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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平度刑事律師王成玲成功辦結一起搶劫案,犯罪人獲得了從輕處理,以下是呈交法庭的代理辯護意見書:
被告人李某搶劫罪一案,由我擔任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我仔細地閱讀了案卷材料,現就犯罪事實、法律適用、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發表如下意見,敬請采納。
一、被告人的行為依法不能認為是犯罪。
1、被告人生于1998年9月25日,其實施行為發生在2014年2月19日,當時被告人的年齡還只有15歲,依法應當適用14—16周歲年齡段的特殊主體來對待。
2、被告人實施的行為針對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受害人都是在校學生。
3、所搶劫的財物數額不大,120元人民幣[m.hbhongyijixie.com]。
4、該犯罪行為暴力輕微,未造成實際傷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是15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對象是在校學生,索要的財務是他們隨身攜帶的財務,使用的是輕微暴力,被告人的行為和年齡符合上述規定,其行為依法不能認為是犯罪。
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被告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認罪態度好。被告人在歸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
五、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適用緩刑的規定[m.hbhongyijixie.com]。
第十六條規定:“對未成年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臟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構成犯罪的話,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六周歲,又是從犯、初犯、偶犯,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不大,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同時,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適用緩刑的規定,建議適用緩刑[m.hbhongyijixie.com]。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辯護人:
201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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