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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答辯狀
江蘇DD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上訴人w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陳勇與w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案件,被上訴人w某某的代理律師,現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 上訴人無權要求案涉房屋相關拆遷利益
1.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9年12月18日已經終止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最后一份租房協議是在2018年12月9日,約定的租期為6月18日-12月18日,有關拆遷賠償與上訴人無關,并補充約定上訴人可以做到政府規定日期為止
.。2019年12月13日,被上訴人提前通知上訴人案涉房屋要拆遷了,雙方的合同結束,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不再收上訴人法房租,上訴人可以做到年后再搬,雙方最終確認2019年12月18日以后不再交房租,上訴人可以繼續使用房屋到2020年2月20日
.。
2.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對拆遷利益作了明確約定
首先,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最后一份租房協議第四條明確約定了“如遇拆遷乙方裝修歸乙方,乙方東西具體為門頭燈箱、兩臺空調、兩臺電視、一臺熱水器、桌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賠償歸乙方),其他一切有關拆遷賠償與乙方無關”
.。上述物品已經被上訴人搬走,上訴人不存在裝修損失。
其次,2019年12月13日雙方的談話錄音,也明確約定了,如果對營業執照有補償,可以給上訴人,其他的損失補償,包括營業損失,與上訴人無關
.。拆遷補償協議中沒有關于營業執照的補償。
拆遷補償協議的補償款是對案涉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本案被上訴人的補償,并不是對案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
3. 上訴人一直拒絕配合進行房屋騰退,嚴重阻礙了拆遷工作。
上訴人本應于雙方約定的2020年2月20日就搬出案涉房屋,并且2020年2月10日拆遷公告就已經發布,但上訴人一直非法占用案涉房屋,拒絕搬遷,被上訴人最終于2020年5月13日通過報警處理取回案涉房屋。自2019年12月13日通知上訴人不再續租后,至2020年5月13日上訴人從案涉房屋中搬出,在此期間被上訴人也沒有收取上訴人的租金,上訴人有長達半年的時間進行搬遷,尋找其他房屋,上訴人不存在停產停業的損失,提前搬遷的獎勵也與上訴人無關
.。
因此,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并且租期已經屆滿的情況下,上訴人無權請求案涉房屋的拆遷利益
.。
二、 被上訴人沒有收取上訴人的房屋租金,且上訴人違約在先,無需退還押金。
1.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于2019年12月18日已經終止,2019年12月19日,上訴人轉給被上訴人的13000元,系上訴人單方面的轉賬,未經過被上訴人的同意,被上訴人也沒有同意過上訴人繼續續租,2019年12月19日當天,被上訴人發現這筆轉賬后,想轉回給上訴人時,發現上訴人已經將被上訴人拉黑,最終,上訴人報警并在民警的見證下,將13000元現金交還給上訴人。一審法院已經查明這一事實。
2.上訴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只同意上訴人繼續免費使用案涉房屋至2020年2月20日,在此之后,上訴人無正當理由,仍繼續占用案涉房屋,且被上訴人多次交涉都不予理睬,已經構成嚴重違約,被上訴人也不需退還上訴人押金。
三、關于上訴人提到的白酒,是因為上訴人不配合搬遷并騰空案涉房屋,一直非法占用案涉房屋,被上訴人最終通過報警取回案涉房屋,并對上訴人放在屋內的白酒進行封存,在2021年7月27日一審庭審結束后,被上訴人在法院門口等候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清點封存的白酒并帶走,但上訴人拒絕拿走,且上訴人自己違約占用案涉房屋在先,被上訴人沒有義務幫其保管其故意放在案涉房屋內的白酒,上訴人自己不愿意配合拿走這些酒水,而不是被上訴人擅自搬走并占有上訴人的白酒。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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