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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日11時5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濱河生態(tài)路自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因未確保安全駕駛與原告呂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此事故經(jīng)郯城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呂某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向.起訴要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賠償30000元,經(jīng)調(diào)解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剩余車損、評估費、保全費、拖車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25500元。雙方因此事故所涉及的賠償事宜一次性了解,互不追究。取得了雙方滿意的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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