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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案例——讓老賴無處藏身
【案件概況】:一件看似簡單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卻因原告的證據瑕疵及被告的賴帳而一波三折。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彭大成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歷經一審、二審、重審,拔開云霧見青天,最終以原告大獲全勝收官,讓賴帳者原形畢露、無處藏身。
【一審.審理】: 2006年7月25日佛山市南海區××公司(原告)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對廣州市越秀區××商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訴請: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其支付貨款¥1861589.85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貨款清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由于原告的原因將其與被告原先簽訂的買賣合同丟失,故原告在一審時向.出示了三份證據:1、一張2004年由被告向原告簽發¥1649044元的支票及退票通知書,2、送貨單,3、結算單。其中證據2和證據3均存在瑕疵,均沒有被告方的任何章印,只有“收貨人陳生、李生”字樣,且這兩份證據中被告除使用了公司的字號,還使用了一個A字號。在一審庭審過程中被告辯稱:1、其從未與原告發生過貿易往來,拒絕承認陳生、李生為其公司員工,買賣法律..不能成立;2、聲稱我方提交的支票為其公司遺失的,且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追訴時效。我方針對被告的偽辯陳述如下:1、被告依法應當對其聲稱支票為遺失的進行舉證,而整個庭審過程中被告均沒有提供任何支票遺失地點、時間、經過,也沒有提供過遺失后向公安報案和辦理了公示催告的任何證據。其次,如果被告對支票有異議,可以申請司法鑒定,對支票上的文字及印章形成時間進行鑒定。2、根據原告在廣州市工商局查詢的被告工商資料顯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育有一子,取名為A,這就說明了證據2、3中被告使用A字號與原告進行買賣的邏輯性與真實性,且在證據2中,有一張送貨單上同時記載了被告公司及A字號,而所有送貨單上收貨人相同,足以證明被告確實使用了兩個字號與原告進行交易[中法網]。其次,如果被告否認證據2、3的真實性,應當對這兩份證據與支票在制作時間上的先后進行司法鑒定。3、本案的買賣法律..成立,支票上已經明確載明支票用途為貨款,證據1、2、3在制作時間方面已經完全反映了原、被告雙方的整個交易過程,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對原告的訴請事實進行了充分的證實。
【一審.判決】:一審.偏袒被告,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認為雙方不存在民事法律..,以(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2664號裁定書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二審.審理】:在二審過程中,原告向當地稅務局借來已作帳的兩份材料(一份是原告在收到被告支票前,向被告開出的增值稅發票;另一份是一組增值稅發票及進帳單,用以證明雙方的交易習慣)作為證據遞交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判決】:廣州市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原、被告買賣合同法律..成立,作出了(2006)穗中法民二終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指定廣州市越秀區.對本案進行重新審理。經過原告在重審過程中據理力爭,越秀區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的代理意見,在2007年5月21日作出了(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2664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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