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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浦口追討欠款
一審.認定事實:恒發公司的股東為杜軍、李燕、沈宏觀,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各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杜軍26%、李燕25%、沈宏觀49%
.。杜軍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李燕任公司監事,沈宏觀不擔任公司職務。2004年10月,恒發公司依法領取了肥東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東國用(2004)第2059號和第2060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取得了面積為62644平方米約9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2007年4月9日,杜軍、李燕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南京市下關區公安分局查處,李燕被刑事拘留,杜軍刑拘在逃,杜軍在逃期間將公司印章帶走。2007年7月21日,沈宏觀未經杜軍授權同意,委托其律師施正剛重新雕刻公司印章,施正剛先向肥東縣工商局咨詢辦理重刻印章程序,之后在新安晚報上登報聲明作廢原來的公章,后在“某某印章刻字”門市部雕刻了一枚“合肥恒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行政印章,并在原肥東縣龍崗工商分局(現隸屬于瑤海區工商局)備案
.。2008年2月14日,肥東縣國土資源局作出東國土監字〔2008〕第2號《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恒發公司自取得該宗地使用權至今無合法理由沒有動工建設為由,決定:收回恒發公司閑置土地62644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注銷東國用(2004)第2059號和第2060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同年2月28日,沈宏觀以恒發公司實際經營者和恒發公司的名義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使用的是沈宏觀刻制并在工商部門備案的恒發公司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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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起訴狀
合同轉讓糾紛訴訟當事人
合同的轉讓債權人轉讓
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
合同發生糾紛拆至人民
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
合同義務后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
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
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
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
法院,對方就.
有效的合同轉讓需具備的要件
合同轉讓要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必須有合法有效的
合同關系存在。
合同的轉讓是以
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基本前提。第二,必須由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
協議。
合同的轉讓必須由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該
協議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否則,該轉讓行為屬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第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由于
合同轉讓涉及原
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而法.
在什么情形下合同不得轉讓
根據
合同法第179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
合同不得轉讓:第一,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其中包括具有特定當事人的
合同和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的
合同。第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果在訂立
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約定
合同不得轉讓,那么,這個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約束力的。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的轉讓的法律定義
合同依法成立后,訂立
合同的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
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轉讓
合同按照轉讓的是權利還是義務不同,可分為“債權轉讓、債務承擔、
合同承受”三種形式,《
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
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轉讓應當是:一、轉讓前的
合同內容與轉讓后的
合同內容的一致性。
合同轉讓,.
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
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
合同。有的
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
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
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
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
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
合同。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
合同變更的內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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