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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翁利亞,浙江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省某配送公司
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某支公司
案由:2012年1月6日,原告在椒江區某路口,與被告一公司員工駕駛的車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公司員工因逃逸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原告訴稱:因被告一公司員工在上班時間發生交通事故,系職務行為,且原告雖是農村戶口,但已向.提供在城鎮上班的收入證明及暫助證明,應按城鎮標準賠償損失,因此應由被告公司一向原告承擔所有損失,共計:594239.90元,被告二太平洋財產保險某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一辯稱:該員工并不是公司員工,而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應由派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跟被告無關,且發生事故時并不是上班時間。
被告二辯稱:因逃逸,被告二只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辯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規定,本案應由接受用工單位即被告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
最后,在審判長主持調解下,三方達成調解協議:按城鎮標準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345805.11元,被告二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
辦案心得體會:現在各地出來務工的農民工越來越多,大多是農村戶口,來城鎮打工的, 在當地辦理暫助證,這樣防止發生意外時,不會遭受太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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