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吳丁亞律師>>律師文集
裝修期間所承包餐廳被劉某強行上鎖,陳某將劉某訴至.,要求劉某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并延長承包期限。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陳某上訴,維持一審.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2011年7月,劉某與陳某簽訂《承包協議書》,約定劉某將北京某餐廳承包給陳某經營使用,承包期為4年。雙方還于2010年2月24日簽訂了《補充協議》,重新約定了承租期及租金等事項。2013年4月份,陳某開始對餐廳進行裝修,當月25日劉某將該餐廳上鎖。
陳某訴至一審.稱,承包協議簽訂后,自己嚴格按照約定支付承包金,而劉某在自己對餐廳進行裝修期間將餐廳強行上鎖,其行為嚴重影響自己經營餐廳。故請求判令劉某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將餐廳交付自己承包使用。延長《承包協議書》的承包期限[中法網]。劉某答辯稱,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中約定自己提供餐廳的營業執照等工商、稅務、衛生證照手續,因此,陳某承包的是一個證照齊全的餐廳,對外經營仍然使用餐廳原名的餐廳[中法網]。但是陳某欲將餐廳改為“XX包子鋪”,并以“XX包子鋪”的名義招聘員工。陳某的上述行為是明顯的轉租,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也侵犯了自己的合同權益。另外,陳某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了已在衛生部門備案的餐廳格局,將一處承重墻進行部分拆除改造,嚴重影響房屋安全和質量,違反了《承包協議書》的約定,也勢必影響餐廳的年檢。陳某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自己及時采取封門措施是為了防止事件進一步擴大。故不同意陳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經審理判決后,陳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作為經營者申請辦理了餐廳的個體工商戶登記。后劉某與陳某簽訂《承包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將餐廳交給陳某經營,即變更餐廳的經營者。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中法網]。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該案中,劉某應當先注銷其餐廳的個體工商戶登記,再由陳某重新申請。因此,雙方約定由陳某經營餐廳而未依照上述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應為無效合同。綜上,陳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結果正確,予以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吳丁亞律師:
>>電話、手機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吳丁亞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