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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代理詞
關于上訴人某某與被上訴人x某某網絡藝術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原名南京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工資計算方式、發放情況,上訴人作如下補充說明: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僅存在勞動關系
上訴人自2013年起,在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d某某注冊的公司從事舞蹈教育和培訓工作,先后于2013年1月20日與南京xx電腦培訓中心、2015年1月1日與南京xx文化藝術培訓中心、2019年6月1日與七彩x某某(南京)網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舞蹈教育和培訓工作,工資構成為底薪加課時費,以上三家公司的實際經營人都是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d某某
.。2017年2月23日,d某某注冊成立被上訴人xxx某某網絡藝術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原名南京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要求上訴人到被上訴人處工作,薪資由xx公司和被上訴人分別發放,上訴人在南京xx文化藝術培訓中心的授課工作不變,但只發放課時費,上訴人不去南京xx文化藝術培訓中心授課時,需到被上訴人處工作,上訴人的主要工作地點在被上訴人處,工作內容包括介紹客戶加盟、介紹學員游學、介紹客戶報名參加課程、線上授課等,由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發放底薪8000元加上業務提成、課時費等,工資均由被上訴人的財務人員用個人賬戶按月發放給上訴人,且明確是上訴人的工資,2017年9月開始,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的工資就開始以這種形式計算和發放。上訴人雖然是與南京xx文化藝術培訓中心簽訂的勞動合同,但其主要工作地點、工作安排、工資均由被上訴人發放和安排,上訴人受被上訴人領導和管理,上訴人實際是與被上訴人建立的勞動關系。
2017年10月17日,被上訴人強制要求上訴人繳納10萬元合伙出資并簽訂《合伙人協議書》以及《合伙人補充協議書》,工資計算形式按照簽訂協議之前承諾的,否則將辭退上訴人,上訴人為繼續工作不被辭退,且基于與d某某多年的交情,簽訂了協議,該協議雖名為合伙協議,但協議中約定了:“協議期內甲方需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及個人業務提成”、“公司所有投資與合伙人無關”等內容,對于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完全沒有約定,不符合合伙關系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特征,上訴人的工資也是與所完成的業務量直接掛鉤,并不以其出資額或其他份額來計算,被上訴人也沒有與上訴人約定過合伙人的分紅方案,且上訴人從未參與過被上訴人的經營管理,上訴人與被上訴之間僅僅存在勞動關系,不存在合伙關系或其他關系。
二、上訴人的工資發放情況(詳見證據一工資流水)
2017年10月之前,上訴人的工資由南京xx文化藝術培訓中心財務人員w某某發放,工資構成為底薪加課時費;2017年10月之后,上訴人的工資由南京xx文化藝術培訓中心財務人員(2018年1月之前由xx財務w某某發放,2018.1月w某某離職,由xx財務陳盼發放,2018年5月陳盼離職,由xx財務m某某發放,2019年6月,m某某離職,由xx財務z某某發放)和被上訴人及其財務人員(2017年10月由被上訴人發放,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由被上訴人的財務y某某發放,2019年3月,y某某升職,由被上訴人的財務陳珺發放,2019年6月,陳珺離職,由xx財務z某某代發,2019年7月之后,由被上訴人的財務徐玲發放)發放,南京xx文化藝術培訓中心發放給上訴人的工資僅計算課時費,被上訴人發放給上訴人的工資包括底薪加提成
.。
三、關于被上訴人發放給上訴人的工資具體計算方式(詳見證據二、證據三)
被上訴人發放給上訴人的工資構成為8000元底薪(如有遲到等情況會扣工資)+業務提成(包括會員、游學、加盟、雙師、年會、事業合伙人、師訓、課時費等)
1.會員:上訴人介紹到被上訴人處辦理會員的人,一次性繳納28000元,可以在兩年內不限次數參加游學,每介紹一位應得8000元提成,上訴人僅于2017年9月和2017年11月介紹了2名會員,其中一位只拿到4000元提成,且后期轉為加盟了,提成也退回被上訴人,上訴人實際拿到8000元提成,且該會員的2年服務期限在上訴人離職前就已屆滿。
