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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糾紛律師服務范圍包括:法律咨詢、審查合同、律師函、法務外包、并購重組、投融資、私募股權、資本市場、訴訟仲裁、合同審核、股權激勵、公司治理與股權管理、公司控制權與股權設計、爭議解決等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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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一般接案后先聽當事人介紹,做事實分析和法律推斷,大致確定輸贏,然后按訴訟要求獲取必要證據,并作整理排列,發現證據鏈有斷裂問題,進行補充。
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找對方當事人談話,講明利害,爭取和解并形成和解協議。如無法達成和解,則利用法庭的訴前調解功能,經第三人再做調解;如還不成,則對薄公堂,力爭勝訴。準備工作做好了,勝訴是必然的,但一直主張最快、最有效的非訴方法,當事人也許會損失一些,但避免了訟累,加快了資金周轉率,有利于當事人的和解及生意的繼續,最終實現社會和諧。
常州合同法律師談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
1、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m.hbhongyijixie.com]。
4、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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