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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代理詞
一、上訴人應當支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費至2020年8月10日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2018年4月14日簽訂的《個人房屋出租協議書》真實有效,因上訴人自2020年1月15日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被上訴人聯系不上上訴人,迫于無賴,向上訴人的合伙人追要租金,2020年4月14日,上訴人的合伙人王b某某替上訴人支付了3300元租金(實際支付至2020年4月30日,包括用押金抵扣以及疫情期間減免部分租金),之后,王b某某也不再支付租金,被上訴人繼續向上訴人催要租金,發現上訴人已經將自己拉黑,因聯系不上上訴人,被上訴人也無法收回案涉房屋,被上訴人于2020年6月7日向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求助未果,遂于2020年6月12日起訴至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案涉租賃合同,因法院在送達過程中也未能聯系上上訴人(后通過聯系上訴人的母親完成送達),2020年8月10日,被上訴人經與上訴人的合伙人王b某某溝通,由王b某某將案涉房屋中上訴人的物品搬出,并將案涉房屋交還給被上訴人,至此,被上訴人才取回案涉房屋,故上訴人應當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的租金以及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10日的房屋占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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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人應當支付案涉房屋的公攤水電、物業費
2016年4月23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王b某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將案涉房屋租賃給上訴人和王b某某開設工作室,租期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租金1800元/月,水、電、氣、有線、電話、物業、寬帶等費用上訴人和王b某某自付,2018年4月,因上訴人想重新裝修案涉房屋并在租期滿后繼續租賃,遂與被上訴人商量提前續簽合同,2018年4月23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個人房屋出租協議書》,約定租期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租金2200元/月,因雙方有2016年4月23日簽訂的合同為基礎,故2018年4月23日簽訂的本案案涉合同,只是對租金、租期作了明確約定,其他合同條款仍沿用2016年4月23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019年4月26日之前案涉房屋的公攤水電、物業費是由王b某某轉賬給被上訴人的,2019年4月26日起,案涉房屋的承租人變為上訴人一人,而上訴人一直未繳納過公攤水電、物業費,被上訴人實際繳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案涉房屋的公攤水電、物業費7340.24元,故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20日的公攤水電、物業費5485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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