2.游學:被上訴人每月會舉辦1-2次為期2天的管理人員培訓課程,課程費用1280元/次(后期變為1480元),2天培訓結束服務即結束,不存在后期服務,上訴人每介紹一位游學客戶,可以拿到780元提成
.。
3.xx加盟:南京地區加盟費用為30萬、40萬、50萬,每介紹一位客戶,上訴人可以提成10萬(分3年發放,第一年發放40%,第二年發放30%,第三年發放30%);其他地區,省會城市加盟費148000元,地級市加盟費128000元,縣級市加盟費108000元,每介紹一位客戶,上訴人可以提成58000元、48000元、38000元,但提成不會全部發放,被上訴人會預留18000元
.。上訴人介紹的客戶南京地區加盟一位,只拿到40000元提成,其他地區介紹的客戶,提成共計92800元,上訴人未拿到全部提成,被上訴人已經預留了一定比例的提出作為后期人員服務費
.。
4.雙師:七彩x某某線上線下課程,客戶繳納29800元/年,上訴人應得提成1000元/人,一年內客戶可以任意選擇被上訴人的全部線上直播課程,后期該項目發展為按課時收取費用,該部分提成僅發放了60%給上訴人。
5.年會/研討會:被上訴人每年年底會舉辦年會或研討會,參加年會的客戶需繳納200元/人,上訴人可以得到100元/人的提成,18年1月發放的4380元提成,除了年會提成,還包括了被上訴人舉辦的前臺教務特訓營的提成,和游學類似,該項目結束服務即結束,不存在后期服務。
6.事業合伙人:特指上訴人介紹到被上訴人處的區域代理,代理費用均由被上訴人之間與客戶溝通確定,提成比例由被上訴人決定。
7.師訓:客戶(所有專業的藝術老師)繳納380元/人,可以到被上訴人處參加為期2天的專業課培訓,上訴人每介紹一位客戶,可以得到80元提成,該項目結束服務即結束,不存在后期服務
.。
8.課時費:上訴人對雙師客戶進行線上直播課程培訓,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課時費。
9.投影儀:上訴人介紹加盟的客戶在被上訴人處購買投影儀,上訴人可以得到相應提成。
四、上訴人不需要返還被上訴人全部項目提成的30%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僅存在勞動關系,不存在合伙關系,且被上訴人在上訴人離職后,已將10萬元出資全款退還給上訴人,雙方已默認解除《合伙人協議書》以及《合伙人補充協議書》,上訴人已將所有工作、課程交接完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工作、工資均已交接完畢并結清,不存在其他糾紛,被上訴人再起訴要求上訴人返還全部項目提成的30%有違誠信原則,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
2.《合伙人協議書》以及《合伙人補充協議書》是上訴人為了繼續在被上訴人處工作,才在被上訴人的脅迫下簽訂的,協議約定“乙方在協議期內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不僅合伙金壹拾萬元不予退還,而且還需退還剩余客戶服務期相應的業務提成”、“乙方在負責的項目合約期內離職必須退還此項目提成的30%”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屬于無效條款。
3.被上訴人發放給上訴人的底薪加提成均屬于上訴人的工資,提成是根據上訴人的工作業績來計算的,不是10萬元出資的分紅或者是合伙人的分成,其他和上訴人同等崗位的人員,提成也是一樣的計算標準,雖然被上訴人在微信群中是以合伙人提成標準來發布的,但實際上在被上訴人處工作的人員,不管有沒有提供出資,只要能介紹到客戶帶來業績,均可以享受相應的提成,因此,被上訴人所要求返還的提成,屬于上訴人工資的一部分
.。根據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要求返還提成的約定相當于是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在沒有明確的競業限制條款以及未支付競業限制期間經濟補償的前提下,該違約條款對上訴人不產生效力,且被上訴人也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的相關規定
.。
4.即便認為《合伙人協議書》以及《合伙人補充協議書》是雙方作為平等主體簽訂的,對雙方均由約束力,那么被上訴人要求返還項目提成是作為后期人員的服務費,該服務費應該僅針對上訴人離職時,服務期限還沒有屆滿的人員,且應該從2019年10月17日簽訂合伙協議時開始計算,2017年10月10日發放的2017年9月的提成不應該計算在內,截至上訴人離職時,服務期限還沒屆滿的項目僅僅包括xx加盟的部分客戶,且xx加盟的提成在發放給上訴人時,就已經扣除了一定比例的提出作為后期人員服務費,上訴人并沒有拿到約定的全部提成,上訴人已經拿到的提成對應的服務項目已經服務完畢
.。
綜上,被上訴人要求返還全部項目提成的30%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以上說明以及補充的代理意見,請求二審法院參考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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