申請人,并查閱了本案的材料,現就本案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申請人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
2019年4月30日,被申請人因申請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向其發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但通知書中沒有闡明申請人嚴重違反公司哪項規章制度,解除理由不明確。據申請人了解,解除原因可能系其保險從業資格證書從2017年起突然別更所屬公司,由被申請人變更為其他保險公司(即小雨傘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但是,申請人的從業資格證從開始職業一直所屬于被申請人公司名下,如果要變更所屬單位必須經過被申請人同意并取消所屬關系,才能改變所屬單位,申請人本人是無法自行變更。申請人的從業資格證突然變更所屬單位,系由于被申請人內部管理的失誤,不能歸責于申請人,因此勞動合同尚未到期,被申請人以此為依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申請人的社保基數是由申請人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確定的,因此社
綜上,申請人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事項,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
相關法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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