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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拒執罪刻不容緩
河南盤古律師事務所 梁 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就是 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條規定本來就是為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而設的,但實踐中幾乎從來沒有適用過。導致.執行難上加難。現在各個.執行案件堆積如山,許多當事人常年上訪告狀,嚴重的影響了社會穩定。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狀況,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立法觀念嚴重滯后。長期以來,流行著這么一種觀點:“刑法規定涉及的是人身權而當事人之間涉及的是財產權,財產權不能對抗人身權,不能因當事人給不起錢就判刑坐牢”。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筆者認為人身權、財產權是相互依存的。沒有人身權哪來財產權,沒有財產權人怎么在世上生存。所以必須破除上述陳腐觀念。
二是法律規定模糊,實踐中無法執行。如什么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什么是“情節嚴重”?雖然 人大常委會于2002年8月29日對上述條文進行了解釋,但該解釋仍然似是而非,導致實踐中無法操作[m.hbhongyijixie.com]。
三、拒執罪是公訴案件不是自訴案件,即拒執罪是公安機關立案,檢察機關起訴,人民法院判決。實踐中既存在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信息不對稱的難題,更存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愿管的難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認為生效裁判是你.作的,為什么讓我們去給你擦屁股,況且多出兩個部門分工管理,既程序復雜,又多出可多托人情..這些因素,導致公安機關從來不立案,檢察機關從來不起訴的狀況。
為此筆者認為必須對現有的拒執罪進行改革:
一、轉變觀念,樹立法律權威[中法網]。記得有位學者考察了美國.后說“美國.沒有執行機構,美國人不知道什么叫‘執行難’。”記得美國有這樣一個判例,說是一婦女抱嬰兒去法庭旁聽開庭,庭審中嬰兒大哭,結果該婦女以“藐視法庭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這個判例說明了美國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我們解決執行難也必須從解決法律嚴肅性、權威性著手,讓人們既敬法又畏法。
二、取消原法條中“有能力執行”及“情節嚴重”的用語。將條文修改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并將 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中的第(一)(二)兩項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從而震攝膽敢以身試法者。
三、將拒執罪由公訴案件改為自訴案件。即由執行申請人持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直接到人民法院刑事庭立案。由刑事庭審理。這樣做有以下好處:一是取消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為.擦屁股的嫌疑,加快了案件進展速度;二是便于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并已經履行的或者得到原告諒解的,原告可申請撤訴;三是可以通過開庭發現原判決存在的問題。如發現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告知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并告知被告依法申請再審。
筆者相信,如“拒執罪”真得能夠按照上述意見改革,案件執行率將有很大提高[中法網]。必能有效提高法律權威,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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