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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起訴狀
原告:常某,女
被告:婁某某,男
第三人:南京某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某公司)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回購原告在某某某公司1.5%的股權,并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 判令被告支付股權回購款6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3. 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1萬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是某某某公司的最初發起人,以擬設立的某某某公司的名義對外開發業務,尋找合作投資者
.。2015年8月25日,被告和原告簽訂了《南京某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協議》(以下簡稱《合伙協議》),約定原告參與某某某公司的發起設立,投入人民幣6萬元,持有某某某公司1.5%的股權
.。同時約定某某某公司由被告自主經營自主發展,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滿一年內完不成400萬的毛利潤(凈利潤為200萬),被告將原價回購股權
.。同日,原告支付了投資款,被告出具收條。
2016年1月11日,某某某公司注冊成立,但公司并未實際進行經營
.。因多次與被告商談回購事宜無果,原告于2019年6月向貴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回購股權。2019年8月9日,即案件開庭當日,原、被告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撤訴。現被告違背和解協議的約定,并不履行公司注銷義務。
原、被告簽訂的《合伙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被告拒不履行協議,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訴請
.。
此致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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