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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欠條變復雜了
案情介紹:
2011年6月份,王某通過中間人李某找到張某,說要做鋁合金隔斷,經雙方簡單的協商,口頭約定了做鋁合金隔斷的價格,工期,等內容。然后張某便著手制作鋁合金隔斷,此間王某分兩次支付給張某兩萬元。2011年7月18日全部制作、安裝完畢。經張某催促王某結算,王某于2011年8月1日給張某寫下一張欠條。欠條表明“今欠張某一萬六千元,于2011年9月1日一次性還清。”該欠條有王某簽字按印。后張某多次催要,王某付1000元后總以無款為由拖延付款。為此張某將王某訴向.,要求王某支付制作,安裝隔斷款15000元及利息。然而王某在答辯中稱與張某協商制作安裝鋁合金隔斷及付款行為是職務行為,都是為XX餐飲公司工作的。經查實XX餐飲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登記成立,投資人不是王某,訴訟中該餐飲公司已人去樓空。在訴訟中王某沒有按時到法庭開庭,也沒有向.提交其主張的有關證據。.缺席判決王某支付張某隔斷款15000元及利息。
案件分析
其實案件到此并沒有結束,留給我們較多的思考。這個案件并沒有如此簡單,事實上可根據證據的不同,起訴主體有所變化。我認為可有以下起訴方式[中法網]。
一 以王某本人為被告。王某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可認為是王某的個人債務。
二 以公司為被告或者以投資人為被告[中法網]。如果王某提供了主張職務行為的充分證據,張某可以參考還款能力選擇以公司為被告或者以投資人為被告,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此案件,如果王某按時到庭應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案件將會變得錯綜復雜,撲朔迷離。建議做工程的業主,在做工程前一定要詢問清楚,簽有效的書面合同,以免不道德的欠款人逃避法律追究,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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