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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陳某平時靠承包一些小型工程維持生計,而其承包的鎮路面工程的施工卻出現了資金緊缺。為加緊施工進度,陳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吳某借款748000元以解燃眉之急,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逾期還款按月利率35‰向支付利息,陳某向吳某出具了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陳某并未依約向吳某還款。催要借款無果的原告吳某于2013年9月6日將被告陳某及其妻子吳某起訴至.,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748000元,并支付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9月6日止的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當事人的訴、辯意見
原告訴稱與被告陳某的借貸..有借條予以證實,而兩被告系夫妻..,陳某借款是用于其承包的工程施工,工程所得收益屬其家庭共同財產,所欠債務當然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兩被告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陳某對借條予以認可,但辯稱借款的實際金額是70萬元,另外的48000元是原告預先收取的利息,而且借款到期后自己已累計償還了50萬元給原告,至今只有20萬元未償還。同時申請.向當地銀行調取相關還款記錄。
被告吳某辯稱不知悉原告與陳某之間有借貸..,也不清楚陳某借款的用途,原告訴稱的借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且借條對利息的約定不合法,請求駁回原告要求自己還款的訴訟請求。
三、.對案件的認定及處理意見
.經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陳某向原告吳某借款時出具了借條,借條對借款金額及還款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雖然原、被告約定的月利率35‰超過被告向原告借款期滿時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但這并不能否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事實,因此原告與被告陳某之間的借貸..合法有效,雙方的借貸..成立,被告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對被告陳某提及的其向原告借款的實際金額為70萬元、且通過銀行轉賬及支付現金等方式已償還原告50萬元的意見,恭城.經向有關銀行進行核實后,未能查詢到陳某已向原告還款的事實。因陳某對其借款的實際金額為70萬元之辯解與借條載明的金額不符,且陳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辯解意見,故.對被告陳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吳某對其丈夫陳某承包鎮路面工程且資金出現緊缺的事實無異議[中法網]。對其關于不知悉原告與陳某之間有借貸..,也不清楚陳某借款的用途,從而原告訴稱的借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辯解意見,因沒有相關證據證實,.對吳某的意見不予采信。吳某應與丈夫陳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三、解析
處理本案的關鍵點是被告吳某是否應履行還款義務?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之規定,被告吳某自始至終均未提供證據證實陳某向吳某之借款為陳某個人債務,也未能證實其與陳某之間明確約定將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個人債務由各自承擔,并且原告借款給陳某時知悉陳某夫妻之間有約定。.將陳某向吳某的借款認定為陳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有效保護了合法借貸..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維護了經濟秩序的穩定,避免了夫妻一方惡意避債而可能對善意債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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