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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師 函
張某先生、李某琴女士暨成都柏某特實業有限公司、成都匡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我們依法接受張某忠先生(以下簡稱委托人)的全權委托,現就張某先生拖欠委托人款項的相關事實和法律問題,給以正式函告:
一、我們收到并審查了委托人提交的下列材料:
1、 張某先生書寫的欠條一張及相關承諾說明材料;
2、 欠條形成的原因的材料;
二、依據委托人的陳述及我們對上述材料的審查,我們初步認定如下事實:
張某先生拖欠委托人貨款261329元,經委托人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得到全部償還。
張某先生拖欠貨款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已經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并且給委托人的生產經營和資金的周轉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據了解張某先生一直經營管理成都柏某特實業有限公司、成都匡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三、鑒此,我們鄭重向貴方提出如下要求:
張某先生務必在接到本律師函后立即與委托人取得聯系[中法網]。并將欠款直接支付給委托人張某忠先生;并向委托人張某忠先生給付自2013年12月6日至該款實際付清之日期間的利息 (利息按照每月百分之5計算)。
望貴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珍惜雙方來之不易的合作..,以商業信譽為重,審慎對待此事。否則將向.提起訴訟解決該事件,屆時貴方不但應承擔上述費用還將額外承擔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并貴方將承受法律負面代價及個人信譽、個人社會信用、商業信用損失。
特此函告,望張某先生及貴方能盡快妥善處理此事宜。
謹此
順頌商祺!
四川科全律師事務所
楊紅瓊律師
2014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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