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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華永商貿有限公司最后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付款,票號:4020005221710559,票面金額:壹佰萬元,
出票日期:2012年7月16日,到期日2013年1月16日,付款行:烏魯木齊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營營業部,
出票人:新疆東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收款人: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匯票轉讓順序:河北宏凌無縫鋼管制造有限公司→邯鄲市唐佳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邯鄲市海浦商貿有限公司肥鄉分公司→太原市鈺龍煤業有限公司→古交市礬石溝煤焦有限公司→清徐縣進豐煤業有限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呂梁中陽有限公司→山西呂梁中陽桃園鑫隆有限公司→原平市興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平市華永商貿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日,背書轉讓至目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原平市華永商貿有限公司。2012年9月4日,邯鄲市海浦商貿有限公司肥鄉分公司惡意向烏魯木齊水磨溝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2012年11月9日,.作出除權判決,邯鄲市海浦商貿有限公司肥鄉分公司領取了票據款壹佰萬元。2013年1月11日,華永商貿委托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收款,發現票據已經掛失作廢。
原平市華永商貿有限公司目前已經搜集到背書轉讓連續性以及真實交易合同的相關證據,2012年7月28日,邯鄲市海浦商貿有限公司肥鄉分公司將該匯票交付給太原市鈺龍煤業有限公司后,故意捏造票據丟失的事實,并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情形,惡意欺騙.作出錯誤判決,浪費司法資源,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新疆東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3年11月1日,烏魯木齊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做出2013水民初字第206號判決書,判令被告共同承擔給付原告原平市華永商貿有限公司票據款100萬元的責任,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全面支持了吳丁亞律師提出的訴訟請求,為原平市華永商貿有限公司挽回了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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