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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答辯狀
尊敬的審判長:
江蘇DD律師事務所接受Q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Y某某訴Q某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被告Q某某的代理律師,現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與被告之間自2022年1月25日建立合伙關系,且之后一直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并進行了分紅。
1.原告自行到w某某萬科校區詢問是否需要書法老師,因該校區的教務工作是由被告負責,該校區的老師讓原告聯系了被告,雙方從2021年10月23日開始保持聯系,原告開始是想應聘w某某萬科校區的書法老師,2022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表示希望與被告合作,其可以出錢出力,2022年1月22日,雙方對合伙事項進行了面談,2022年1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本案的《校區合伙協議書》,協議明確約定了雙方的合伙事項是共同經營w某某萬科校區,原告出資6萬元,由被告將該校區5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雙方均有按股份比例分享公司利潤的權利,以及分擔經營投入及虧損的義務,被告主要負責校區的發展方向、戰略規劃、綜合管理、團隊打造、公共關系等工作,原告主要負責校區的日常運營管理、市場招生、書法教學、家長維護等工作
.。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支付了6萬元,并實際參與了w某某萬科校區的經營管理,《校區合伙協議書》依法成立并生效,對原、被告雙方均有約束力
.。
2.被告對于合伙的w某某萬科校區的場地提供者南京貝智特文化藝術培訓公司(以下簡稱貝智特公司)的分成情況如實告知了原告,貝智特公司獲取35%的利潤分成來抵扣房租,剩余的65%利潤原告與被告各占50%, 2022年5月13日,被告將原告應分得的分紅轉賬了原告,原告領取了分紅款項,且沒有任何異議,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伙關系,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
.。
二、被告對原告沒有任何欺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
首先,原告在與被告簽訂合伙協議前,雙方經過了2個多月的溝通,原告也在w某某萬科校區進行了實地考察,其對于校區的經營模式、學員人數、教學情況等與合伙事項密切相關的信息是經過充分了解的,被告從未向原告承諾過在合同訂立時,校區有40-50名學生,且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校區合伙協議書》第四條第2款明確約定了原告主要負責校區的日常運營管理、市場招生、書法教學、家長維護等工作,負責市場招生屬于原告作為合伙人需要承擔的事務,原告在合伙過程中所做的也是上述范圍內的事務,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詐的行為,原告與被告簽訂《校區合伙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共同經營w某某萬科校區,并不是以該校區有多少學員為前提的
.。
其次,在合伙過程中,全部的合伙事務都是在原、被告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完成的,被告從未擅自進行處分,關于原告提及的因經營場所變更,被告擅自處分財產并不屬實,原告參與了搬家的全過程,雙方也沒有因此產生過糾紛。
再次,書法教學是《校區合伙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屬于原告應承擔的合伙事務,原告在雙方合伙的w某某萬科校區進行書法教學,是其作為合伙人的義務,被告為照顧原告,給其相應的代課費用屬于額外的補償,原告屬于合伙人的身份,其是按出資份額享受相應利潤分成的,原告與被告是平等的合伙關系,被告也沒有和原告簽訂過勞動合同等有隸屬關系的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其代課費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且在合伙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也協商過另外招聘專職老師來上課,足以證明原告的合伙人身份,而不是專職老師。
三、原告在合伙過程中單方要求退出,被告不需要返還其出資的6萬元,雙方的合伙關系因原告的單方退出已經終止。
..、根據《校區合伙協議書》第四條第1款的約定,原被告雙方均須為校區的發展壯大而盡到股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為保證校區的良性發展,原被告雙方約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退出,如果有一方執意退出,則則視同其放棄其在本校區的所有股權和收益,退出方凈身出戶,另一方不對其作做任何補償
.。現原告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校區合伙協議書》,屬于原告單方面要求退出,被告不需要將6萬元出資退還原告,也不需要對原告做任何補償
.。
第二、在雙方合伙過程中,因校區房租到期需要變更經營地址,在此過程中,原、被告協商一致另外租賃房屋作為教學場所,2022年7月6日,雙方確定了租賃房屋的地址和價格,由中介擬好了租賃合同,原告在微信上回復被告:“你說能簽了,我就簽”、“你簽了告訴我,我簽”,因合同需要原、被告雙方進行線上簽字,被告確定了租房合同的內容后,通知原告確認簽字,但一直無法聯系上原告,原告微信不回復,電話也無人接聽,直到2022年7月8日,原告微信告知被告要求被告另找老師來帶學生,并短信回復房產中介:“我不打算租這里,價格我承受不了了,董如果要租讓她租吧”,明確拒絕和被告一起租房,并表示不再繼續合作,原告作為合伙人,在與被告協商一致確定簽租房合同的情況下,又因個人原因失聯,并單方面要求退出,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給雙方的合伙事務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
第三、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在w某某萬科校區的家長群中,發布大量不實言論,在此之前,原告從未向被告提及過被告有任何隱瞞欺騙的行為,或對雙方的合伙有任何不滿,因原告捏造事實的言論,導致w某某萬科校區的學員大量流失,很多家長要求退費,被告和貝智特公司不得不進行善后工作,為家長辦理退費,同時原告還煽動帶走了部分學員,口頭承諾會教完該部分學員剩余的課程,被告和貝智特公司也將該部分學員剩余課程的費用轉給了原告,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其他經濟糾紛,且雙方的合伙關系因原告的單方退出已經終止。
第四、原告作為合伙人,享受了合伙人的權利,卻沒有盡到合伙人應擔當的責任,合伙在合伙事務出現困難時,不主動解決問題、承擔責任,卻發布不實的言論來詆毀被告的名譽,甚至煽動帶走了部分學員,被告沒有理由不懷疑原告的動機,原告的行為不但給w某某萬科校區帶來了巨大的損失,也給被告和貝智特公司造成了經濟、名譽多方面的損失,且原告是以w某某的名義繼續對其帶走的學員進行教學,原告的行為也嚴重侵害了w某某商標所有權人的權益。
綜上,原告與被告的合伙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詐或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原告單方面退出合伙,且嚴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根據雙方簽訂的《校區合伙協議書》的約定,被告不需要返還其出資,也不需要對原告做任何補償,原告與被告的合伙關系因原告的單方退出已經終止,且原告作為合伙人,區別于一般的勞動者,不應當按市場價領取代課費用,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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