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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民事起訴狀
原告:沈某某,女,漢族
被告:滁州某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購房款337085元及利息;
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8年4月15日,原告與李秋月簽訂了認購書,認購書中約定安徽省來安縣汊河新區xx室房屋定金50000元于簽署認購書時付清,首付款287085元于2018年4月22日前付清。原、被告約定2019年2月份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但被告一直不與原告簽訂正式合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雙倍定金及購房首付款。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滁州市來安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日 期: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江蘇DD律師事務所受原告沈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師仔細詢問了原告,并查閱本案的材料,現就本案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告已依約履行其義務,由于被告違約、不誠信的行為致使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簽訂,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支付的首付款及定金。
原告2018年4月15日與被告簽訂了認購/簽約繳款確認單,且原告已依認購/簽約繳款確認單的約定按時繳納定金及首付款,被告也向原告出具定金及首付款的收據。后被告工作人員李秋月2018年5月8日微信要求原告將定金首付收據、戶口本、結婚證拍照給她錄合同用,原告也及時將上述材料拍照給她。2018年6月11日被告工作人員告知原告簽訂買賣合同需要延期半年左右,2019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員要求簽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工作人員告知由于限簽原告購買房屋所在的7號樓要在7月之后才能簽訂買賣合同。原告2018年4月就與被告簽訂了認購/簽約繳款確認單,已經過去一年半左右的時間,原告一直主動要求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被告一直拖延,不與原告簽訂合同
.。
2019年6月25日,被告告知原告可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原告在簽合同時發現被告提供的合同第5頁第十一條房屋交付日期被人為修改。房屋交付日期原告與被告之前約定的是2019年12月30日,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也未和原告協商并且合同主要內容修改沒有提請注意說明的情況下將經過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擅自修改為2020年1月30日,其行為已違反之前約定,是被告隱瞞,違反誠信原則的表現
.。且被告在明知房屋買賣合同積壓過多不能及時簽訂,且2019年房管局才審核通過的情況下,一直沒有與原告告知情況,說明原因其行為也是隱瞞、違反誠信原則的表現。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循誠信原則,故原告鑒于被告在對簽訂買賣合同日期一直更改簽,隱瞞擅自更改合同,沒有及時告知說明情況一系列違反約定、不誠信行為,致使原被告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被告應當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返還原告支付的首付款及定金。
二、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且住建部印發《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業務規范(試行)》規定的網簽流程是需要錄入商品房預售合同。因此應該是先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再進行網簽備案。
原告與被告之間僅僅簽訂認購/簽約繳款確認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認購協議被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需同時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收受購房款。而原、被告簽訂的認購/簽約繳款確認單僅約定了房屋的基本信息和定金,并沒有約定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解決爭議的方法、違約責任等法律規定的應當明確的主要內容,也沒有加蓋被告的公章,因此認購/簽約繳款確認單不具備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故原被告之間沒有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沒有簽訂網簽合同備案
.。
三、打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原被告雙方未簽字蓋章,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成立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認購/簽約繳款確認單的附帶約定為格式條款,被告未對附帶約定第三項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原告注意,且該條款的有關規定違反法律對合同生效的有關規定,因此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且打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原被告雙方沒有簽字蓋章,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成立生效
.。故原被告之間沒有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被告應當退還原告支付的購房款。
四、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被告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故被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由于被告違約且不誠信的行為,致使原被告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被告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雙倍返還定金
.。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參考并采納!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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