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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代理詞
一、原告與被告簽訂的《G某某城市合伙人合作協議》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的性質
2020年8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定金合同》,支付了1000元定金,后經被告不斷催促,2020年8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G某某連鎖店合作合同》,約定被告授權原告使用被告的“G某某”、“BIAxxZAN”商標,為原告提供商標及品牌授權、品牌經營及宣傳服務、店面選址及評估服務、店面布局設計及裝修方案服務、設備籌備及裝修工程服務、商品進貨指導和管理、店面經營服務指導和管理、POS收銀系統等服務,所有設備、貨品均由被告統一采購供應給原告,原告在湖北省宜昌市設立及經營合作連鎖店,合作期限為3年,自2020年8月30日起2023年8月29日止,原告須向被告支付品牌使用費6000元/3年,一次性支付品牌合作相關費用19900元,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二、被告沒有盡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
首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注冊成立,2020年9月22日就與原告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明顯不符合2店1年的特許經營條件,不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
其次,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后發現,被告授權原告使用的“G某某”、“BIxxAN”商標,是2020年11月10日才申請注冊的,目前還在等待實質審查,被告并沒有取得商標所有權。
再次,被告隱瞞了真實經營狀況和涉及訴訟的情況,在原告與之簽訂合同時夸大其次,虛假承諾,被告宣傳其公司是京東的戰略合作伙伴,提供的貨品和羅森是同一家生產商,并承諾其經營“G某某”多年,擁有成熟的運營體系和豐富的經驗,可以提供諸多加盟福利。導致原告作出了錯誤的決定。
三、被告構成根本違約
被告沒有按合同約定提供統一供貨,所某某品均由原告自行在京東掌柜寶上采購,簽訂合同時承諾的和xx同一生產商的便當等貨品更是無法提供,且被告給原告提供的鋪貨支持沒有結合實際情況,導致原告大量貨品滯銷,被告亦拒絕按照承諾進行調換,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約定的促銷、廣告規劃、互聯網線上技術支持等服務,被告亦沒有任何回復。
綜上,被告沒有盡到信息披露義務,且構成根本違約,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原告有權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協議,并要求被告返還品牌使用費和合作費用25900元、開業籌備費6000元、設備費63000元、裝修損失47277元,合計142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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