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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徐某無證駕駛一輛貨車與同樣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的盤某相撞,發生了導致盤某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徐某負主要責任,盤某負次要責任。徐某所駕駛的貨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交強險,在投保協議中約定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盤某的家屬作為原告起訴徐某賠償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贍養費共計113028元;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另外,根據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交強險條例》立法的初衷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時獲得賠償,如果被保險人購買了交強險,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卻不能獲得賠償,則交強險存在的意義就會受到質疑,且與兩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相違背的[中法網]。”.最終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作為責任強制險的保險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分兩部分: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有上述情形,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規定了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財產損失予以免責,搶救費用保險公司先行墊付但可追償,對受害人所墊付搶救費用以外的人身傷亡損失及醫療費用賠償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免責。因此,要求保險公司對人身損害進行賠償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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