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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四川籍)販賣x品案依法不予起訴、無罪釋放
2012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吳某(四川長寧人)因涉嫌販賣x品罪(冰x、數量為195克)被泰州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羈押于泰州市看守所;事后吳某家屬李某及家人從浙江趕往泰州市城區--泰州市原野大酒店找到江蘇勝泰律師事務所陳主任尋找幫助,因泰州市看守所電話吳某家人,說吳某要求找律師,人已經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家人才知曉并..時間趕往泰州,在咨詢老家及幾位當地律師、綜合考慮后與陳主任簽訂了委托辯護手續,當時因案情不明,陳主任接受委托后,..時間與泰州市看守所聯系,了解具體情況,確定辦案機關,后在看守所了解到具體的辦案單位及案由(販賣x品罪),陳主任深感問題嚴重,案情復雜,并與當日趕往辦案公安機關了解情況,并當面進行案情溝通,后及時到泰州市看守所依法會見了吳某,因案情重大,涉案x品數量大,跨地區犯罪、人數眾多,刑拘20余人。
經過長達一年左右的時間,此案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移訴泰州市某區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因涉案x品數量冰x超過200克,按收案程序又依法移訴至泰州市人民法院審查起訴,陳主任經過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吳某,充分了解案情,與其就案件的模糊情況、證據,尤其是當事人的供述存在眾多矛盾之處進行核對,吳某歸案后的多次作出有罪供述,進入看守所羈押后,又多次翻供,稱“自己沒有構成犯罪,不知道宋某來泰州是進行販賣x品,認為其僅僅是陪同她來泰州玩,看住宋某,因為其欠他朋友的錢,僅僅是受朋友之托,看著宋某拿錢還款,不知道其他情況,在公安機關的多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之下形成的”;陳主任會見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情況后,多次仔細閱讀分析案卷,結合吳某的陳述,陳主任認為幾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明顯的矛盾之處,認定犯罪事實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有力證據,再加上吳某的翻供,陳主任認為,從證據上分析,吳某與宋某供述存在多處自相矛盾,又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顯然證據嚴重不足,無法形成證據鎖鏈,無法指控吳某參與宋某販賣x品的犯罪事實。經過多次與泰州市檢察機關的溝通,書面辯護,此案歷經多次的周轉,反復,最終檢察機關認同了辯護律師的觀點,認為指控吳某構成販賣x品共犯的事實不能成立,缺乏有力的證據指控,為此,在江蘇勝泰律師事務所--陳志學主任長達一年的辯護中,吳某販賣x品案于2013年6月底終于塵埃落定,吳某被無罪釋放!其余多名被告人均已被人民法院作出十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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